2022年11月7日,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化使用科及滁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滁州玛利亚妇产医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在滁州玛利亚妇产医院药房隔壁妇科检查室内不锈钢检查架上层发现下列产品:棉签,标注:扬州佳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产品备案号:苏扬械备20150170号,*支装/袋,生产日期:20200718,失效日期:2022年7月17日,数量1袋已拆封,剩余*支。
12月29日,根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输液室、注射室、采血室、抢救室、治疗准备室、治疗室、处置室等场所不得存放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之规定,认定其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购进涉案棉签索证索票齐全,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小、风险性低、无证据表明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另当事人在检查次日即展开了相关科室的自查自纠,主动消除过期医疗器械使用的危害后果,并形成了整改报告。上述情节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责令当事人严格依法依规使用医疗器械,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批号为20190718的过期棉签*支、生产批号为20200718的过期棉签*支和生产批号为20200902的过期棉签*支。
2.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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