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合规系列——动力电池企业IPO审核法律要点研析

2022-12-16  作者:张迪  

【前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中强调,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到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动力电池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安全水平全面提升。

近年来,动力电池企业纷纷加快上市进程。据统计,截止2022年一季度,中国电池行业共有61家A股上市企业,其中广东24家、浙江8家、江苏4家;从企业所在的板块来看,创业板21家、科创板16家、深市主板11家、沪市主板10家、北交所3家。

本文作者长期深耕于汽车产业合规领域,基于对大量动力电池企业上市案例研析,结合IPO审核监管要点,对拟上市动力电池系统相关企业提供合规意见及建议,以供相关企业参考。

 

一、企业生产资质问题

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储能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池回收利用的业务中,主要产品包括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系统和电池材料。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相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46条的规定,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许可决定。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及准备续期文件资料,确保按规定在其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到期前完成续期申请。证书中需明确限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在宁德时代IPO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律师披露,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青海时代、湖南邦普、邦普汽车涉及污染物排放, 应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2、辐射安全许可证。在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系统的研发、生产过程中涉及使用发射源的,应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22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在宁德时代IPO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律师披露,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青海时代在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系统的研发、生产过程中涉及使用放射源,应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3、锂电池回收利用相关资质。如果企业从事锂电池回收利用业务的,应办理相关资质。在宁德时代IPO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律师披露,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广东邦普、湖南邦普、邦普汽车主要从事锂电池回收利用业务, 应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报废汽车回收资格。关于从事电池回收利用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的问题: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自2019年11月30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废品回收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无论经营事项发生变化与否,都无需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或备案变更手续。自2019年11月30日起,再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目前国家层面法规规定为商务部,有些地方城市指定为当地供销社)对从事再生资源废品回收经营者,不能以没有办理经营备案证为由进行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涉及危险废物收集或经营的,应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违反该办法规定,无证收集或经营危险废物的,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4、安全生产经营相关资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获得该证书可证明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在宁德时代IPO审核过程中,证监会要求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全部生产必须的资质证书。宁德时代子公司湖南邦普在建成投产之初的几年里未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行人律师认为,湖南邦普未能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鉴于国家政策规范发生调整变化,且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2017年间,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控方面工作到位,未发生过任何安全生产事故,认为其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局不予作出处罚;湖南邦普正在积极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企业初核情况看,其办理相关许可不存在实质障碍。根据湖南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湖南邦普正在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上述相关许可不存在实质障碍。

 

5、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述规定所述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目前适用《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的相关规定。在宁德时代IPO审核过程中,证监会要求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说明其子公司湖南邦普未能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背景及原因。经发行人律师核查, 湖南邦普生产过程中会按比例将不匹配部分的镍钴锰结晶成氯化钴及硫酸钴。但根据当时适用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2 版)》, 氯化钴及硫酸钴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因此当时无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2015年5月1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将氯化钴及硫酸钴新增纳入危险化学品, 而对于新增认定的危险化学品的已建在产企业的过渡期安排并未有具体的操作细则规定,因此未能及时办理相关许可证, 该情况已经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确认。

 

6、关于企业所在行业是否存在行业标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等规定了锂离子电池所涉及的行业标准。在宁德时代IPO中,发行人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重大诉讼纠纷或潜在纠纷,还采用了提交产品检测报告、访谈发行人前十大客户和交易金额较大的新增客户、访谈发行人质量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等外围做法对此进行印证。


二、技术与专利问题 

1、描述专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描述专利和专有技术对企业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作用、与企业核心技术之间的联系时,可列出专利/专有技术名称、专利号/申请号、专利主要内容、对企业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作用、与核心技术及其储备之间的联系,以表现出专利及专有技术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积极意义。在孚能科技IPO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律师详细列出了各项专利的作用及其与核心技术的联系。针对美国关联公司的专利,发行人律师提供了美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国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出具的《关于美国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情况说明书》,将国外专利与国内专利对应起来,说明各项专利对生产经营的积极意义。

 

2、关于核心技术的保密措施。根据孚能科技IPO的书面说明,其对核心技术采取的保密措施主要包括: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密工作规定》;与主要研发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规定了该等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在企业每一部电脑上安装有反商业秘密应用软件;在保密车间增加监控设备。

 

3、关于租用技术。企业不应对租用技术存在依赖。企业使用的核心技术应当以自有为主,被许可技术应当在实际经营中发挥较小作用。在宁德时代IPO审核过程中,发行人依托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书》,说明每一个专利、非专利技术对发行人销售利润的贡献率。

 

