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3-02-10  作者:王连鑫  

2022年12月29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川卫规〔2022〕5号),该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新版的管理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改动,一是取消登记人是否结婚的限制,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和2019年发布的老版管理办法相比,改动的字数不多,但却在近日引发了激烈的网络讨论,各种段子、神评层出不穷,让大家对于未来的社会关系、人口观念都产生了很多担忧。新版《办法》到底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带来怎样的影响?

笔者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结合网络热点问题,给大家做一个深度解读。

 

一、2022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有着何种效力等级?是否会对现有的人口管理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造成冲击?

在我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上,法律大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大于行政规章。这部《办法》仅仅是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为了“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建立健全人口监测和优生优育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地方部门规定,连地方性行政规章的等级都算不上。因此这部《办法》根本不会冲击、影响到现有的人口管理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


二、新《办法》所规定“生育登记”服务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会产生哪些影响?

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办法》所规定的“生育登记”服务,并非大众一般认知的“上户口”。“生育登记”服务主要是通过网上登记,向群众宣讲准父母们有哪些权利、义务,也是主管部门对群众基本情况的了解。而“上户口”,也就是人口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依然没有变化,以前单亲子女如何登记上户,未来还是照旧。由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原来不同户籍下的福利与限制正在日渐打破,国家为了更好进行人口管理,在户口登记管理上都是应登尽登。按照现行规定,对“上户口”非常重要的出生医学证明,单亲母亲也可以在医院正常开具,只是需要书面承诺未来添加父亲信息时需要提供亲子鉴定报告。大家固有印象中的各种限制,本身已经不构成“上户口”的障碍。


其次,前文提到的四个方面的改动中,简化生育登记和增加信息共享的规定,是优化行政服务水平的表现。引发大讨论的主要原因在于,取消了登记人是否结婚的限制和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办法》第三条“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第四条和第五条也都采用了“公民”的提法。较2019年的老版本,2022年的新《办法》将生育登记的主体,从“夫妻”改为了“公民”。很多网友在质疑说,这不是在鼓励私生子,给合法婚姻家庭关系制造对立吗?其实不然。


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孩子始终是无辜的,不管是因为意外还是刻意,单亲家庭的孩子依然享有公民权利,也依法享有对其血亲父母和拟制血亲父母的法定继承权。根据我国1980年颁布的《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原《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见,从法律的角度,一个非婚生子女所能享受到的法定权利,不是靠一篇地方性部门规定来提高的。四川省卫健委这次的修改,把登记主体从“夫妻”改为“公民”,去掉生育数量的限制,其实是更为准确的法律表达,也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的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删除了过去计划生育时代的限制性管理痕迹,把生育登记服务重心回归到生育意愿与生育结果上,回归人口监测和生育服务的本位。


三、回答网友脑洞问题

1、非婚生子女也享有继承权,“小三”坐享其成,是否演变为鼓励私生子?而合法配偶还要照顾家里老小、对家庭贡献更多,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是否会导致社会不公?

需要正确看待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财产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有特殊约定除外),哪怕其中一方很能挣钱,守护家庭的另一方也享有一半的所有权。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只能继承其血亲父亲或母亲的个人财产,不能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主张。而且作为合法配偶,和婚生、非婚生子女一样都是享有第一顺位继承权的,而“小三”并没有法定继承权。而且非婚生子女的血亲关系需要在生前就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亲子鉴定来判断,司法实践中疑似父母这一方是可以拒绝配合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请求的。所以“小三”的成本是非常高的,还是有可能发生“人财两失”的场面。那热心网友又会问,夫妻一方在生前就偷偷向“小三”和非婚生子女名下转移财产怎么破?大可不必担心,除了必要的未成年人抚养费用,任何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都构成婚姻法上的严重过错,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并且在离婚时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对过错方少分财产。


2、父亲如果受到刑事处罚和进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婚生子女的升学和就业都会因此受到拖累,但非婚生子女因为没有登记父亲的信息反而不受影响,会不会影响社会公平?

这个BUG确实存在,全国人口信息库中未申报的近亲属信息是无法关联的,只有等待未来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更科学之后,再看能否解决这个BUG。但是从前面一个关于家庭财产制度的回答来分析,毕竟婚生子女的妈妈还管着一半家产,不用过于担心。


3、女性不结婚即可生育子女,是否会加剧代孕问题的发生?

上海市松江区卫健委2019年就在执法过程中捣毁过一个地下代孕组织,多名行为人被追刑责。不结婚生育子女,并不是对生育的全过程不进行登记管理,更加完善的登记服务制度,更能够让异常的生育情况被发现,对于牟利性质的违法生育行为,是可以通过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打击遏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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