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因购物信息公开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杜某在购物过程中因被平台发布的“好友圈好友等你开拼手气红包”字样吸引,遂持续点击进入“好友圈”,后发现其在该平台的购物记录被自动公开并分享,感到隐私受到侵犯,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条适用于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或妨碍,但没有产生损害时所产生的一种“个人信息权利请求权”,而第第六十九条适用于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权损害而产生的一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中被告平台通过协议约定和后台设置,构建了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及处理机制,杜某可通过以上方式行使个人信息知情权和决定权。但杜某提起本案诉讼前并未向平台(信息处理者)提出请求,而是径行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关于“个人信息权利请求权”的起诉受理条件。综上,杭州互联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并引导其直接向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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