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024-03-27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为提高成都市抢险救灾工作水平和效率,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成都市人民政府于印发了《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17日实施,《办法》共九章3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认定。

一是明确认定条件。《办法》规定认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需同时满足“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3个条件。


二是明确认定主体。《办法》规定明确已设立现场指挥部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认定主体为现场指挥部;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市本级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跨区(市)县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认定,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本级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认定。


三是明确认定程序。《办法》规定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的工程项目,由项目认定主体召开紧急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直接认定;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工程项目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风险隐患的紧急程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初步意见,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认定主体最终认定。


同时,《办法》规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认定主体在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进行认定时,应根据部门预审意见,同步明确具体实施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项目业主或项目代理业主、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合并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认定结果应及时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明确项目决策与审批程序。

在项目决策程序上,《办法》规定经认定的政府投资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投资规模若达到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标准的,须由本级项目主管部门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方可实施,如遇已造成严重危害,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等特殊情况的,可按程序报经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现场指挥部或紧急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先行处理,并在项目开工建设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完善相关手续。投资规模若未达到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标准的,应按现场指挥部或紧急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实施。


在项目审批程序上,《办法规定》经认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制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或补办程序。


(二)加强工程队伍储备库建设管理。

一是加强储备库建设。《办法》明确应建立市级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本领域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并将选定的工程队伍名单报市应急局,纳入市级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统一管理。


二是强化储备库管理。《办法》规定由市应急局负责市级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的统一管理,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储备库名单。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储备库工程队伍实行动态管理。


三是规范储备库使用。《办法》规定经认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金的项目可不再招标,由项目业主在储备库内随机确定承建单位;使用其它资金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承建单位。因工程项目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在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建单位。承建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管理办法》全文详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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