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事实:
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天诺盛世2号夹层能源基金的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天诺致诚9号不良资产私募投资基金、天诺财富致诚10号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处罚结果: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市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天诺财富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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