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海商法研讨会暨《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学术论坛在广州成功举办

2023-10-05    

7月5日,由中国海商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主办的2023海商法研讨会暨《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学术论坛在广州中山大学顺利开幕。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回望三十年 展望向未来——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论坛由中山大学承办,中山大学法学院、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以及广东省法学会海洋法学研究会共同协办,支持单位为礼德齐伯礼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和广东省法学会航运法学研究会。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陈甦,协会会长、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执行董事、副总裁、党委委员李祝用,中山大学副校长杨东华,协会副会长、上海海事大学党委书记宋宝儒,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马琳,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海仲副秘书长兼仲裁院副院长陈波,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海商法》修改课题组组长初北平教授(视频),协会副会长、人保再保险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邹志洪,协会副会长、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迪煌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以及学术界、企业界、律师界的近400位会议代表参加了本次论坛。开幕式由陈波副会长主持。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陈甦在致辞中代表中国法学会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他指出协会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在协会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下,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繁荣海商法学研究、服务海商法治实践、培养海商法律人才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他表示未来协会要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确保海商法学研究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要进一步强化理论联系实际,推动海商法理论研究的不断创新;勇于开拓创新,增强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李祝用会长在致辞中简要回顾了《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来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他强调要通过课题研究、学术研讨等多种方式,持续完善中国海事海商法律理论与实践,不断深化司法审判与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助力海商法律青年人才培养,积极推动国际海商法界合作交流,为进一步推动国际海商法理论及实务发展、构建国际海事海商争议解决机制、促进高水平海洋开发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中山大学副校长杨东华代表中山大学对各位参会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他简要介绍了中山大学及其法律学科的发展历史,并强调中山大学一直积极推进涉海领域特色学科和学院发展,未来将继续积极鼓励各涉海领域学科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加强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强化专门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深化打造涉海国际合作交流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在主旨发言中简要介绍了我国《海商法》的制定实施与中国海事司法实践现状。她指出,我国海商法律体系的形成提升了中国的司法软实力,并确保了我国海事审判有法可依,为我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她强调通过此次《海商法》修订,应弥补当初创新立法过程中实践经验不足的缺憾,共同努力打造一部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通例、兼顾我国经济和形势需要又能满足司法实践需求的法律,为国际社会贡献中国智慧。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马琳在主旨发言中表示《海商法》是我国最早颁布的市场经济法律,具有重要的开拓和示范作用。她指出随着我国航运产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海商法》需要进一步地通过修订持续推进法律创新,为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提供相应保障。她强调在修法过程中应注意:一要加强海事海商涉外立法,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内涵;二要将此次《海商法》修订与国家战略目的相结合,使之服务于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落实和发展。


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海商法》修改课题组组长初北平教授围绕《国际竞争力期待中新的海商法》做主旨发言。他介绍了《海商法》课题组从事修法研究工作的经历和有关各方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建议,阐述了海商法的多元属性及其与其他一般法律间的关系。他进一步指出,此次《海商法》修订将重点关注增加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邮轮运输法律关系以及修订诉讼时效等几个重点问题,并希望通过此次修法进一步提升我国航运竞争力。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作贤教授在专题发言中汇报了《联合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的发展历程,并提出该公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界定“船舶司法出售”的概念及法律效力,“承认”的含义、船舶司法出售获得他国承认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关于承认外国司法出售船舶的除外情况等。


本次论坛议题一“《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的回顾及对未来的展望”由中山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特聘研究员郭萍教授主持,海通律师事务所杨文贵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傅廷中教授、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迪煌分别围绕《海商法》起草的历史局限、海商法立法的重点问题以及不同年代处理海事案件需注意的问题,回顾《海商法》实施三十年并对《海商法》修改提出建议。


议题二“《海商法》《海诉法》修法和相关热点问题研究”由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王国华教授主持,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何赛、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院陈易、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赵颖、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王大荣、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东根、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张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申傲分别围绕“中国海商法的发展困境与未来出路”“《海商法》修订背景下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检视与制度修正”“体系解释视角下修改《海商法》第四章合同适用范围之探究”“关于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形式的修法建议”“《海商法》船舶物权变动规则的特殊性及解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法律漏洞填补研究”以及“错误扣船归责原则研究”做主题发言。


议题三“油污污染和海洋环境保护相关问题”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韩立新教授主持,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廖兵兵、大连海事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杨耀龙、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庞凯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孙悦、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朱瑞丰、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李菡琪分别以“我国船载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建构研究”“我国加入国际油污基金公约的条件和时机”“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最新实践发展和趋势研究”“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之边界—以《民法典》第1235条为分析进路”“钻井平台油污责任限制的制度构建”“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中非漏油船的责任研究”为题进行发言。


议题四“货物运输相关问题研究”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徐国平教授主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鲍颖焱法官、中山大学法学院王柳、青岛海事法院海事审判第二庭刘振华、中山大学法学院卢致宏、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陈秭锟、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周荆、中山大学法学院姜欣怡分别围绕“《民法典》视野下交货单证的权利解释——基于中欧班列铁路提单物权性讨论的启发”“区块链提单的证据认定问题研究”“海上货物运输中滞箱费纠纷裁判方法论——基于274份同类型民事判决书”“依卸货港法律货交主管当局承运人免责纠纷实证研究——以南美国家港口为例”“无人船运输的转承责任研究”“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留置权初论”“我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研究”进行主题发言。


议题五“保险相关问题研究”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郑睿副教授主持,青岛海事法院研究室杨俊、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马捷飞、烟台大学法学院董水清、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洪伟、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李雯雯、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张帆律师分别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岱荣航运公司、MMSL私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案”“最高院‘新航2’轮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浅析《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保险合同中‘逾期付费条款’的理解”“保险经纪人法律地位清晰化路径之探析”“船舶保险全损赔偿的免赔额扣除争议法律研究”“预约保险合同迟延申报的困境及解决”“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与保险赔偿限额责任探析及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构想”为题进行发言。


本次论坛闭幕式由协会副秘书长齐骥主持,中山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梅成达致辞。梅成达书记在闭幕辞中对本届学术论坛主办单位、支持单位、发言嘉宾以及参会代表的辛勤付出和大力支持表示感谢。他指出,本次研讨会是协会在疫情之后首次举办的线下会议,也是首次在中山大学举办的海商法研讨会,相信本次研讨会有利地促进和推动了我国海商法研究成果的深入交流,进一步提升了粤港澳大湾区海商法律研究的水平。他表示中山大学将继续着力培养海事海商法法律人才,推动我国海商法立法发展、海商法学术研究,助力海洋强国建设。


本次学术论坛特点鲜明、意涵深远,既总结了《海商法》生效实施三十年的成功经验和历史传承,为学界、实务界深刻理解和适用《海商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同时还直面目前在司法和航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究新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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