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

2023-11-06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浦东若干规定》)关于建立管理人履职情况个案监督和指导机制的规定,促进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地执行职务,提高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1.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对该院受理破产案件中指定的管理人推进破产程序、办理破产事务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2.个案履职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置忠实履职和勤勉履职指标,考察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表现,注重管理人推进破产程序、办理破产事务的质效,结合债权人意见,全面客观地进行评价。


3.个案履职评价实行百分制,该院结合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履职的反馈意见,按照《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表》对管理人个案履职情况进行打分。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次: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至9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良好;70分至8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称职;60分至7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不称职。


4.管理人应当于破产清算程序终结、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院提交履职报告。基于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应当于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院提交履职报告。

案件审理中依法更换管理人的,被更换的管理人应当于被更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院提交履职报告。

履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办结期限承诺与完成情况;

(2)管理人团队内部管理情况;

(3)管理人接管与调查、办理债权申报与审查、参与债权人会议、财产管理与追收、财产变价与分配、衍生诉讼、和解协议的审查与表决、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与表决、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等情况;

(4)向该院提交工作进度、计划安排、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

(5)对重大、突发、涉众等风险事件以及利害关系人集中投诉反映的应对处置情况;

(6)其他有必要报告的事项。


5.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应当于收到履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结合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履职的反馈意见填写个案履职评价表。

合议庭拟对管理人评价为优秀或者不称职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管理人存在违反忠实履职指标情形,或者在勤勉履职方面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评价结果为不称职。


6.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管理人。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基本称职的,管理人可以于获知评价结果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辩,由合议庭复核、分管院长主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7.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报酬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可以按照规定比例上限的90%以上确定报酬;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不超过规定比例上限的50%确定报酬,直至取消报酬。

管理人申请收取报酬时,个案履职评价结果尚未最终确定的,合议庭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职的实际情况,确定支付相应报酬。


8.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结果作为该院通过推荐提名、邀请竞争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重要参考。

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优秀的案例,向上级法院报送、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推荐,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结果年度汇总,向上级法院报备,并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通报。当年度评价结果中有一次不称职或者二次以上(含本数)基本称职的,暂停其下一年度担任该院新受理案件管理人的资格。


9.对个案履职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管理人,该院向担任管理人的机构或者自然人发送司法建议。

案件审理期间,发现管理人违法履职、不当履职的,该院可以向其发送整改意见书,并督促其落实整改。相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司法建议、整改意见书向上级法院报备,并抄送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10.该院适时向社会公布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信息。


11.该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中从管理人名册产生的成员,参照适用本规则。


12.本规则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解读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管理人的履职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办理破产进程和破产审判质效,对破产程序各方参与者具有重要影响。《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各地方法院制定的相关规范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人的工作要求、具体职责和考核办法,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浦东若干规定》是中央授权立法的浦东新区法规,法规从司法行政部门、破产管理人协会、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等多个维度,对管理人的管理体制机制作出若干创新和补充,在加强管理人履职保障的同时,注重对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促进管理人整体执业水平的提升。


《浦东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管理人履职情况的个案监督和指导机制。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应当督促管理人勤勉履职。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个案履职评价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这是首次从法规层面,对管理人个案履职的监督、指导、评价机制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因此,建立管理人个案履职监督评价机制,不仅是破产审判部门对管理人规范化指导和动态化监督的必然要求,更是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浦东新区法规的法定职责所在,对促进办理破产质效、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2022年1月正式设立专门破产审判庭以来,经过一年多的审判实践和深入调研,在市、区两级人大有关部门和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在进行多次研讨论证并征求管理人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二)》(以下简称《规则二》),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发布并施行。


《规则二》共12条,各条分别规定的是:评价对象、评价原则和内容、评价方式、履职报告、评价程序、申辩复核、确定报酬参考、激励和惩戒、建议和整改、评价结果公示、强制清算案件的准用以及附则。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贯彻“二元”监督要求,落实个案履职监督评价体系

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来自行业监督和个案监督两个方面。在行业监督方面,目前法律层面尚无规定,但近年来国家已出台若干比较明确的政策意见。例如,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2019年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承担破产管理人监督管理等破产行政管理职责的改革任务;2021年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也提出,管理人履职涉及相关部门权限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浦东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更是明确规定,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履职评价、投诉处理、行业信用等常态化的管理人行业监管制度。


