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热点问题解读(上)

2023-03-01  作者:刘姝肖、熊真珍  

引   言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办法》”)。《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充分研究各方反馈意见,做出了较大调整。自2014年8月2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即将进入第10年,在基金管理规模突破20万亿的同时,伪私募、乱私募也频频挑战监管底线和投资者信心。《办法》的正式出台,既是对行业痛点的精细化切入,首次明确提出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重塑投资者信任;又为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发布提前打好基础,做出预告。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主要对过渡期安排、名称及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高管持股、高管业绩、员工兼职、办公场地、登记时间等相关问题进行解读。私募基金备案及自律管理等内容将在后续文章中进行解读。


一、整体解读:分类管理,扶优限劣

1、扶优限劣,利好政策不断

近年来基金业协会尝试开展分道制改革试点,对于符合国家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私募基金提供重点支持,对于规范发展的优质管理人,协会对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提供快速备案。


《办法》对于符合监管方向的管理人是重大利好,从对集团化运作的灵活化处理,到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安排,再到对基金的扩募规模不再加以限制,充分体现出《办法》对私募行业实践中出现问题的解决态度,也体现了管扶并重的监管理念。


2、从碎片化到系统性梳理

从2016年开始,基金业协会通过登记须知、备案须知、便利登记清单、公示案例等方式出台了多种自律规则,虽然内容日趋全面,对行业规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行业规则也更显碎片化。本次《办法》全面系统地整合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两大主题的规则,完善基金募投管退各个环节,提高了规则的统一性和执行性。


3、精细化管理,提高行业标准

两个关键“1000万”(管理人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单只基金募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投资高管具备至少1个退出案例等。虽提高了准入门槛,亦提供了具体指标,为准备加入私募行业的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20万亿市场新规重磅出台,本次《办法》既是对过去10年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总结和深化,也为整体行业趋势提供了清晰的指引,让我们一起见证私募基金行业迎来更蓬勃健康的发展。


二、新旧划断的过渡期安排

根据基金业协会公告,《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并以5月1日为界限进行新旧划断:

(1)《办法》施行前已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等业务,按照《办法》出台前的现行规则办理。施行后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业务,按照《办法》办理。

(2)自2023年5月1日起,《办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仍然按照《办法》办理。因此,想争取在窗口期进行登记和基金备案的客户,需要考虑是否能在2个月内完成,否则应参考《办法》调整股权架构、人员安排、资本金、办公场所等,以符合《办法》要求。

(3)自2023年5月1日起提交控制权变更,笔者理解包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全面符合《办法》要求,即与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相同。除控制权变更以外的其他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的,该变更事项符合《办法》规定即可,不要求进行全面核查。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热点问题解读

《办法》第二章及配套指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出资、实际控制人工作经验、高管工作经验及投资业绩等要求明显提高,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办公场所、申请登记时限等亦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命名和确定经营范围?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进行了明确约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不得包含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办法》重申了上述规定,并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命名的禁止性规定,要求名称不得包含“金融”“理财”“财富管理”等字样。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中证”等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金融机构、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字样。并且,《办法》强调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将基金业协会就证券类管理人的窗口指导意见在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明确证券类管理人的主营业务应当剥离投资咨询。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形式及最低实缴资本?

《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应当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货币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既存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如2023年5月1日后不进行实缴资本变更,则无影响。若提交实缴资本信息变更或实际控制权变更的,需补齐实缴出资。对于创投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规定,目前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未明确创投基金管理人的实缴出资要求。但发改委对创业投资企业实缴出资的要求是,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或者首期实缴1000万并承诺在5年内补足3000万实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满足哪些要求?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除要求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以及最近5年未从事冲突业务以外,《办法》还新增如下要求:

(1)实际控制人任职要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需注意的是,若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则需同时满足高管任职条件。

(2)任职禁止: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

(3)转让限制: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除非具有以下情形:

I.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II.股权、财产份额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III.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但未改变实际控制人地位;

IV.因继承等法定原因取得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V.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是在《办法》出台前考虑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客户,应当考虑三年内不得转让问题。根据时间节点后判断能否在过渡期内完成重大变更。

(4)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应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稳定,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适当,具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本条不仅要求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具备出资能力,还对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治理结构、财务状况提出要求。核查范围明显扩大,具体核查尺度有待实践验证。

(5)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相关经验包括:

序号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

 

 

1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

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

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6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该规定,有利于具备中介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任职)

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7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验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该规定,有利于具备中介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任职)

8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验

不包括

个人证券或者期货等投资经验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是否必须作为机构出资人?

《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实缴资本的20%。本条规定体现出基金业协会支持管理人开展股权激励,加强高管稳定性的趋势。


但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受限制。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应具备何种工作经验?

(1)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体如下:

序号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

 

 

1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保荐代表人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

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

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第1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6

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第1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7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8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具备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相关工作经验之一

 

应当具备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相关工作经验之一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相关工作经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I.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投资相关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监察稽核、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

II.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监察稽核、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III.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或者在上市公司从事投资相关的法律事务、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IV.在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从事金融监管工作,或者在资产管理行业自律组织从事自律管理工作;

V.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应具备何种投资业绩?

《办法》进一步强化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的投资业绩要求,明确投资业绩需为最近10年内业绩。同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高管管理的单只产品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项目累计投资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并且至少1起退出项目。此外,《办法》还对高管过往任职机构、职位等提出要求,强调高管对投资的主导作用。具体要求如下: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投资业绩要求

 

机构、任职及产品要求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基金期货产品业绩或者证券自营投资业绩

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经理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业绩,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时间、规模要求

最近10年内连续2年以上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业绩排除

个人或者其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投资业绩要求

时间、数量及规模要求

最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退出要求

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业绩排除

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


投资岗高管的投资业绩一直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要门槛,通过高管的筛选,实现基金业协会倡导的扶优限劣的目标,特别是要求通过上市、并购、转让等方式退出,体现对投资岗高管全流程经验的要求。根据笔者经验,通过股权回购或政策性退出等方式的案例在基金业审核中会打折扣。


(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能否兼职?

《办法》出台前,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他高管及员工不得兼职。《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兼职事宜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放宽。明确要求高管兼职应具有合理性,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同时,《办法》还针对不同从业人员明确了禁止兼职的情形,具体如下:

从业人员类别

禁止情形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合规风控负责人

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

一般从业人员

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

(八)《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有何要求?

《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不得存在与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混同办公的情形。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剩余租赁期应当不少于12个月,但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九)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登记申请是否存在时间限制?

《办法》明确,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应当以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为目的而设立,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因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变化等情形需要暂缓办理登记的除外。基金业协会新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请登记时间的限制,建议客户提前做好管理人股权架构、从业人员、机构设置、制度建设等工作,在工商登记完成后及时申请登记,以免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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