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歇业的红绿灯、安全带与刹车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企业歇业的合规实操建议

2022-12-16  作者:董志伟,李静  

国务院以第746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五项规定同时废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亮点之一是规定了歇业制度,即如企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自此,企业歇业不再被强制注销主体资格。

 

歇业——从否定到允许,企业获得休养生息权

“歇,息也”——《说文》。“歇”字的词源本义为休息。歇字从欠,曷( hé)声。歇息与出气有关,故从“欠”。据此,歇业的本意即为业务停止,休养生息。从历史的法律规定上看,我国的法律对企业“喘口气”的行为评价是否定的,甚至具有惩罚性质:


1、《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1962年12月30日发布施行,1982年8月9日废止)第六条规定,“工商企业的开业和歇业,应当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县、市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核准歇业的工商企业,应当向县、市登记主管机关缴销开业证照”。第九条规定,“违反开业、歇业、变更登记规定的工商企业,县、市登记主管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报经县、市人民委员会同意后,通知有关部门停止贷款、停止原料材料和货源供应,或者给予罚款、限期停业、吊销证照等处分”。


2、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以来,虽经历4次修改,但针对公司歇业行为始终规定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于市场主体的歇业行为态度是否定的,而认为企业一旦设立,就必须持续经营。对于企业歇业的后果,甚至面临被注销的可能。


2020年疫情发生以来,市场主体受到影响,抵抗风险弱的企业出现经营困难。为了让市场主体应对自然灾害、社会公共事件等突发事件,深圳试点先行探索歇业制度。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于2020年11月5日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20修订)》,并于2021年3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需要暂停经营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歇业登记。歇业期间市场主体拟恢复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恢复经营活动前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歇业登记”。《深圳登记规定》在全国首创了歇业制度。2022年3月1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为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3月1日同步施行。自此市场主体获得了休养生息的权利: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三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因《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歇业在法律层面上的含义发生了根本变化,歇业不再被法律否定,而是允许市场主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停止营业,但仍然保留市场主体资格。歇业,对市场主体而言,最直接的益处就是减少各类支出,比如房租、员工工资、社保费用、水电暖费用等。歇业有助于企业纾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一个月以来,全国各地许多市场主体获得了歇业备案。据《江苏经济日报》报道,截至3月25日,江苏省共有63家市场主体办理了歇业备案。由于企业歇业涉及到劳动关系、税务处理、年度报告、歇业备案等方方面面的事宜,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仅在登记备案层面进行了规定,企业对如何合规歇业产生了疑惑,笔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帮助企业对于歇业进行审慎判断、合规操作。

 

企业歇业的红绿灯、安全带、刹车键

(一)看清“红绿灯”——明了歇业的通行条件

企业歇业是否需要行政机关审批,在哪些情形下准予歇业,哪些情形不得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已经明晰了规则,企业应看清“红绿灯”:


1、自主决定歇业还是经行政机关批准歇业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条规定,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歇业,但企业更要注意“除外”条款。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据上述条款规定,银行、保险、供电、供水、供热、公共交通运输业等市场主体因属于“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必须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方可歇业。


2、哪些情形准予歇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准予歇业的情形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形下准予企业歇业不言而喻,但条例中“等”字应包含哪些情形呢?笔者认为,依据“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等”字的情形还应包括虽可预见、不能避免的其他情形,例如,从事夏季水上户外运动经营的企业在冬季可允许其歇业;企业因政府规划必须另行选址进行搬迁,也应准许其歇业。


3、哪些情形不准予歇业一些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不准予歇业的情形,企业应当引起注意,如:《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京市监发(2022)27号)第四条规定,“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歇业并依法申请歇业备案”。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歇业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1)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不属于上市公司;

(3)未被相关机关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起诉;

(4)没有发放预付卡或收取预付费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歇业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系上“安全带”——免除后顾之忧

企业歇业,不是一歇了之,而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系上“安全带”,才能安心歇业。


安全带之一:依法处理劳动关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因此企业歇业前应当履行与员工处理劳动关系的义务。企业歇业,极可能涉及员工人数众多,该如何协商?是否应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保留劳动关系,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笔者作出如下建议:


1、启动集体协商机制

歇业前,企业可与员工就劳动关系的处理进行集体协商,依法订立集体合同、报送集体合同。提醒企业注意的是,2022年1月1日实施的新《工会法》强调了工会集体劳动合同的参与权,第二十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因此企业在集体协商时,应重视工会的参与权。


2、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歇业的情形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故建议企业论证歇业的情形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经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歇业期间工资的发放

就企业停工停产工资的发放问题,国家层面早有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故企业如与员工保留劳动关系,可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员工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方立法中有“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规定,中止履行期间可不支付劳动报酬,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如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立法有“中止履行”的规定,企业可参照执行。


安全带之二:备案与承诺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二)歇业备案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歇业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深圳市商事主体歇业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三)《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承诺书》(原件1份)(四)《信用承诺书》(原件1份)上述法规均要求企业歇业应当办理备案,并履行承诺义务,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合规操作。


安全带之三: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歇业期间是否应公示年度报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在歇业期间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理由如下: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此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进行了明确规定,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规定继续公示年度报告。

 

安全带之四:依法承担债权债务

企业歇业,债权债务也要“歇”吗?《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只是规定歇业企业停止开展经营活动的权利,而没有赋予企业债务停止的权利,故歇业并不意味着债权债务的停止。北京、深圳的地方性规定已经对此明确了态度: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歇业备案承诺书》中,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企业承诺“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歇业期间暂停经营,不发生任何经营活动;歇业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时进行年报,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债权人等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歇业市场主体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歇业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歇业期间内,商事主体除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外,仍应当履行商事主体其他法定义务和享有其他合法权益。故企业在歇业期间仍应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承担债权债务关系。


安全带之五:无需进行纳税申报

企业在歇业期间是否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对此,《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均没有规定。笔者认为,企业歇业无需进行纳税申报,理由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因税务证件已被税务机关收存,故歇业企业已经没有报税的必要。对此,《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歇业无需向税务等部门另行报告,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关歇业信息。

 

(三)按准“刹车键”——及时刹车

企业在歇业过程中,很可能中途决定开展经营活动,对此,法律要求企业履行终止歇业公示的义务,对歇业行为“刹车”:《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第七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终止歇业公示的义务,以免受到行政处罚。


写在最后

歇业制度,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仍需要从劳动合规、商事合规、税务合规等层面加以规范。后续,政府各部门及各地方将会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配套规范,企业应关注相应的规范文件,确保歇业合规操作、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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