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区分

2023-12-05  作者:邓雅婷、林琳  

引   言

资本弱化的滥用会侵蚀我国的税基,故我国借鉴国际上资本弱化管理的立法经验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我国从立法的角度强化了资本弱化的管理,所以把握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区别对律师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如常规业务中投融资方案的设计、不同类型资产的风险甄别等,从而避免客户因为资本弱化而引起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笔者将从两者的定义、资产类型(资产表现形式)的角度浅析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区分。


一、区分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意义

资本弱化,是指融资者及投资者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或达到一些别的目的,在融资、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权益性融资/投资的比重,提高债权性融资/投资的比重,从而造成以超高额度借款隐藏资本的现象。根据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解释,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的比例应为1:1,当比值小于1时,即为资本弱化。


因被投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借款利息支出是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从而减少了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而股息作为税后利润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同时,投资者收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息分红是要缴纳所得税的,虽说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息分红是免所得税的,但相对来说,收回借款是不需要缴税的,两种投资方式一对比,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投资者更倾向于债权性投资了。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认缴制下那么多企业的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反倒账上挂着一大堆对股东的债务。


显然,如果滥用了资本弱化,国家的税收利益就会受到侵害,在我国税收监管日趋严格的情况下,资本弱化肯定会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因此,如何正确区分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并及时、合规地为客户设计、调整投资、融资方式,规避税收风险,就成了我们律师的重要课题。

上述的资本弱化指的是直接投资,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投资者通过持有各种金融工具的方式进行间接投资的规模也是在不断扩大,而这也为我们律师提供了大量的资本市场法律业务,诸如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与上市、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与方案、金融衍生工具的设计与论证等,而这些都需要我们律师对如何区分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有准确的把握,从法律上甄别两类投资各自的风险,继而为整个资本市场业务提供高质量的非诉法律服务。

例如某上市公司要发行债券,而该上市公司持有大量金融衍生产品,这些金融衍生产品是该公司的资产,会影响该公司的偿债能力,对这些金融衍生产品正确分类为债权性投资还是权益性投资,并识别法律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如何区分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

单从字面上来看,区分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并没有难度,但是这两种投资类型的外在表现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有些外在表现形式单从字面上看是无法判断归到债权性投资还是权益性投资的,要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区分,例如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单从字面上看,是看不出这三者有什么关系的,但其实后两者指的是同一类的金融资产。因此,不能单从字面上来区分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还要结合两者的实质和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指资产的具体分类)来进行区分。


(一)从定义来区分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另一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作的投资。这种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其他目的而进行的。


权益性投资通常是没有期限的,且获取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是事先固定或确定的。如对另一个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就属于权益性投资。但是,不能看到带“股权”字眼的投资就把一类资产归为权益性投资,要从资产的实质来看,例如A公司投资2亿元到B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A公司持有B公司的40%的股权,同时约定B公司在一年后以固定价格7000万向A公司赎回10%的股权,在两年后以固定价格2.1亿向A公司赎回30%的股权,由于这种投资形式是已经固定了投资期限以及未来的经济收益,符合债权性投资的实质,所以即便名称叫股权投资,但是实际上也是一种债权性投资,也就是“明股实债”。


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这种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另一企业的剩余资产,而是为了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

债权性投资通常是有期限的,而且获取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是事先固定或确定的。如购买公司债券,属于债权性投资。同样的,不能仅仅因为一类资产名称上带有“债”的字眼,就把该类资产归为债权性投资,如永续债。假如一份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那么这个永续债的实质是权益性投资,而非债权性投资,换言之是“明债实股”。


(二)从资产的具体分类来区分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如图一所示。换言之,金融工具的实质是合同,而对合同法律关系的定性、合同条款的撰写、合同法律风险的规避等,笔者相信除了法官外,没有别的职业会比律师做得更专业了,这也再次说明了律师懂得区分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重要性。


广义的金融资产包含了所有的债权性投资资产和所有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狭义的金融资产是指所有的债权性投资资产和一部分权益性投资资产,不含在狭义的金融资产里的权益性投资是长期股权投资,如图一、二所示。如无特别说明,下文中的“金融资产”都是指狭义的金融资产。当对于发行人来说这个金融工具是金融负债时,相对的投资者则持有一项“债权性投资金融资产”;当对于发行人来说这个金融工具是权益工具时,相对的投资者则持有一项“权益性投资金融资产”。


我国现在把“债权性投资金融资产”全部放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22号准则》)进行规范,统一叫金融资产;把“权益性投资金融资产”分成两部分分别放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2号准则》)和《22号准则》进行规范。放到《2号准则》进行规范的是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合营企业)、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这三种权益性投资也叫长期股权投资;放到《22号准则》进行规范的是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以下的权益性投资,这种权益性投资也叫金融资产,由此可见《22号准则》下的金融资产包括了全部债权性投资和部分权益性投资。


图示1.png

图一


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三种,分别是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上述分类是一般情况下的分类,但如果投资者是一个投资性主体,按照准则的相关规定,只有那些为其投资性活动提供服务的子公司才能作为投资者的长期股权投资,否则只能作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


权益性投资.png

图二


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归类到金融资产的权益性投资又细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实质就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会计核算的科目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而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还要看该资产是否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如果指定,那该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会计核算的科目是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如果不指定,那么该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会计核算的科目是交易性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一般情形下都指债权性投资的金融资产,特殊情形就是上述被指定为本类金融资产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所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既有债权性的,也有权益性的。


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就很纯粹,这一类金融资产都是债权性投资。只要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而且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那么该金融资产就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例如银行向企业客户发放的固定利率贷款,在没有其他特殊安排的情况下,贷款通常可能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再加上如果银行管理该贷款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那么该贷款就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至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就是一种兜底的分类,只要不能归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都归为本类金融资产,例如股票、基金、可转换债券等。


综上所述,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区分,可以用一个关系图来表示,如图三所示。

债权性投资.png

图三


三、结束语

通过以上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定义及其具体资产分类的梳理,有助于我们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有一个较全面的把握,在为客户提供投资决策分析或者具体的投资合同的起草、修订、审核时,能够从法律、财务、税务不同的角度全面考虑该投资决策或者投资合同的合规性、效益性和风险性,更能体现律师的专业化水平,赢得客户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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