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2024-03-25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为做好征地工作作出了《通知》,《通知》对以下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在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其他相关补偿标准制定方面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合理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在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时一并公布。


(二)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面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在被征地农民保障方面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四)在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面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五)提出要坚决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数量、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由省级负责占补平衡的,除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按照耕地每亩1万元计算外,其余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按照耕地每亩3万元计算。


《通知全文》详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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