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占比较高的审核

2023-08-23    来源:中国证监会

一、反馈问询问题

对于拟IPO企业来说,关联交易都是在上市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注册制下针对同业竞争问询的主要形式为:

“(1)发行人与其他企业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公允;发行人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获取订单的能力;发行人对关联交易企业的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二、相关法规解读

1.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第六十二条 第四款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5)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

4-11 关联交易

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如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请发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1)关于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2)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3)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4)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证券监管中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监管方                        交易类型
 创业板(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深主板(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沪主板(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科创板(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北交所(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参考案例


案例1:南网能源(003005)

(1)问询问题

问题 32:关于客户集中度较高且为关联方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① 未将厂办大集体企业认定为关联方的合法合规性及其依据,与同类型上市公司的认定依据是否存在差异;

②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占比情况,客户集中是否符合行业特性;

③发行人与相关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业务获得方式、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相关业务是否具有稳定性以及可持续性;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独立性,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④上述情形是否构成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进而影响公司独立性,是否可能导致对其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律师回复摘要

②之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及行业特点说明

从供电专营的政策性要求、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政策性要求、南方电网建设绿色电网的需求解释。

列表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第一大客户具有一定的集中性,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扩张,客户集中度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低于行业平均集中度。再列表说明,阐述国家电网下属的涪陵电力在 2019 年度关联交易占比超过了50%,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中材节能关联交易比例亦超过了20%,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比例从2017 年度的41.97%,降低至2019年度的31.33%,关联交易逐渐降低。上述企业的关联交易占比,充分体现了中央企业直接控制的节能服务公司因对集团业务流程业务机会掌握更多、认识更为深刻,提出的节能服务方案针对性更强,导致中央企业自身控制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比例往往较高。


③之“电力销售的获取方式及公允性分析”

电网企业采购发行人电能的标杆上网电价由国家发改委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和调整,发行人和电网公司均没有定价权,发行人向南方电网及其子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具有公允性。


③之建筑节能业务的业务获取方式与公允性分析

a.建筑节能业务的主要业源为招标方式,发行人报告期内未采用招标方式获取的项目,主要系业主方基于电力信息保密性等原因而采用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发行人关联方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公示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招投标规定的情形。


b.建筑节能业务的公允性

Ⅰ.对于采用招标方式获取的建筑节能业务,发行人的关联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履行了招投标程序,未发现因招投标程序违规而被处罚或起诉的情形。

Ⅱ.建筑节能业务的定价方式主要参照专业机构的专项报告,建筑节能业务定价方式公允。对于建筑节能业务,业主方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采购方、采购价格和节能基准。发行人在节能改造完成后,业主将聘请专业机构核定节能效果。发行人与业主方按照招标确定的节能基准收取费用。

Ⅲ.采用招标方式的关联方建筑节能项目与非招投标的建筑节能项目交易条款一致及毛利率相当。


③之“发行人相关业务具有稳定性以及可持续性”

 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期限较长,现有业务稳定性较强”、“发行人是业内领先的节能改造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节能服务”、“南方电网业务规模巨大,具有持续的节能改造需求”等方面论述。


③之“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不影响独立性”

发行人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南方电网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是通过招投标形式取得,不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


③之“发行人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从“发行人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 发行人在资产 、 人员 、 财务 、 机构及业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系统”、“发行人是节能行业领先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等方面阐述。


③上述情形是否构成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进而影响公司独立性,是否可能导致对其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从“发行人在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上对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依赖”、“国内节能减排需求旺盛,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市场空间广阔,在业务机会上不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发行人在手项目数量稳步增长,合同服务年限较长,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具有保障”、“发行人积极拓展非关联方的业务,关联方销售占比快速下降”、“发行人目前仍有较多尚未产生收入的合同,未来增长潜力可期”等方面阐述。


参考案例2:瑞奇智造(833781)

