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

2024-03-11    来源:中国证监会

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提高监管透明度,推动市场主体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其中,对于基础设施REITs的相关会计处理和判断进行了明确。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并表架构下,原始权益人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于基础设施REITs其他方持有的份额,列报为负债还是权益,主要取决于原始权益人是否存在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具体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


一是基础设施REITs是否可以避免现金分红义务。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等相关监管要求,若REITs产品连续两年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收益分配的,相关基金产品将被交易所终止上市。据此,原始权益人有权选择在交易所终止上市以避免现金分红义务。


二是基础设施REITs是否可以避免到期强制清算义务。基础设施REITs虽然成立时设置了初始期限,但其可通过扩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资产延长合同期限。


因此,如原始权益人已依照相关法规要求说明前述分红、终止上市和扩募延期安排,则原始权益人不存在不可避免的支付义务,原始权益人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将基础设施REITs其他方持有的份额列报为权益。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全文详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_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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