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判决深圳小米公司侵犯小米科技公司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惩罚性赔偿

2022-12-06  作者:知产库  

近日,深圳中院认定深圳小米公司使用“小米”商标侵犯小米科技公司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了三倍惩罚性赔偿。


深圳中院认为

小米科技公司的“小米”商标属驰名商标,能够进行跨类保护,被告销售的带有原告商标的商品范围涵盖在保护范围中。被告在商品标题中直接标注“小米”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将“小米”与该商品的来源相联系,在商品标题末尾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的行为不属于对其企业名称或字号的正常合理延伸使用,本质上是对“小米”的突出使用,两种行为都属于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擅自将“小米”作为字号使用,其字号与原告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完全相同,且二者经营地域范围和商品范围大量重合,被告的行为足以引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具有主观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仅多样,而且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获利巨大,属于情节严重的惩罚情形,因此判决被告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要求被告赔偿原告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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