(1)问询问题

通过相关关联方采购销售的必要性。

(2)发行人律师回复摘要

1) 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仅2019年与成都开诚机械有限公司存在关联销售,销售的商品为文丘里流量计与试板堆焊。发行人销售的主要产品为非标产品,文丘里流量计与试板堆焊属于发行人销售产品的范围;发行人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生产经验,生产产品的品质较有保障,符合成都开诚机械有限公司采购的要求。加之,发行人与成都开诚机械有限公司同处于成都市内,有利于降低产品交付时间和相关运输成本。因此,成都开诚机械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 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成都开诚机械有限公司、青白江松安机械维修服务部以及洪湖市金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存在关联采购。

①与成都开诚机械有限公司发生关联采购的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成都开诚机械有限公司采购了铅铋合金、喷射器、喷嘴、单通道堵流实验本体、流道组件、小组件试验本体以及劳务服务。2019年,公司向成都开诚机械有限公司采购了铅铋合金,铅铋合金并非公司常规采购的通用材料,系因向中国核动力研究院销售的非标设备之需要进行的专门采购。铅铋合金并非常见的金属原材料,供应商通常根据订单进行采购或生产,周期较长,不能满足公司生产周期的要求。经公司向成都开诚机械有限公司咨询,其有一批铅铋合金的库存现货,且材料的规格、质量和供货周期均能满足公司需求。因此,公司向其采购该批铅铋合金具有必要性。


2019年和2020年,公司向成都开诚机械有限公司采购了喷射器和喷嘴,该批喷射器和喷嘴系因向宜宾北方川安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的非标设备之需要进行的专门采购。成都开诚机械有限公司长期从事机械设备、机械配件加工,拥有制作喷射器和喷嘴所需的电火花打孔设备,产品质量可靠,且其与公司同处于四川省成都市内,距离较近,运输成本低。因此,公司向其采购喷射器和喷嘴具有必要性。


2020年,公司向成都开诚机械有限公司采购了单通道堵流实验本体、流道组件和小组件试验本体,上述产品均系向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销售非标设备之需要进行的专门采购。成都开诚机械有限公司有相关产品的供货记录,供货周期亦符合公司要求,且其与公司同处于四川省成都市内,距离较近,沟通便利,价格较其他供应商亦更低。因此,公司向其采购上述设备具有必要性。此外,由于成都开诚机械有限公司除产品销售外也从事劳务服务,2019年、2020年,公司向成都开诚机械有限公司采购了集成化装置的装配和调试、设备制造的焊接以及模拟体装配等服务,上述劳务服务均系公司向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销售产品之需要进行的劳务分包。由于公司当时的生产任务较为繁重,难以满足客户对工期的要求,为保证产品的顺利交付,将部分辅助性工作通过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包给成都开诚机械有限公司,具有必要性。


②与青白江松安机械维修服务部发生关联采购的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青白江松安机械维修服务部仅采购了劳务服务。近年来发行人业务量增长迅速,对于组装、装配、卸车、转运、焊接、打磨和配合调试等辅助性劳务需求亦同步增加。青白江松安机械维修服务部的员工具有锂电项目和化工类装置的施工经验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施工能力和管理能力,能保证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要求且服务价格较有优势。此外,青白江松安机械维修服务部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未出现拖欠情况,为避免与施工工人因薪资问题发生纠纷,发行人选择青白江松安机械维修服务部进行劳务分包。

综上,发行人将部分项目的劳务作业分包给青白江松安机械维修服务部具有必要性。


③与洪湖市金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发生关联采购的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洪湖市金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采购的均为塔内件及化工填料。塔内件及化工填料均为塔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由客户自行采购,少数客户会要求公司交付的塔设备产品包含塔内件及化工填料。因为塔内件及化工填料需要根据具体的塔设备进行定制,故其并非公司常规采购的通用材料。洪湖市金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系公司塔内件及化工填料的供应商之一,其长期从事石化设备塔内件和化工填料的生产和销售,具备该类产品的供货能力;此外,洪湖市金祥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稳定、供货及时、价格具有竞争力,故公司向其采购塔内件及化工填料具有必要性。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关联方采购销售具有必要性。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