4、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科创板的发行条件包括“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这是科创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发行条件的重大区别之一,也是科创板提出的新要求。上交所在《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对如何确定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了说明,提出“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核心技术人员范围,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认定情况和认定依据”。证监会在孚能科技IPO审核中要求发行人说明“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研发、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主要核心技术等方面发挥的具体作用”,并“结合公司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专利发明人、主要研发项目参与人、员工持股数量及变化等情况,说明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是否恰当,说明研发人员有560人而核心技术人员仅认定8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根据孚能科技的确认,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如下:

(1)拥有一定的学历和科研背景,拥有深厚且与公司业务匹配的资历背景,对行业理解深刻、独到;

(2)目前在公司核心技术研发岗位上担任重要职务,或发挥重要作用、拥有突出贡献、具备创新实力等;

(3)主导公司核心技术研发、主导公司专利申请、主导重大科研项目或重要客户项目等。


三、经营模式问题

1、关于外协加工。外协加工一般是指本单位因为设备或技术上的不足,独立完成某项整体制造加工任务有困难,或者达到相同质量要求所需费用更高,为了确保任务按时完成及降低成本,充分利用社会存量资源,向外单位订购或订作部分零部件或半成品。外协加工可能是汽车制造业等制造业公司常用的一种生产模式,专业化的分工可以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并提升产品的质量和效率。


但同时,外协加工也可能会涉及到利益输送等问题。证监会较关注:

1、外协加工的必要性以及模式;

2、外协加工内容、加工定价、加工价格的公允性;

3、主要委托加工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股权结构等);

4、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曾经存在);

5、外协生产环节是否涉及发行人产品的核心技术或核心生产环节;

6、发行人对外协厂商是否构成重大依赖。在珠海冠宇IPO中,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外协供应商与发行人及董监高、关键采购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核查比例、核查结论。

 

2、关于产品同质化。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是部分电池公司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与竞争对手相比市场占有率低、授权专利数量少、产品结果较为单一。在该种情况下,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优势如何体现?在珠海冠宇IPO中,与竞争对手相比,公司的产品结构较为单一。在消费类锂离子电池领域,ATL与公司的主要产品均为聚合物软包锂离子电池,三星 SDI、LG Chem 等竞争对手的产品除聚合物软包锂离子电池外,还包括圆柱电池、方形电池等。在动力类锂离子电池领域,公司尚处于前期布局阶段,与竞争对手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但基于同行业产品是否同质化,珠海冠宇律师认为,锂离子电池的下游应用场景和客户类型较多,同行业公司依据其主营业务、研发水平和技术特点,在供应链中所处位置不相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存在一定差异。同行业公司选择生产的产品外观形态不同,锂离子电池产品存在一定差异。珠海冠宇律师从能量密度、安全性、重量、标准化程度、工艺要求、充放电倍率的角度分析,同行业公司的主营产品类型存在不同。此外,公司还针对下游客户差异化需求进行开发,认为行业内公司技术特点和研发水平各不相同,其实际产品的体积能量密度、充电倍率、循环寿命以及安全性等指标均存在一定的差异。消费类锂离子电池的下游应用场景和客户较多,不同客户根据其品牌定位以及终端产品的不同适用场景和需求,对锂离子电池的各项性能指标提出差异化要求,各家消费类锂离子电池厂商根据其各自下游客户的差异化需求进行研发、设计和生产,下游客户需求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使得同行业公司在性能、指标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

 

3、关于“客供电芯”模式。在欣旺达IPO过程中,“客供电芯”模式占其业务较大比例。在“客供电芯”模式下,企业可能难以体现订单能力。其律师认为,在“客供电芯”模式中,企业获得订单的能力主要体现在:(1)发行人在锂离子电池模组整体解决方案上的核心竞争优势是在“客供电芯”模式下获得订单的的可靠保障;(2)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在长期合作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互利互惠的战略合作关系;律师认为发行人因其自身具有核心竞争优势而具有获取订单的能力,具有独立开拓市场和开展业务的能力。

 

4、关于单一产品发展的可行性。在孚能科技IPO中,证监会询问

(1)企业长期选择并发展单一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新能源汽车未来发展路径及消费者需求,说明目前客户选择动力电池的考虑因素或偏好情况;

(3)结合动力电池技术研究现状,说明是否存在新型动力电池技术克服了三元软包电池的劣势,如有,请说明相关技术产业化现状,是否会对发行人业务产生冲击;

