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明确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同时,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标。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鼓励招标人不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加分、中标条件。
《实施意见》提出要规范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对各自分工作出约定,并承担连带责任。参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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