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24-03-2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为及时审理涉行政复议案件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公正、,解决行政争议,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2月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主要内容分为两个部分:


一、扎实推进新行政复议法的有效落实

(一)依法受理涉行政复议案件。《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最优的解决争议途径。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同一行政行为,部分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部分当事人选择行政诉讼的,也可以引导当事人先行复议。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和参与权。应当依法保障与行政复议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的起诉权利;在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单独作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依法审理涉行政复议案件。《意见》强调,要正确把握证据的审查认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依法应当提供而无正当理由没有提供、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采纳证据的行为,一般应予支持。对于原告或者第三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而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


(三)依法监督支持行政复议工作。《意见》指出,要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原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当,行政复议决定超期或者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撒销行政复议决定或者确认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行政复议决定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维持决定及原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撤销或者改变原行政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推进诉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意见》强调,要正确领会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调解原则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等制度的作用,积极调动和发挥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和解方面的能力优势,使更多的行政争议通过调解、和解途径实质化解。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扎实推进诉源治理,推动行政争议多元解决机制走深、走实。


二、加强新行政复议法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

(一)构建府院良性互动机制。《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的衔接配合工作,通过联席会议、工作会商、联合调研等方式,提高人民法院与行政复议机关沟通的有效性、及时性。就重点领域、重点类型行政争议开展调研,形成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合力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作用,将“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理念落到实处,人民法院与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共同发布典型案例,统一相关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审判标准,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二)完善制度保障。《意见》强调要建立完善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沟通交流机制,通过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短期交流任职,增进了解、促进共识、统一理念。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就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重要信息、典型案例、规范性文件与司法解释、行政复议意见与司法建议等相互交换,形成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衔接工作的常态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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