(4)说明发行人是否坚持目前三元软包电池技术路线,是否坚持单一产品路线,是否制定了应对行业技术路线变化的方案。律师认为,锂离子电池各条技术路线的研发均开始较早,但大规模产业化开始于 1991年,索尼公司采用钴酸锂为正极材料,制造出至今仍大规模标准化生产的圆柱电池。至2008 年,特斯拉第一次将钴酸锂锂离子电池用于电动汽车,标志着锂离子电池成为新能源汽车的主流动力选择。而在封装方式上,新能源汽车发展初期,圆柱电池由于发展历史最为长久,产品一致性好,得到特斯拉等的选择,但其在电池管理上存在技术难关;软包电池则由于技术和生产工艺复杂,铝塑膜材料早期被日本垄断,导致成本较高等原因,限制了其在新能源汽车上的大规模使用。因此,方形电池由于容易满足大容量电池组设计,模组及电池包设计上较为简单,成为我国新能源汽车大规模发展时期的主流选择。


四、环保问题

1、关于职业病防治合规。企业职业病防治情况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应当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关于职业病防治合规的判断,应当考虑企业是否根据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任命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并实施方案、简历职业卫生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此外,报告期内应当无职业病防治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还应当无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行政处罚或因环保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纠纷。通常,企业提供的营业外支出明细、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都具有一定的证明能力。根据宁德时代IPO披露文件,宁德时代为员工健康保护建立了以下措施:

(1)制定健康保护相关制度及组建专业的职业健康管理团队;

2、职业健康档案管理通过OHS18001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日常监测;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2、关于动力电池企业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根据国家环境总局(已撤销,现为生态环境部)《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其中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组织开展,并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核查意见。动力电池行业公司不涉及上述行业,不属于重污染企业。根据宁德时代IPO披露文件,宁德时代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锂电池回收利用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规定,其属于“C制造业”中的子类“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宁德时代属于门类“C制造业”中的大类“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的小类“C3841锂离子电池制造”。比亚迪、孚能科技等公司披露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表述。根据亿纬锂能IPO披露文件,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出具环保证明的复函》,说明:“根据国家环保部令第2号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生产经营的项目类别属于电子行业中的电池制造,不列入……重污染行业”。

 

3、关于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机制。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建立起相应的回收、处理机制根据工信部2018年第40号和2021年第3号文件,工信部已发布了两批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企业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签署相应的科技回收协议书。根据孚能科技披露,其与豪鹏科技及浙江美都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三方协议书》,约定将将废锂离子电池及废旧动力电池组等废料交予豪鹏科技回收,以此来建立自己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的合作机制。


五、税收与补贴政策问题 

1、关于税收优惠。动力电池企业一般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包括以下几种:

(一)企业所得税,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二)消费税;

(三)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2 号),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储能电池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锰锂电池)属于鼓励类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 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利用废旧电池作为产品原料占90%以上的属于优惠目录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该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已被废止),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 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符合该文件要求的研发费用, 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了加计扣除。根据《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 号)有关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销售的锂离子蓄电池属于免征消费税的项目, 享受免征消费税的优惠。

 

2、关于动力电池企业、下游行业及相关终端消费领域的具体补贴政策问题。IPO审核中主要关注以下问题: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被追缴的风险;发行人经营业绩是否依赖于税收优惠或政府补贴;国家对于动力电池企业的具体补贴的变化情况以及政府补助的使用途径及其产生的效益;以及发行人应对补贴退坡采取的措施等。《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 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在《关于 2016-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基础上,调整完善了推广应用补贴政策、落实推广了应用主体责任、并建立了惩罚机制,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在孚能科技IPO审核问答中,证监会要求发行人说明应对补贴退坡采取的措施。发行人律师从(1)技术降本;(2)规模降本;(3)管理降本;(4)供应链降本;以及(5)商务降本五个层面,说明发行人已应对行业补贴退坡已制定了一系列措施,补贴退坡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及持续盈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六、土地房产问题 

各上市规则中并未明确规定发行人对土地房产的披露。但土地房产可能涉及重大违法违规,对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发行人应当披露自有和租赁的土地房产,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土地房产占发行人土地房产的比例、正在办理土地、房产证土地的最新办理进展、不动产权利瑕疵。对于不能办理征兆的土地房产应当说明不能办理的具体原因,以及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对于租赁的土地和房产,应当说明租赁使用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在比亚迪IPO审核中,《反馈意见》要求发行人律师说明历史土地违法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性质。比亚迪在2010年收到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陕国土资执字[2010]3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技改扩建项目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技改建设项目违反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6元罚款,共计罚款294.66万元。发行人律师认为,比亚迪已经按期足额缴纳罚款,并经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于2011年1月13日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属于一般性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租赁土地和房产的权利瑕疵。租赁集体土地,一般需要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如《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如果未能取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登记文件,那么将存在一定的瑕疵。租赁房产的瑕疵主要体现在出租房未能提供有效的产权证明或相关建设许可。基于权利瑕疵的前提下,发行人律师应当考虑到权利瑕疵给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在后续是否有弥补的可能或是否有其他主体承诺承受损害后果。


