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2023-12-2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适应改革发展需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3年12月1日代替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办法》共计九章66条,在在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压实相关企业主体责任方面具有以下亮点:

一、贯彻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

(1)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

将原《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从事网络经营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和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的两项许可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办法》第十六条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报告情况。


(2)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行政机关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办法》第二十条明确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申请变更、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除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优化许可工作流程,压减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工作时限。将许可法定时限从原定的至多30个工作日压缩至至多15个工作日。


二、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食品经营许可事项

(1)聚焦企业反映的堵点难点问题。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办法》第四条明确仅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等情形,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调整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标注。

为管控风险,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提出的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等特殊规定,考虑到从事食品批发的特殊性,以及校园食品安全群众关心、社会关切,学校供餐人数众多,供餐数量巨大,食品安全风险较高,防控难度较大等因素,《办法》第十一条增加从事食品批发销售,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的要求。


(3)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

为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强化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在《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许可条件的人员要求中,明确需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规定。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调柔性执法

(1)设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强化柔性执法手段使用。

把责令限期改正作为主要处罚手段,对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多采用责令限期改正的柔性处罚手段。《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均作出了先责令限期改正,再处罚的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全文详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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