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3-09-14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23年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促进发展,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研发创新

(一)鼓励创新应用。《办法》明确提出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二)鼓励多方协作。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涉及多方主体,为此,《办法》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以及各个相关机构之间开展协作。

(三)鼓励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办法》一方面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另一方面鼓励平等互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从而促进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发展。

(四)是鼓励资源共享。《办法》提出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的措施,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能。


二、加强监管

(一)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确立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办法》第三条指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第十六条明确要求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

(二)凸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办法》第十条就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使用主体要求提供者履行更高的保护义务,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三、明确责任和义务

(一)创设了人工智能网络信息生成内容的责任主体。《办法》第九条明确了人工智能网络信息生成内容的责任主体,规定“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另外,服务提供者还负有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警示”、“限制功能”以及“保存记录”和“报告”的义务等。


(二)规定了提供者在提供人工智能服务中的义务。明确要求“提供者应当与注册其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且规定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非必要信息和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以及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强制性标识义务,即“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办法》全文详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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