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欣网视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2-11-18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2021)最高法民终 1241 号

基本案情

南京欣网视讯研发大楼于2011年4月1 日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科教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欣网视讯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通讯服务公司、通信设备公司。2012年12月20日,出让方原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受让方欣网视讯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通讯服务公司、通信设备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


1、受让方以转让方式取得建邺区泰山路NO.宁2007GY0**地块土地使用权。本协议作为该 地块原出让合同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根据原土地出让约定,该地块出让面积为8518.8平方米,用途为科研设计用地,容积率为2.5。


3、现经规划批准,该地块容积率提高至5.0。


4、该地块为自用型科教用地 (科研设计) ,土地及地上所建房产不得分割转让、销售。 2013年9月23日,该项目工程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2年1月18 日,马黎平和沈敏 (甲方) 、投资咨询公司 (乙方)、通讯服务公司 (丙方) 、通信设备公司 (丁方) 、欣网视讯公司 (戊方) 签订协议书,约定各方根据调整后的规划要点重新设计的大楼方案及乙、丙、丁三方获得面积所在楼层分配达成一致意见。

 

2012年4月10日,欣网视讯公司 (甲方) 、马黎平和沈敏 (乙方)、 华兴公司 (丙方) 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涉案项目所有人为甲方、投资咨询公司、通讯服务公司、通信设备公司,其中投资咨询公司、通讯服务公司、通信设备公司拥有A楼13层至20层以及相应配套车位的份额,其余份额及相应配套车位由甲方拥有......甲方、乙方按年15% 的融资费率向丙方支付财务费用,该财务费用以工程造价形式体现,税费由甲方、乙方承担。丙方为本项目融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的种类费用,主要有工程前期费、工程设计费、勘察费、建安工程费用、设备费、财务费用等......专业分包由甲方、乙方、丙方共同管 理,按照各专业分包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支付。专业分包按照甲方、乙方确认的价款进行结算,有争议的部分,由甲方、乙方负责解决,不得因争议影响本项目的验收和结算工作,造成的后果由甲方、乙方负责。

 

2012年8月8日,欣网视讯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通信服务公司、 通讯设备公司 (甲方) 与华兴公司 (乙方) 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南京欣网视讯研发大楼工程,建筑面积约59079平方米、总高度100米、由A楼 (南楼) 和B楼 (北楼) 组成,资金来源自筹。

 

2012年10月22日,基坑支护施工单位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向监理单位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提交一份工程开工报审表,申请于2012年10月25日开工。2013年9月1日,华兴公司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开工报告,申请于2013年9月10日正式开工。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为本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同意总包施工单位申报的定于2012年9月10日为正式开工日。前期桩基及基坑支护已于2012年10月25日开始施工,按总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桩基及基坑支护施工项目系施工合同范围,因此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应从2012年10月25日开始起算。

 

2017年6月6日,欣网视讯公司 (甲方) 、马黎平和沈敏 (乙方) 、 华兴公司 (丙方) 三方签署2017备忘录,载明鉴于南京欣网视讯研发 大楼EPC项目工程进入收尾阶段,甲乙丙三方本着友好协商、控制损失的原则,对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造价与融资费用结算、款项支付等方面问题的处理原则达成如下备忘条款: 


 (一) 工程竣工验收。

1.丙方积极组织施工收尾,并组织各项专业工程的验收工作,甲方、乙方予以配合。

2.甲方、乙方应积极组织工程总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丙方予以积极配合。


(二) 工程结算。

1.三方同意,工程结算按合作协议、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原则和方案进行,签署结算书。

2.结算程序与顺序。  

(1) 甲方与甲指分包商确认分包工程结算价。  

(2) 丙方与 甲指分包商结算,签订甲指分包工程结算书。  

(3) 甲方与丙方结算, 签订工程总承包结算书。


3.总承包结算,甲乙丙三方同意:  

(1) 丙方施工部分结算价为10850万元。  

(2) 甲指分包工程总包管理费 (不含税) 为1600万元 (其中甲指分包桩基工程5341530.69元,甲指分包以外的其他工程10658469.31元) ,总包管理费按定额计取的规费及开票税金,另行计取。

(3) 甲指分包工程措施费及规费为7354337.51元 (其中甲指分包桩基工程2354337.51元,甲指分包以外的其他工程 500万元) 。  

(4) 甲指分包桩基工程结算价为113805847.73元 (详见丙方与甲指桩基分包商签订的工程分包结算书) ,此结算价不含依据 合作协议、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丙方应收取的甲指分包工程措施费、规费、总承包管理费。 

 (5) 甲指分包桩基以外的其他工程结算价由甲方与各甲指分包商在14380万元总额以内协商确定各甲指分包工程的 具体结算数额,且此结算价不含依据合作协议、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丙方应收取的甲指分包工程措施费、规费、总承包管理费。


