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知识产权热点问题

2022-12-28  作者:王世莹 曲志波  

热点1:加大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

提案代表:黄立

代表认为,我国高科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困境主要集中于立案难、取证难、地方保护主义。对此代表建议:对于高科技企

业进行调查、走访,判断商业秘密被侵犯真实情况;制定明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并严格执行、健全相应问责机

制;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通道或热线;减轻企业举证责任。


商业秘密是企业尤为重要的无形财产,对于企业的品牌价值和战略发挥着重要、关键的作用,在快速发展的技术创新保护上,保护商业秘密比保护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更为重要。然而在商业秘密的优势显著、重要性日益凸显的同时,其在权益保护上的脆弱性也异常突出。这种脆弱性在于,相对于被窃取或泄密的风险,商业秘密的保护仅依赖于权利主体的自我保密措施,处于“易攻难守”的境地。


二、热点2:建议建立商标恶意注册“黑名单”系统

提案代表:胡成中  耿福能

耿福能代表指出:有不少个人和企业无底线地“蹭热点”,利用他人声誉恶意注册商标,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他建议,在商标申请前端建立“黑名单”机制,对重大公众事件提前建立阻却机制。在司法裁判中,建议进一步明确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关于“故意(恶意)”“情节严重”等规定的认定标准,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面。

胡成中代表针对恶意注册商标的问题提出了建立恶意注册公示制度的建议,具体而言:一是建立恶意注册黑名单,并供全国公开查询;二是黑名单的制定、审核发布、修改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统一负责;三是黑名单的公布与复核由商标局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立专区;四是被列入黑名单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符合一定条件后可申请从黑名单中撤除。


律师解读:

恶意注册商标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涉嫌侵害他人在先权利,侵占社会公共资源。近年来,针对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恶意注册行为,我国陆续发布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等多项规定,对于恶意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除了撤销其注册商标外,还可以根据情节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建立商标恶意注册“黑名单”机制的优势在于:一方面可以快速过滤恶意注册商标的“惯犯”,防止其继续以恶意注册商标为谋利手段,有效遏制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另一方面,公开恶意注册商标的人员和机构名单,将对其他企图恶意注册商标的主体产生警示作用,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此外,在我国商标申请、注册等逐步电子化的背景下,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手段,分析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追溯商标恶意注册人员和机构,构建商标恶意注册“黑名单”机制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


三、热点3:加大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打击力度

提案代表:王利平

代表指出:知识产权在关键时刻决定企业的生死,但现实中知识产权侵权时有发生,维权却普遍艰难。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和法院立案的便利,使得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频发,给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损害。王利平代表认为,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上,要堵住“有机可乘”的漏洞,加大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打击力度。


律师解读:

2019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恶意诉讼司法处罚,2020年修正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恶意诉讼损失赔偿,但上述规定仅对于恶意诉讼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恶意诉讼行为、应当给予何种处罚却未进行明确规制,此外,该条款仅是对于出现恶意诉讼行为的事后追责,并没有对于事前行为阻却进行规定。


恶意诉讼是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此前“青花椒”案引起了轩然大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青花椒”商标权利人万翠堂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有部分专家学者亦认为万翠堂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类,同样可以通过四要件进行规制:行为人恶意起诉、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恶意起诉与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而在其中“主观恶意”则是最难以认定的,以“青花椒”案为例,万翠堂公司的商标权权利基础商标“青花椒”是通用名称、同时起诉多家商铺的行为亦难谓正当,“青花椒”系列案件属于恶意诉讼。


此外还应当通过程序法对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进行规制。考虑到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可能带有诉前、诉中禁令,银行账户冻结、禁止使用等行为,或对中小企业造成致命一击。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细化诉前、诉中禁令程序,必要时进行听证,不失为一种好选择。


四、热点4:发展数字经济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提案代表:马一德  皮剑龙

马一德代表指出:在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构中,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是最重要方面之一。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企业创新投资,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利用、转化、流转的根本性制度。面对数字经济下新领域、新业态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立法要积极适应现实,回应企业创新需求;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既有制度的调整潜力,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成熟框架下,以渐进式完善的方式展开。


皮剑龙代表认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存在缺乏统筹设计,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立法结构和体系过于分散,数字经济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建议设立“国家数字经济工作局”,作为中央统筹数字经济发展的管理协调机构。

律师解读: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2021年4月25日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显示,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达39.2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8.6%,较2019年提升2.4%,数字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但同时,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也给我国既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回应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领域新业态的保护创新需求,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工作将是近年研究的热点,也是难点。


