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部分裁判观点归纳

2023-09-22  作者:董锴磊  

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是指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办理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纠纷。包括(一)因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服务所发生的纠纷;(二)因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服务所发生的纠纷;(三)因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所发生的纠纷;(四)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五)因处理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随着国际贸易和运输多样化的发展,货运代理市场愈发活跃,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货物流通领域中的重要环节,企业数量激增。与此相应,货运代理纠纷日渐增多,涉诉案件呈上升趋势。笔者就货代纠纷中常见争议焦点的法院审判思路作出归纳如下:


审判思路归纳

(1)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中,委托人起诉受托人承担损失的,受托人应证明其已尽到谨慎、勤勉的货运代理人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21年7月。A公司委托B公司出运6票共计11个集装箱,货物出运后,B公司未能按A公司要求及时安排电放,导致产生目的港滞箱费、滞港费等损失。现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产生的滞箱费及滞港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B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尽到谨慎、勤勉的货运代理人义务,及时根据A公司指示完成货物电放。但涉案6票货物从A公司支付费用至货物实际电放的时间远超出合理操作时间,B公司亦未就其对此不存在过错尽到举证责任,应当对由此造成的A公司损失,即涉案目的港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2)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中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18日,A公司为涉案货物的出运,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C公司发送国际货物托运书(海运)。涉案货物A公司系根据C的指令运至D公司仓库,如货物未发生意外,D公司会根据C出具的提箱指令,办理货物的装箱、进港等一系列手续,产生的费用包括做箱费、集装箱运费、装箱费、运到港区的费用,由C与D公司结算。货物在仓库超过15天则会收取仓储费,亦由C与之结算。2020年11月25日,D公司的仓库发生火灾,次日,C公司告知A公司仓库失火,A公司的货物也在其中。现A公司起诉C、D连带赔偿A公司货款损失。C公司认为仓储服务由D公司提供,应当由D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A公司与C在涉案业务中并未事先约定转委托权限,涉案业务也不涉及需要维护委托人利益的紧急情况。虽然A公司按C发送的进仓通知书的指示将货物送至D公司仓库,但该事实仅能证明A公司系按C指示,履行A公司与C之间的合同,不能证明A公司已知悉并明确接受C转委托。故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C的转委托行为已经得到A公司同意,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之规定,C应对其转委托的D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3)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中,委托人违约后,受托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案情简介:2011年4月26日,A公司委托B公司从宁波出运一批货物到阿巴斯港,B公司接受委托后,委托C公司向D公司订舱。之后B公司将提箱单交给A公司,B公司不负责拖卡和报关。提箱装货后,货物在报关过程中被海关查处,导致涉案集装箱未能及时出运,产生滞箱费。C公司每月向B公司出具集装箱滞箱费数据,并向D公司交纳了滞箱费。2011年12月26日,B公司在收到C公司要求“付清滞箱费,否则将扣押单据”的通知后,向A公司出具了通知函,声明其已多次向A公司交涉无果,建议A公司为减少损失而购买涉案集装箱,后A公司与B公司就滞箱费用协商未果,B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其垫付的滞箱费及利息100471.18元(该款项自2012年3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1%计算)。


法院判决:B公司2011年4月26日将涉案提箱单交付给A公司后,发生了双方均无法预料到的事即涉案集装箱被海关查处。此时B公司作为受托人,其有关注集装箱流转的附随义务。尤其是其与C、C公司与D公司关于滞箱费的收费标准A公司并不知晓,在A公司拒绝支付的情况下,B公司应当及时止损。但是从滞箱费产生到2011年12月31日B公司购买集装箱止损,时间长达8月,导致产生巨额滞箱费,B公司对此也有一定责任,因此B公司须承担滞箱费的40%。


律师建议 

▲货运代理企业应规范签订代理合同并在履约过程中积极与委托人沟通

海上货运代理业务节奏快、时效性强、地域跨度大,大量业务都是通过微信、电话、邮件等形式沟通,因此在委托人“失踪”拒不支付委托费用时,书面合同是证明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


▲货运代理企业应及时保存业务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文件

货运代理企业人应当尽可能的签订书面缔约文件并且在代理过程中保存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2)货运代理协议;

(3)货运委托书、订舱单、提单(副本或复印件)、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4)运费、包干费等确认函或相关证明材料;

(5)在委托人支付费用的凭证、银行流水及相应发票(包括进出口运输业务的费用清单等)业务已实际履行的证明。以防产生业务员离职后,微信等沟通信息灭失的尴尬境地。


▲货运代理企业应防范转委托风险

货运代理企业在相关事项需要转委托时,应征得委托人的明确同意(事先同意),同时应保障上下游代理合同权利义务的一致性,避免最终承担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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