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2024-03-1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之一,构建成熟规范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形成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制度规则和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出现一些不法分子伪造他人身份证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假冒知名企业特别是国企央企,将其虚假登记为股东的现象,严重侵害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企业合法权益。为有效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在广泛征求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单位以及各行业企业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规定将于2024年3月15日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格股东投资人核验要求,确保企业身份真实。《规定》坚持预防第一的理念,特别规定企业作为股东、出资人的,应当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自然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进一步确保办理登记业务的企业身份真实。


(二)加强市场监管同国资监管部门信息核验比对,强化国有产权出资管理。为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共享机制。登记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登记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查验比对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信息查验比对不一致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完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规范了工作流程。《规定》明确,登记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处理。对确属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撤销企业登记等决定。


(四)严格对虚假登记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强化了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规定》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标明其代理身份,对于中介机构多次从事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规定》全文详见: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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