在个案监督方面,自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建立以来,对管理人履职一直实行“二元”监督体系。《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由此确定了人民法院和债权人集体(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在管理人履职监督中的主体地位。《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强调,要“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考核和动态监督管理,督促管理人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浦东若干规定》所构建的管理人个案履职监督评价机制,正是贯彻改革方案的要求,从法规层面对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予以健全深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制定《规则二》的作用就在于把人民法院和债权人集体对管理人个案履职的“二元”监督机制,通过个案履职评价的方式切实落实下来。具体而言,统筹设计个案履职评价表,对管理人团队管理、履职调查与接管、财产管理、财产追收、债权申报接受与审查、参与债权人会议、财产变价与分配,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与表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信用修复、推动和解协议表决或签署,以及保障权利人知情权异议权、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与相关部门有效沟通、妥善处置重要事件等各工作环节明确评价指标,构建起办案法院对管理人从接受指定到终止执行职务的全流程履职指导与全链条动态监督体系。同时,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履职的反馈意见单独列项设置分值,将两方面主体的监督“合二为一”,为全面准确客观地作出评价提供切实可行的路径。


二、强化责任意识和办案能力,做细个案履职监督评价体系

一是以忠实、勤勉履职为基点,注重强调办案质效。《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规则二》围绕管理人履职应秉持的“忠实”和“勤勉”两大义务,对应设置两个大类评价指标,考察管理人履职表现,注重管理人推进破产程序、办理破产事务的工作质效。在忠实指标方面,要求管理人不得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并在评价表上对廉政风险较高的隐瞒利害关系、拒绝接受监督、挪用债务人财产、索取不当报酬、串通帮助逃废债务等问题逐一列项。一旦发现管理人存在任何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实行一票否决,履职评价结果为不称职。在勤勉指标方面,结合清算、和解、重整程序的不同特点,全面梳理管理人履职要点,重点考察管理人履职态度、履职能力、履职效果。需要说明的是,对标世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和上海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考核指标,今年以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在受理的所有破产案件中实施“管理人履职告知承诺制”,由管理人书面承诺:简单案件一般应在6个月内办结;常规案件一般应在12个月内办结;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办结的,应当提前报告并列出下一步结案计划。对此项承诺的考核已纳入个案履职评价指标。


二是设置多档次评价结果,精准反映各管理人履职表现。个案履职评价采取百分制打分方式,根据不同得分把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5个等次,尽可能客观反映管理人的履职表现。


三是建立严格审慎的评价程序,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评价程序是评价结果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规则二》根据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的不同节点特点,确定了管理人自我总结提交全案履职报告、合议庭逐项打分、告知评价结果、申辩复核等多步骤的评价程序。由于最终评价结果对各管理人关系重大,规则特别规定:对于拟评价为优秀或者不称职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对于不称职或者基本称职评价,管理人有权申辩,由合议庭复核,并提交由分管院长主持的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三、突出个案履职评价的激励与惩戒能效,促进管理人队伍高质量发展

一是将履职评价与管理人报酬挂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要求“发挥管理人报酬在激励、约束管理人勤勉履职方面的积极作用”。《规则二》明确将个案履职评价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报酬的重要依据,根据不同的履职表现,在可获取报酬的规定范围内差异化确定上限,对不称职的管理人甚至可以取消报酬。这些规定,不仅于法有据、合理正当,而且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是将履职评价与管理人选任挂钩。《规则二》明确,将个案履职评价结果作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通过推荐提名、邀请竞争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重要参考;年度评价结果中有一次不称职或者二次以上(含本数)基本称职的,暂停其下一年度担任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新受理案件管理人的资格。


三是将履职评价与管理人推优挂钩。《规则二》明确,将管理人个案履职优秀案例向上级法院报送、向管理人协会推荐,并适时向社会公布,以体现对表现优异管理人的褒奖激励,也为其他管理人履职提供示范借鉴。


四是将履职评价与个别整改及行业监管挂钩。《规则二》明确,对个案履职不称职的管理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况向其发送司法建议或者整改意见书,并向上级法院报备、向管理人协会抄送。


五是将履职评价在公共平台公示。目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在“信用中国(上海浦东)”官网的“破产信息公示”栏内及时公开了全部破产案件担任管理人的机构名称(自然人姓名)。但要落实《浦东若干规定》要向社会公布个案履职评价信息的要求,还应当在该平台公示评价结果。具体如何实施,今后可通过府院协调机制落实解决,或者直接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适时公布结果。《规则二》目前只是重申法规的原则性规定,留待下一步细化展开。


总之,《规则二》作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浦东新区企业破产法规关于管理人个案履职监督、指导、评价机制的实施规范,还需要在今后办理破产过程中不断深化实践。期待全体管理人履职能力水平不断提升,优秀管理人不断涌现,人民法院和管理人一起为打造浦东引领区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进破产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