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审结的一批涉疫远洋渔业船员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生效并自动履行完毕

2023-10-06    来源:厦门海事法院

近日,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法庭一审审结的一批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导致海外渔业船员回国受阻并引发争议激烈、信访风险大的系列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案,经二审维持原判,被告福建某渔业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义务而得到圆满解决。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郑某等一批船员与福建某渔业公司签订为期二年的《劳务雇佣合同》,前往塞内加尔从事远洋渔业捕捞生产,双方约定合同到期后可协商延期和续期。因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恰逢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盛行和各国严加防控期间,致使船员在合同期满后的回国安排受到限制,渔业公司补充国内船员到境外工作的计划也面临较大困难。无奈之下船员继续留任工作,双方继续延期履行原合同,渔业公司在原有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基础上另向船员支付了合同超期补贴款,但双方未再签订新的合同。


2021年4月,船员以“无法再开船”“家中有事”等为由不愿继续履约,随后渔业公司与船员就工资尾款进行结算和支付,并购买机票安排船员回国。但因部分船员存在核酸检测呈阳性等不确定性因素,船员们最终于2021年9月之后才陆续入境回国。回国后,船员以渔业公司拖欠其未能及时回国期间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起诉,请求渔业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回国后的隔离费和交通费,并主张船舶优先权。


裁判结果

经审理,厦门海事法院一审认定案涉《劳务雇佣合同》的性质实为劳动合同关系,对远洋渔业行业通行的船员工资包薪制做法予以确认。同时鉴于双方延期履行原合同的行为不仅合法有效,且符合当前国家《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在渔业公司已支付船员正常劳动报酬及合同超期补贴款,双方劳动关系由船员主动要求并通过协商一致而解除的情况下,判定船员请求渔业公司支付所谓的拖欠延期回国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不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回国后因疫情防控产生的隔离费用承担,尽管双方合同没有约定,但渔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的义务,故认定隔离费用应属船员遣返费用范畴。另考虑隔离费用系因突发疫情而产生,在双方建立劳动合同之初并不具有可预见性,故从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适当照顾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厦门海事法院酌定隔离费用由渔业公司、船员按60%和40%的比例予以分摊。一审判决后,船员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凸显企业用工难、生产经营压力大与劳动者工作环境恶劣、待岗剧增、收入减少等双层矛盾。其中,远洋渔业生产更是举步维艰,仅组织国内船员定期到海外换班生产就已成为一个现实的大问题。虽然劳资关系本身是一对利益矛盾体,但同时又是休戚与共、荣辱相连的命运共同体,尤其在特殊时期和特殊形势下双方能否共克时艰、共渡难关更显重要。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法庭紧扣辖区远洋渔业经济发展大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理念,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司法政策,在审理涉疫远洋渔业劳资纠纷中在充分考量疫情爆发背景、远洋船员特殊性、企业发展困境等情况,始终坚持既兼顾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又着眼于依法助力企业“疫”后复工复产的原则,依法引导和促进企业和员工建立、维系共同发展的和谐劳动关系。通过准确适用法律,对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解除、隔离费负担等突出问题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公正裁判,为服务保障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也为今后类案的审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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