(三) 工程融资费用结算

双方确认融资费用结算仍然按合作协议约定的原则和方案执行,其中丙方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 (含本日) 提供的融资, 该部分融资费用为4550万元 (不含税) ,按合作协议约定以工程款造价形式体现,且税费由甲、乙方承担并支付。  


(四) 争议内容

三方同意,以下部分内容为有争议部分,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1、丙方2014年12月31日以后 (不含本日) 的融资费用 (包括2014年12月31日之前 提供的融资在该日后持续发生的融资费用、以及该日后新提供的融资所发生的融资费用两部分) ;

2、工程延误责任与费用。 


(五) 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

1.丙方配合甲方办理归属于甲方的不动产权证书 (可整个项目办理一个或分割办理多个不动产权属证书,由甲方决定) 

2.在甲方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10日内或之前,甲、丙二方必须按本备忘录第二条约定完成工程结算并签署总包结算书。 

 

(六) 抵押融资及房屋租赁

1、三方共同确定待甲方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通过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融资的方式取得资金,用于支付丙方工程 款及融资费用。

2、丙方有权审核有关抵押融资手续,并配合完善有关手续。

3、甲方需要将南京欣网视讯研发大楼房屋出租,且所得收入的 60%优先用于偿还丙方工程款及融资费用 (如尚欠款) ,丙方予以配合。


 (七) 融资款监管

设立取得融资款监管账户。


 (八) 款项支付

1、对于已确定的工程结算款、融资费用等款项,甲乙方应在取得融资款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2、对于结算存在争议的款项 (即本备忘录第四条约定内容) ,待争议解决后一周内支付给丙方;如在争议解决后甲乙方取得融资款,则甲乙方应在支付本条第1款所述款项时一并支付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就甲方法定代表人变更及印章、证照归还等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并明确各方在本备忘录签署之前的所有文件,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本备忘录为准;本备忘录未约定事项,以三方之前签署的文件为准。


2017年11月1日,欣网视讯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通信服务公司、通讯设备公司出具单位 (子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 (子单位)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经验收,已按设计图纸内容和施工合同完成工程施工,施工质量符合相关验收标准,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同意通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


2017年11月2日,欣网视讯公司、华兴公司作出“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说明”称,南京欣网视讯研发大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所填写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验收日期仅作为工程资料所用,并非发包方、总包方对工程工期的认可,不作为双方实际工期和工期结算的依据,工程工期以双方据实结算为准。


2017年12月4日,监理单位的南京欣网视讯研发大楼项目监理组形成一份“工程竣工预验收纪要”载明,对南、北楼层、连廊部位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了汇总,要求总包单位组织各分包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抓紧整改完成。


2018年5月3日,华兴公司以邮政特快专递和电子邮箱方式向欣网视讯公司送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争议焦点:

1、案涉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具备;

2、案涉工程欠款利息、垫资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以及欣网视讯公司是否应承担工程延误期间的垫资利息;

3、案涉工程延误期间与违约责任应如何认定,以及欣网视讯公司损失数额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

 

裁判理由:

一、关于案涉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具备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2017年11月1日欣网视讯公司等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案涉工程已通过验收且验收合格;欣网视讯公司在2017年11月2日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说明中,亦未否认前述报告关于验收合格的验收结论,故应当认定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符合上述支付价款的规定。欣网视讯公司虽然主张案涉项目至今无法使用,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充分有效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因质量问题必须停止使用或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形,再结合其与北京安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欣网视讯公司关于案涉工程不能实际使用的相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虽然根据案涉2017 备忘录第二条、第五条约定,各方同意工程结算按合作协议、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原则和方案进行,签署结算书;在欣网视讯公司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10日内或之前,必须按本备忘录第二条约定完成工程结算并签署总包结算书。但由于工程结算是各方依约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计算、调整与确认,无需以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必要条件;且根据前述条款亦不足以认定各方将欣网视讯公司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作为工程结算的前提条件,故华兴公司在欣网视讯公司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前请求欣网视讯公司结算工程款,并不违反合同约定。此外,案涉2017备忘录第六条、第八条约定,各方待欣网视讯公司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通过办理抵押融资的方式取得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及融资费用,欣网视讯公司应在取得融资款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但由于支付工程款系欣网视讯公司合同义务,且欣网视讯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系其取得融资款的唯一途径,亦未能证明华兴公司存在不配合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抵押融资等违约行为,故欣网视讯公司关于案涉工程款尚不具备支付条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案涉2017备忘录第二条以及合作协议的约定,欣网视讯公司等自收到华兴公司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之日起60天内审核完毕,双方完成本工程结算后10日内确认并支付工程结算价的95%,如欣网视讯公司等在上述期间不予确认,则视为认可华兴公司报送的工程量。本案中,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欣网视讯公司于2018 年5月5日收到华兴公司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后未在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虽然欣网视讯公司主张其于2018年5月8日已回函认为案涉大楼项目正处于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暂不符合结算条件,但该回函与其 2017年11月1日已出具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事实不符;此外,双方关于案涉结算总价款未能及时确认的原因系欣网视讯公司与甲指分包商没有确认分包工程结算价,但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甲指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由欣网视讯公司一方确认并负责解决,不得因争议影响验收和结算,如造成后果由欣网视讯公司负责,故一审认定欣网视讯公司应向华兴公司承担自2018年7月15日起欠付工程结算款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案涉工程欠款利息、垫资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 以及欣网视讯公司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期间的垫资利息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 号)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涉合作协议第 3.3.7 条约定:“欣网视讯公司、马黎平、沈敏按年15%的融资费率向华兴公司支付财务费用,该财务费用以工程造价形式体现。 ”案涉2017备忘录第三条 进一步约定融资费用结算仍按合作协议约定的原则和方案执行。本案中,案涉工程项目由华兴公司负责融资,案涉工程造价分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款与竣工验收后的工程结算款,对于以工程进度款体现的融资费性质应当认定为垫资和垫资利息,对于以工程结算款体现的融资费性质应当认定为工程款和工程款利息。因此,一审认定案涉工程欠款利息计算标准为年利率15%,对于华兴公司主张垫资年利率15%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此外,由于各方就融资费用支付、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系分别作出约定,故欣网视讯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工期延误期间的垫资利息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华兴公司、欣网视讯公司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案涉工程延误期间及违约责任应如何认定,以及欣网视讯公司损失数额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合作协议第4.7条约定,欣网视讯公司、马黎平和沈敏应保证本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由欣网视讯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通信服务公司、通讯设备公司与华兴公司签订。此后,欣网视讯公司等主体与华兴公司签订了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备忘录、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以上协议均有各方当事人盖章确认,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各方明确约定因工程设计方案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暂定总价由25830万元调整为41040万元,并将总承包自行施工部分完成时间变更为2015年7月20日,甲指分包工程也相应延长,故一审认定案涉工程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5 年7月20日,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 号) 第十四条第 (一) 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案中,案涉工程于2017年11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故一审认定2017年11月1日为竣工日期,工程延误期间为 2015年7月20日至2017年11月1日,共834 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案涉工程延误期间责任分配问题。根据各方当事人一审举证情况,案涉工程工期延误事由包括当地政府要求停工;华兴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在工程监督管理、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存在问题,影响工期;欣网视讯公司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因人防工程验收需要未及时提供三套图纸且未在验收资料上盖章导致竣工验收迟延;2016 年1月28日工程联系单反映的变配电、幕墙、公告部位装修、水电安装施工滞后问题。由于案涉专业分包单位系由欣网视讯公司指定,虽然华兴公司与指定分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但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系由欣网视讯公司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欣网视讯公司对于分包单位工期延误亦存在过错,并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华兴公司对工期延误承担60%主要责任,即承担工期延误500天的违约责任,欣网视讯公司承担剩余 4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欣网视讯公司、华兴公司相关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欣网视讯公司工期延误期间损失数额计算标准问题。由于案涉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未约定土地及地上所建房产不得出租,且各方在案涉2017备忘录第六条亦约定案涉大楼房屋出租的所得收入60%优先用于偿还工程款及融资费用,故华兴公司关于案涉大楼不得出租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欣网视讯公司虽然主张其因未能自用案涉大楼而发生另行租赁办公场所成本以及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损失,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本案系以2017年9月中原地产南京顾问事业部根据当时市场行情所作的调查评估报告的租金标准来确定租金损失,应当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情况、自用型科教用地上房屋租金差异以及案涉大楼于验收竣工后能否立即出租、出租空置率等各项影响因素,故一审酌定欣网视讯公司可出租部分占南京欣网视讯研发大楼的40%,并由华兴公司在工期延误500天范围内对相应部分预期租金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欣网视讯公司还主张华兴公司应当赔偿其案涉大楼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今无法使用的损失。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前述分析,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11月1日验收合格,故欣网视讯公司关于2017年11月1日之后存在工期延误损失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欣网视讯公司虽然主张案涉大楼存在防火涂料厚度不足等质量不符合要求需要整改的情形,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于质保期内向华兴公司提出了质量保修等请求,或者其已实际采取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等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扩大;且欣网视讯公司在本案中亦未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鉴定申请,故本院对其相关理由不予采信。此外,欣网视讯公司亦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实质影响了案涉大楼的实际使用;根据2017备忘录第二条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系由欣网视讯公司负责,结合前述分析,欣网视讯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华兴公司对此存在过错。综上,欣网视讯公司主张华兴公司承担自2017 年 11月1日至今的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驳回欣网视讯公司关于该部分损失赔偿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华兴公司、欣网视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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