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法律环境调查(新加坡)

2023-06-28    来源:贸法通、中国金融信息网

2021年中国对新加坡的投资流量达84亿美元,较上年大幅增长41.9%,主要投向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制造业等行业。除其本国市场的吸引力外,大量的外国投资者在新加坡设立控股或投资平台,以期辐射东南亚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的市场。


由于历史原因,新加坡的法律制度多是以英国法律为基础的,新加坡的许多国会法案也均以英国法案为范本,且英国普通法也被适用于新加坡的许多领域。


在商业事务方面,英国议会通过的一系列成文法已被新加坡法律所吸收。新加坡的法院程序也类似于英国。某些英联邦司法辖区的外国判决可根据《互相执行联邦国家法院判决法案》在新加坡间接强制执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判决可根据《互相执行外国判决法案》执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上级法院的判决还可通过在新加坡法院就相关判决申请执行。仲裁也可作为解决国内和跨境争端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


(一)外商投资

新加坡施行开放的外国投资制度,没有专门规制外国投资的法律,且通常情况下不会要求外国投资者将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控制权让渡给新加坡内资主体,亦不强制外国投资者同新加坡本国实体成立合资企业。但在特定行业的外国投资会受到特殊的监管,特别是某些金融服务、房地产服务、媒体服务和专业服务等行业。对于该等投资的监管主要由新加坡的各行业主管机关负责。除此之外,对于外国投资者在股权并购/投资(包括上市公司并购)、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权层面的监管与新加坡本国投资者(包括金融服务、机场港口服务以及电信行业的其它领域)并无不同。


1. 投资主管部门

新加坡负责投资的主管部门是经济发展局(EDB),成立于1961年,是隶属于新加坡贸工部的法定机构,也是专门负责吸引外资的机构,具体制定和实施各种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并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务。其远景目标是将新加坡打造成为具有强烈吸引力的全球商业与投资枢纽。


2. 投资行业的规定

新加坡的投资环境开放,并鼓励外国投资。希望在新加坡进行商业活动的外国个人或公司可选择各种经营载体,包括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无论个人或企业,只要是新加坡主体均可充分享受外资利益,并且,成立新加坡公司不受最低投资金额的限制。本地和外国投资者均使用相同的法律和法规。


此外,新加坡政府还制定了特许国际贸易计划、区域总部奖励、跨国营业总部奖励、金融与资金管理中心奖励等多项计划以鼓励外资进入。


同时,经济发展局还推出了一些优惠政策和发展计划来推动企业拓展业务,如创新发展计划、企业研究奖励计划、新技能自主计划等。根据新加坡政府公布的2010年长期战略发展计划,电子、石油化工、生命科学、工程和物流等9个行业被列为奖励投资领域。


3. 限制领域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在新加坡进行商业活动总体上非常自由,对在新加坡的外商投资无一般性要求或义务,但存在一些受管制的行业,包括银行和金融服务、保险、电信、广播、报纸、印刷、房地产、游戏等,对这些行业的投资需要取得政府的批准。在这些行业中,特定法律也可能对其设置外国股权限制,特殊许可或其他要求的规定。


限制领域

具体规定

广播

根据《广播法令》,未经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简称 媒体局)授予广播执照,任何人不得在或向新加坡提供任何受许可的。广播服务,下列情形不得被授予或持有广播执照:如果公司中任何外方持有或控制不少于公司或其控股公司49%的股权或表决权;或对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进项督导、控制或管理的所有或多数人由任何外方任命或习惯于按照任何外方的指示行事。除非媒体局另行批准,则当另论。

印刷媒体

在《报业和印刷法令》下,仅有报业公司可在新加坡出版报刊。在每个报业公司中,所有董事均为新加坡人,且有2个类别的股份,分别为管理股和普通股。管理股仅可向由媒体局授予书面批准的新加坡公民或公司发行或转让。

法律服务

《法律职业规章》规定获得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QFLP)执照的才能够在新加坡执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家庭法、刑法、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执业受到限制。

住宅房地产

在《住宅房地产法令》下,未经新加坡土地管理 局土地交易审批部门批准,外国人不能购买某些受限制的住宅房地产;这类受限制的住宅房地产包括空置住宅用地、有地住宅房地产、不是规划法令下经批准的公寓开发的分层有地住宅、店屋(非商业用途)、协会场所、礼拜场所及未在酒店业法令规定下登记的工人宿舍或服务公寓或寄宿公寓。尽管如此,《住宅房地产法令》第31条允许住房开发商向住房管理署 申请收购住宅房地产进行住房开发的资格证书。但是,住房管理署签发的资格证书将要求住房开发商在该住房开发项目内的单位竣工之日起2年内售出全部单位。

