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对河北建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03-11    来源:中基协

违规事实:

河北建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邦)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存在未备案基金产品。

日照建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建泰)是河北建邦旗下的一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18年9月成立,募集资金并对外投资,但未在中基协备案。


二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处分决定显示,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河北建邦通过日照建泰向投资额不足100万元的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是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

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日照建泰与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按照年化11%或12%的利率支付固定收益。


四是挪用基金财产。


处罚结果: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罗凤燕作为河北建邦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对河北建邦、罗凤燕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取消河北建邦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解析: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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