知识产权为数字经济赋能,重点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构建数据交易规则,在厘清信息数据能否财产权化、如何进行财产权化、产权权属如何界定等问题的基础上,建立数据产权交易平台并制定有关数据交易规则及标准。二是完善我国数据安全保护体系,防止数据被泄露、被滥用,平衡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共享的需求。2021年出台的《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对数据处理活动作出了规范,对个人、组织和国家的数据安全作出了保障。未来我国会围绕《数据安全法》不断出台配套政策,为我国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三是顺应数字全球化发展,为我国企业境外发展、投资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根据《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0年全球数字经济规模已达到32.6万亿美元,中国以近5.4万亿美元的规模位居全球第二,数字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与支柱。数字经济时代我国企业走向海外市场,科技创新是核心生产力,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的必修课。


五、热点5:加强种业管理确保用种安全

提案代表:花亚伟

花亚伟代表提到: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我国地域辽阔,气候差异大、物种众多,传统的种质资源十分丰富,但鉴定利用不足,尤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明显差距。2021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打好种业翻身仗”,在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科研攻关、生物育种产业化、知识产权保护、种业企业创新等方面做好工作,具体到加强种业管理确保用种安全方面,就是搞好种子研发、生产、经营三方面工作。


律师解读:

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是“打好种业翻身仗”的关键。去年以来,我国不论是从司法、行政层面还是立法层面,均加大了对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21年7月,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为期半年的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种子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等违法行为。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了第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配合全国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2021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订后的《种子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种子法》修改立足于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需要,通过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扩展保护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强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加大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


六、热点6: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推动知识产权融资发展

提案代表:张天任、蒋颖

两位代表均意识到知识产权融资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张天任代表建议完善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法规、健全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体系、建立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机制;而蒋颖代表则更加集中于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除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外,还应加强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监管与评价、升级完善一站式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建设。


律师解读:

伴随着互联网发展,高科技中小企业大量涌现,但缺乏资金往往是这些轻资产中小企业面临的最重大困境。与传统行业不同,大量高科技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为依托,只得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而金融机构在面临知识产权融资时往往持谨慎态度,进而阻碍中小企业发展。造成现状的原因是多样的,企业难以获得银行稳定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对于新兴知识产权融资缺乏了解亦缺乏可评估的专业人才、国家层面无相关立法及政策支持和可供信赖的评估平台。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制定行业标准和评估方法、约束评估机构、构建完备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专业性和准确性,使知识产权价值取信于金融机构,使中小企业获得稳定的信贷支持,通过向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知识产权融资工具,缓和现有的缺乏资金的困难,进而推动知识产权发展。


七、热点7:加大网络文学侵权盗版打击力度

提案代表:潘凯雄

网络文学盗版市场因文字更易复制、网络传播便捷、盗版平台搭建成本低廉等原因已经形成庞大的产业链,干扰着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对此,代表建议:针对负面商誉显著的盗版平台实施精准打击,升级处置措施;完善网络“避风港规则”;压实搜索引擎、应用市场、广告联盟等平台主体自治责任,斩断盗版利益链;尊重网络文学作品价值,加大盗版惩罚和判赔力度;建立网络文学版权链,以科技助力反盗版。


律师解读:

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与传统著作权侵权之间在传播模式、收费模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距,如何更好维护网络文学著作权人合法权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侵权诉讼中,首先应当明晰主体问题,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之七,最高检联合三部门挂牌督办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中明确提及为数众多的被侵权网络小说无人主张民事权利,最终建议由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作为代表维权。我们认为在著作权领域有必要引入“代位追偿”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伴随着知识产权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此类案件将不断增加,在网络小说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除作为网络文学平台的单位权利人外,还有大量的自然人权利人,应当充分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诉讼成本之间的关系,在根据《民事诉讼法》充分履行公告告知权利人义务后,可考虑由行业协会代位追偿。


八、热点8:完善“双首个仿制药”激励制度的建议

提案代表:李杰
代表指出,2021年7月4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制定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明确了国家对“双首个仿制药”的激励制度,旨在打破原研药垄断,促使中国仿制药提前上市,解决人民群众用药难题。但目前,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收录的数据显示:在已公示的920个品种、规格的仿制药上市申请中,提交3类专利声明的有163个,而提交4.1类专利声明的仅有14个。从数据上看,激励制度并未激发药企加快“双首个仿制药”研发申报的热情。

律师解读:

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社会生存发展的必需品,无论是专利药还是仿制药,在专利保护制度中体现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根本都在于维护公共的健康利益。“双首个仿制药”的激励制度是指对首个挑战专利成功并首个获批上市的化学仿制药(双首个仿制药),给予市场独占期,并在该药品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批准同品种仿制药上市。这一激励制度源于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新增的第七十六条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值得一提的是就在《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公布的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为及时公正审理好该类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推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落地见效,保障专利法的正确实施,完善诉讼程序与药品审评审批程序、行政裁决程序的衔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具有重要作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主张的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申请注册药品的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仍提起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或者请求行政裁决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在不久前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提到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判决中提出药品专利侵权案件中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进行反垄断审查。不难预见,随着药品研发单位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渐进性的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设计一定能为医药行业的自主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激励和司法保障,从而达到鼓励创新与加快仿制,维护市场独占权与维持公共利益之间的有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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