在宁德时代IPO审核中,比亚迪子公司广东邦普作为转承租方承租上述集体建设土地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发行人律师认为,该集体建设用地本身按照广东省相关规定属于可以出租、转租的土地,广东邦普承租上述集体建设用地并未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此外,考虑到广东邦普已另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相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并未实际使用上述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项目,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前述租赁物业瑕疵可能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出具了补偿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承租集体建设用地所存在的相关瑕疵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对于租赁物业存在的瑕疵,发行人律师披露,如果租赁物业存在瑕疵导致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发行人股东将承诺承担需要支付的费用。


七、用工方式问题 

电池制造行业存在季节性波对,用工数量存在一定的季节性差异,而且电池生产过程中的一些具体环节对生产经验、技术要求不高,岗位可替代性强。部分企业外来务工人员较多,普通生产性人员流动较为频繁,容易给公司用工管理造成一定的难度。因此,动力电池企业将不可避免地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


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下,企业应当注意用工方式的合规性,以避免被相关部门处罚。在比亚迪IPO中,发行人律师认为,由深圳市皇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及上述下属公司提供劳务派遣人员,深圳市皇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的办理等事宜。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09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上述下属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总数为72,566 人。经律师适当核查,深圳市皇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具有进行劳务派遣的资质。此外,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和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上述下属公司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及范围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4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用工总量超过10%,可能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孚能科技IPO中,公司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总量超过 10%的情况,发行人已积极整改,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已降低到 10%以下,IPO过程中发行人劳务派遣情况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根据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局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开具该证明之日,发行人无拖欠工资不良记录,也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针对发行人曾存在的劳务派遣问题,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若孚能科技由于劳务派遣相关问题而遭受行政机关的处罚或任何损失的,则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将补偿孚能科技或其子公司因此而发生的所有损失,以确保孚能科技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从鹏辉能源IPO审核意见来看,在采取劳务派遣方式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不应影响正常生产,可建立与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劳务派遣单位不应与企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3)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的劳务派遣合同内容齐备,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4)劳务派遣的员工应当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如生产环节中的普通操作工人,具体包括电池生产过程中的卷绕、装配(入壳、封口)、注液、检测(切边、折边、上下架、外观筛选)、包装等岗位。此外,公司的保安、清洁、膳食、仓管等也可采用劳务派遣方式。


八、重大诉讼与仲裁问题(重点关注安全及质保问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6.3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据此,发行人应当说明关于电池产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合同约定的质保义务情况,并辅以其他证明材料,以说明产品发生事故的相关风险已充分揭示。在宁德时代IPO审核中,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律师说明:自2012年以来应用了发行人产品的终端汽车发生与动力系统相关的事故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或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请说明核查依据、方法和程序,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在基于良好诉讼记录的基础上(经裁判文书网检索,宁德时代提交上市申请前仅有一次涉诉记录((2017)粤0305民初18232号),最后因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发行人律师从电芯安全、电池管理系统(BMS)的可靠性、连接技术和电池系统设计这四个方面介绍了宁德时代为产品安全采取的保障措施。


此外,发行人律师还核查确认了“搭载了发行人生产的动力电池系统的汽车未曾发生经有权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与动力电池系统相关的重大安全事故”这一事实。在质保义务方面,发行人律师确认了“发行人承担的售后质保义务主要为对质保期内运行车辆的动力电池产品部分零件如线束、继电器、螺钉、模组等发生的故障进行的售后维护、零件更换以及软件升级等,不涉及动力电池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的情况”这一事实,并核查发行人购买的产品责任险的投保产品范围,确认保险范围包括括发行人全球范围销售的所有锂电池、储能及相关设备仪器,并以“尚未发生过上述保险理赔事项”以辅证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另外,发行人律师还通过网络检索、访谈、查阅资料、走访等方式核查了这一问题。

 

【结语】

综上,对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相关拟上市企业的法律审查,既要考虑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具备一定的行业敏感度和前瞻性。针对更为具体的企业业务模式、用工模式等问题,也应当提前规划,在确保运营合规的同时促进业务发展。对于有上市计划的相关企业,我们建议企业尽早筹划安排,提前进行上市辅导,以便早日顺利上市,助力企业高速发展。

注: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如遇具体问题,请联系我们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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