金融服务

根据《银行法》,获得外国银行证照的银行需要遵守一些相较于新加坡国内银行更严格的要求。

全面数字银行(digital full bankDFB)须遵守对外国持股的特定限制。根据新加坡金管局《数字银行资格标准和要求附件》,全面数字银行必须在新加坡注册,由新加坡公民控制,总部设于新加坡。申请DFB牌照的外国公司必须与至少一家新加坡本国公司成立合资企业。监管机构(即新加坡金管局)更青睐由新加坡实体及其关联方持有绝对多数股权的全面数字银行,表明该全面数字银行由新加坡实体控制。


(二)投资的主要形式

外国投资者在新加坡进行投资的形式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其中直接投资包括设立新的法人实体、对现有法人实体进行出资或收购、与其他当地或外国投资者签订商业合作合同等。间接投资的形式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有价证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


就新设法人实体而言,新加坡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多元的商业实体类型,以充分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商业需要,包括代表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多种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等,投资者进行选择时,应结合拟投资金总额、企业股东人数和业务开展类型等选择适当的法律形式。


1、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代表处是海外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的临时机构,其活动范围有限,仅能代表总公司进行市场调研或者其他协调工作,不能从事任何商业性活动,也不能在新加坡境内获得任何收入。代表处必须任命一名首席代表,但是对于首席代表的国籍没有限制。实践中,代表处比较适合在新加坡设立临时机构进行研究并担任联络处的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有效期为3年。


2、分公司(Branch)

海外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的分公司被视为总公司的延伸,是总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的分支机构,由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分公司必须至少有一位常驻新加坡的代表。分公司的业务范围与总公司一样,因此有利于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在新加坡快速开展业务,但需要向新加坡提交该分支机构及其总公司的审计报告。实践中,分公司比较适合有意在海外拓展市场的基建公司,在海外竞标的工程公司,大型企业海外运维中心等。


3、个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

个人独资企业并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由个人设立,并由设立者对其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主要面向年满18周岁的新加坡居民或持有新加坡永久居留许可证的人员,如果设立者并不居住在新加坡,则必须任命一名经常居住地在新加坡的居民作为其授权代表。如果外国投资者想要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运营,则必须在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后,向新加坡人力部(Ministry of Manpower, MOM)申请获得批准。


4、公司(Company)

新加坡的公司形式主要可分为豁免私人公司、私人有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所有类型的公司都需要有一位常驻新加坡的法定秘书,和至少一位年满18周岁的新加坡常驻居民作为董事,包括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者新加坡创业准证(EntrePass)持有者。新加坡创业准证可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于ACRA注册设立公司之前,或公司注册设立完成后6个月内向新加坡人力部提出申请。因此,外国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申请成为合格的董事任职主体。


(1)豁免私人公司(Exempt Private Company)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豁免私人公司是指:

• 成员不超过20人的私人公司,

• 股东中不包含任何法人团体或其他法人且其股份不由任何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私人公司,或者

• 由政府全资拥有并经新加坡总理按照特定程序宣告为豁免私人公司的私人公司。


(2)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Company)

私人有限公司是新加坡最主要的公司类型,股东人数为2至50人,公司资本只能向股东募集,股东通常必须获董事会批准才可转让股份,股份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负有有限责任。只要股份已付清,则成员/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没有其他义务,他们的个人资产受到这些债权人的保护。


(3)公众有限公司(Public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公众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个人或公司,股东总人数应在50人以上。在向新加坡会计和企业管制局(“ACRA”)呈交发股计划书后,公众有限公司可发行股票或债券向大众筹募资金,所发行的股票或债券可以自由转让。在取得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GX”)的批准后,其股票可上市挂牌买卖。


(4)公共担保有限公司(Public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公共担保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作为一种非营利目的的商业实体,从事非交易型慈善、宗教、科学或艺术活动。公共担保有限公司没有股本,各成员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在公司清盘时承诺为公司资产贡献的金额,该金额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5、合伙企业

新加坡的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任何外国投资者如果希望管理新加坡合伙企业,均需获得新加坡人力部的批准。

(1)合伙企业(Partnership)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两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为了实现商业目的而设立的组织,由2至20名普通合伙人组成,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20人,否则应当根据新加坡公司法注册为公司。普通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因此每一合伙人均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企业由两名以上合伙人组成,至少需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的合伙人人数无上限。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有限合伙企业也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因此普通合伙人需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则仅需就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


(3)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两名以上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人数无上限。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被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任何合伙人的变动都不会影响有限责任合伙的存续、权利或法律责任。所有合伙人均对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责任范围为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失部分,无需为其他合伙人对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或债务承担责任。


6、可变资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VCC)

可变资本公司是金管局和ACRA于2020年公布的一种新的法律形式,专门针对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集体投资计划(CIS),可适用于独立集合投资计划,也可用于具有多个子基金的伞型集合投资计划。作为新加坡公司实体,可变资本公司能够成为新加坡税务居民企业,也可加入新加坡的租税协定,这有助于投资者履行其纳税义务。

 

