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敏与中财联盟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等退伙纠纷案【(2021)京03民终8415号】

2023-03-28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事实:

2015年7月30日,吴某(LP)与佳成三号合伙企业(LP)、中财佳成公司(GP)签订《厦门佳成三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合同》约定,本合伙企业运用本基金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5年。


吴某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吴某(甲方)与原告刘成敏(乙方)签订《代持协议》,载明:乙方刘成敏向甲方吴某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用于购买甲方持有佳成三号合伙企业的100万元出资份额,乙方相应拥有佳成三号合伙企业对应的权益,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作为佳成三号合伙企业100万元的出资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此外,《退伙协议》载明:合伙人吴某因个人原因,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退伙;其他合伙人与吴某于2016年6月22日进行结算后确定退还财产份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在该退伙协议签署后10日内支付到吴某的账户。


如果退伙协议签署并生效后,佳成三号合伙企业以及其他合伙人未将出资额100万人民币返还给吴某,则吴某以及其被代持出资份额合法所有人均有权向佳成三号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提起诉讼,要求支付退伙金额。


协议签章处有中财佳成公司及中财联盟公司加盖的公章。而吴某签字的《声明书》载明吴某同意在刘成敏起诉中财佳成公司、佳成三号合伙企业及中财联盟公司拿到100万出资款后,放弃追究相关主体的相应责任。


另查,佳成三号合伙企业成立于2015年4月17日,股东信息中,中财联盟公司持股比例为97%;中财佳成公司持股比例为3%。

由于佳成三号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未按照《退伙协议》向吴某支付100万元,刘成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佳成三号合伙企业返还退货财产份额100万元,并由中财佳成公司、中财联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根据查明事实,佳成三号合伙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出资人为中财联盟公司与中财佳成公司,并未包含吴某。


在中财联盟公司、中财佳成公司加盖公章的《厦门佳成三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伙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吴某自佳成三号合伙企业退伙及100万元财产份额的退还等问题,中财联盟公司虽否认其同意吴某退伙,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涉案协议虽非吴某本人签字,但相关证据可以佐证刘成敏与吴某就出资份额代持达成一致意见,且吴某同意刘成敏就涉案100万元出资款提起诉讼并放弃追究其他几方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刘成敏要求佳成三号合伙企业返还出资额100万元并支付相关损失的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刘成敏要求中财佳成公司和中财联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亦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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