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

2023-11-06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高院”)印发了《浙江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对管理人的分级管理、指定方式、履职监督等诸多内容进行了规范。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指引第24条,首次在浙江全省范围内明确了在破产程序内允许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或者分别推荐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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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管理人的选定一直是破产企业相关权利人关注的焦点。管理人担负着接管债务人企业,调查、管理、处分、执行分配债务人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推进召开债权人会议等一系列职责,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不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希望能够直接参与选任环节,减少在破产办理过程中与管理人的沟通、磨合成本,实现破产程序可控、高效、有序推进。


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并确定了北京、上海、杭州等6个首批试点城市。2022年11月1日,在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清单》,其中,第13项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中明确指出,允许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


浙江高院本次在指引中对管理人选任进行突破性规定,就是积极响应上述政策文件的配套举措。可以说,指引24条在根本上承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同意思自治,在破产程序中对商业性选择给予司法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经过协商一致确定管理人或主要债权人推荐确定管理人的方式,可以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相对公开透明的基础上进行谈判沟通,有利于重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任,从而助推和解协议的达成及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和执行,更有效地推动司法的整体进程,减少不必要的预重整程序,降低司法成本,进而实现各方权益的保护和企业再生。


此外,指引24条还开创性地明确了主要债权人推荐的指标,即债权额应累计占债务人已知债权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进一步提高了指引的可操作性。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管理人可由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意选定,但接受法院指定后,必须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完全客观、公正与中立的立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完成破产工作,不能侵害未参与推荐的债权人的利益,更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对此,指引对管理人履职情况设定了详细的项目、事项和评分标准,加大了监督力度,进行严格规范监管。


《工作指引》全文详见:法律法规 -《浙江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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