(三)外汇管制和反洗钱

新加坡于1978年起不再实施外汇管制,对新加坡投资、汇付股息等行为均无需获得外汇管制部门批准,相对自由。但是为了保护新币,新加坡对于非居民持有新元的规模进行了一定限制,譬如:银行向非居民提供500万新元以上规模的融资,且用于新加坡境内商业投资、债券、股票等行为时,需要事先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金管局”)申请;非居民在新加坡境内获得的超过500万新元的贷款或发行的超过500万新元的股票和债券,如果融资所得资金需要汇出境外,则必须转换成等值外币或外币掉期。


此外,新加坡作为国际重要的离岸投资中心,金管局对于反洗钱和预防恐怖主义的监管非常严格,监管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资本市场中介、财务顾问等金融机构,同时,地产代理和销售人员、赌场经营者、法律和会计专业从业人员等指定行业也参照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定进行管理。受监管的机构的主要义务包括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保持交易记录、及时报告可疑交易以及采取其他内控措施和程序。任何不遵守金管局发布的反洗钱指示或规定的金融机构或指定行业将被处以最高可达100万新币的罚款,如果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改正,在违法行为终止前,还可能被处以每天10万新币的罚款。

 

(四)投资激励

新加坡政府持续通过各类举措鼓励外国投资。例如:

(五)税收政策及激励

1. 税收政策:

新加坡以属地原则征税。任何人(包括公司和个人)在新加坡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都属于新加坡的应税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纳税。也就是说,即使是发生于或来源于新加坡之外的收入,只要是在新加坡收到,就需要在新加坡纳税;相应地,如果收入来源于新加坡境外,并且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收到,则不需在新加坡纳税。


新加坡为城市国家,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任何公司和个人(包括外国公司和个人)只要根据上述属地原则取得新加坡应税收入,则需在新加坡纳税。新加坡现行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不动产税、印花税、车船税等。此外,还有对引进外国劳工的新加坡公司征收的劳工税。新加坡之前还有遗产税,政府在2008年2月15日之后取消了该税。 


2. 主要税赋:

【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估税年度起(在2008年度缴纳2007财年的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自2010年估税年度起所得税税率调为17%,且所有企业可享受前30万新元应税所得的部分免税待遇:一般企业前1万新元所得免征75%,后29万新元所得免征50%;符合条件的起步企业前10万新元所得全部免税,后20万新元所得免征50%。


【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扣除费用、捐赠和税务减免后的所得。适用税率为0%-20%的超额累进税率。

非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税额为收入总额扣除费用和捐赠后的所得,非居民个人不适用税务减免。

非居民个人的受雇所得适用15%税率和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两者间较高者。董事费、咨询费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税率。


【消费税】

自2007年7月1日之后,新加坡消费税的税率为7%。住宅财产的销售和出租以及大部分金融服务可免征消费税。出口货物和服务的消费税税率为零。


【不动产税】

新加坡税务局每年会对不动产的年值进行审阅,以确定是否需要修改。如果不动产的年值发生变化,税务局会通知纳税人。目前不动产税的税率为10%。居住在自有住宅里的个人适用4%的减免税率。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与不动产和股份有关的书面文件征收的一种税。

与不动产有关的文件包括不动产的买卖、交换、抵押、信托、出租等;与股份有关的文件包括股份的派发、转让、赠予、信托、抵押等。

在新加坡境内签署的文件,应在文件签署之日起14日内缴纳印花税;在新加坡境外签署的文件,应在新加坡收到文件的30日内缴纳印花税。

不同类型的文件适用的税率不同。印花税支付方根据文件中的条款确定。


3. 税收激励:

(1)金融部门激励计划(FSI):金融部门激励计划是一项综合税收激励计划,包括针对金融服务业的若干税收激励。根据金融部门激励计划,税收激励一般分为加强级(ET)和标准级(ST)。加强级适用于被认定为高增长领域和高附加值流程的某些金融活动。标准级则涵盖更广泛的金融活动。根据企业的员工人数和业务范围,对企业的最初的奖励期限可能为5年到10年不等。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奖励期限可以延长。


(2)针对财富管理业的特定激励外国信托和慈善信托的外国账户(包括信托项下拥有的任何符合条件的控股公司)的投资收入一般免税。


(3)在新加坡开展制造业务或高附加值服务的外国投资者可享受先锋或先锋服务激励和发展扩展激励(DEI),先锋身份可使新加坡实体就符合条件的活动享受全额免税,而发展扩展激励可使新加坡实体就某些规定的符合条件的收入享受低至5%的优惠税率。


(4)新加坡企业可根据海事行业激励——经批准国际航运企业(“MSI-AIS”)就外国船舶的经营所得从新加坡海事及港务局获得免税。


(5)全球贸易商计划入选公司就大宗商品、商品期货和所有衍生品工具方面符合条件的交易活动所得收入享有5%或10%的优惠税率。自2012年4月1日起,关于海外贸易展销会、展览、贸易代表团和海外投资发展所发生的费用(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费用)可自动获得200%的税收减免优惠而无须经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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