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2023-12-12    来源:深圳证监局

违规事实:

深圳市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募集的私募基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弘源互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是管理的私募基金华盛国海创赢6号基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弘享汇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基金风险等级与部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匹配的情形。


三是管理的私募基金华盛国海创赢6号基金,未留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


四是未按恒泰华盛汇赢一号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及恒泰华盛汇赢二号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处罚结果: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解析: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


在(2023)京74民终803号案例中,法院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案中管理人虽提交了尽调报告,主张其在基金运作前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但尽调报告中载明的相应风控措施并未完全充分落实,包括未能落实股权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实际办理抵押的不动产抵押物与计划不符且价值偏低等情形,在前述风控措施均未落实的情况下,管理人仍指示受托银行放款,增加了案涉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且未能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因此,其未能尽到基金管理人的勤勉谨慎义务,构成重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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