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机构合规系列——MCN机构合规运营的资质要求研析

2022-12-20  作者:万思诚  

前   言

近年来,文旅部(原文化部)密集出台有关演出经纪及MCN机构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多次开展针对网络经纪乱象的“清朗”专项行动,以规范网络表演秩序、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治理娱乐圈乱象。2021年,文旅部出台《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两份文件,对网络表演经纪类MCN机构的资质提出了明确要求,以对MCN机构的经营管理进行进一步规范和监管。为助力MCN机构合规经营管理,本文将从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发,探讨和研究MCN机构合规运营所需的资质要求,以求对MCN机构运营及投资并购MCN机构过程中的法律关注要点进行明确。


一、MCN机构的业务模式

MCN机构最早诞生于国外视频网站YouTube平台,可以理解为是帮助创作者进行内容输出和内容、流量变现的机构。根据有关部门的定义,MCN机构是为网红和所谓自媒体提供内容策划制作、宣传推广、粉丝管理、签约代理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总称。随着中国互联网市场以及自媒体、社交平台的发展,特别是视频网站(以哔哩哔哩为代表)、直播网站(以斗鱼、虎牙为代表)、以及短视频APP(以抖音、快手为代表)等内容平台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一大批拥有一定粉丝量和知名度的优质创作者,大量资本也随之涌入,我国的MCN机构也就诞生和发展在此背景下。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及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MCN机构的业务模式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目前,MCN机构的业务收入主要有直播带货分成、广告收入、观众打赏收入等几大类,其业务分别对应为电商直播、视频内容产出及网络娱乐直播。由于不同的业务收入渠道对应不同业务模式,而不同业务模式对应的监管部门不同,MCN机构所受监管的要求也会有所差异,故需先将MCN机构的业务进行分类,以便后文分析有关资质要求。


1、电商类MCN机构

主要业务为直播带货的MCN机构(以下简称“电商类MCN机构”),其入驻平台主要为电商类直播平台(如点淘、抖音等),主要业务模式为通过挖掘或培养带货主播及团队形成KOL,并与具有扩大商品销售渠道需求的销售商建立合作关系,或孵化自有品牌及生产商品进行网络直播带货活动或设置“商品橱窗”,从产品销售中获得带货分成或售货利润。电商类MCN机构实际担任的是商品“代销商”的角色,而KOL在这类模式中则担任的是“售货员”角色。关于电商类MCN机构及其KOL所从事的网络直播行为是否落入网络表演的范围,《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 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19]81号)明确: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由于电商类MCN机构及其KOL所从事的网络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故笔者认为,该类MCN机构将不受有关部门对网络表演及其经纪机构有关监管规则的约束。该类MCN机构用于网络活动的账号一般也是由企业所有,且一般以企业商标作为账号名称进行运营,经营范围一般为电商类企业所应当登记的经营范围,即主要为各类产品的批发、零售等。例如,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拥有“东方甄选”商标,其全资子公司东方优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现拥有“东方甄选”抖音账号,董宇辉等主播则为“东方甄选”的KOL,“东方甄选”的运营团队通过抖音直播间进行网络直播带货,销售合作方产品或自营产品,从中获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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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视频内容产出类MCN机构

主要业务为KOL非文艺性质表演(包括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的MCN机构(以下称“视频内容产出类MCN机构”),其入驻平台主要为视频发布类平台(如哔哩哔哩、抖音短视频、快手短视频等)。该类MCN机构目前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只负责商务接洽及广告承接的纯“经纪类”MCN机构,一类是既负责内容产出,也负责外部商务的“包干类”MCN机构,由于前一类的业务均包含在后一类之中,故本部分所述均指后一类别。该类MCN机构的主要业务模式为通过孵化、培养自有IP及账号或签约已有一定粉丝基础的内容产出者作为KOL,在进行内容产出的同时承接外部需求方的广告需求,通过在视频内容中植入广告或在主页推荐产品的方式发布广告,从而获取广告收入。视频内容产出类MCN机构的主要业务模块分为内容产出及广告发布两大类。


其中,内容产出部分主要涉及内容策划及审核、节目拍摄、KOL出演、运营团队制作和编辑以及作品审核和发布等环节;广告发布主要涉及商务洽谈、广告内容审核、广告条款确定、广告策划、广告发布以及成果验收等环节。在经营范围部分,广告发布环节对应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而在内容产出部分,由于产出的视频可能被认定为是视听节目,故将可能因此受到广电部门的监管,此时则主要涉及的经营范围包括电视节目制作、版权服务等(例如,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就将广电部门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作为制定依据)。例如,“papi酱”、“网不红萌叔Joey”的MCN机构 “papitube”(杭州自由自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视节目制作、版权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营业性演出;演出经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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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娱乐直播类MCN机构

主要业务为KOL文艺演出的MCN机构(以下简称“娱乐直播类MCN机构”),其入驻平台主要为网络娱乐直播平台(如斗鱼、虎牙等),主要业务模式为通过与平台中已有一定粉丝量的主播签约或培养自有主播积累KOL影响力,并通过活动策划、观众打赏以及承接外部商务合作以获取收入。该类MCN机构目前主要的签约及培养对象分布在娱乐及游戏领域,其担任的角色也更多的是负责活动策划及艺人经纪和管理,类似于“公会”,斗鱼、虎牙等平台也都将主播签约的MCN机构显示为“签约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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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文化部《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网络实时传播或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属于网络表演,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需参照该办法管理。由于该类MCN机构签约的KOL主要进行的是文艺表演及游戏直播,故该类MCN机构将受到有关部门关于网络表演及其经纪机构监管规则的约束和管理。以斗鱼直播平台“咻咻满”、“寅子”所签约的“小象互娱”(深圳市小象互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目前已取得“演出经纪”、“文艺演出”等许可,同时也将活动策划、营销策划等纳入了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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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MCN机构应当取得的资质

 目前,诸多MCN机构为了开拓市场及获取更多的流量,往往会选择多平台、多领域复合发展,MCN机构所需资质也会根据所从事业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并且,许多时候由于各部门监管力度、政策适用的不一致,以及政策的滞后性,MCN机构网络直播带货、发布视频、网络表演的策划、发布过程中,以及KOL在网络直播带货、发布视频、网络表演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性质“擦边”的情形。例如,KOL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为了博取流量,不可避免地会进行“才艺展示”吸引观众,从而该直播可能被认定为是含有文艺表演性质的“网络表演”。又如,视频制作、发布的过程中,可能因发布的多个视频之间存在连续性,而被广电部门认定为是“网络视听节目”。由此可见,MCN机构除需加强对KOL直播内容的管理和审核,取得主要业务所必须的资质外,还应当尽可能地取得其他的有关资质,以避免被有关部门处罚。为方便理解及梳理总结,笔者在下文中将列举部分重要资质,以供读者参考:

 

1、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于MCN机构在售卖产品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自建网站、自媒体或其他方式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故根据该规定,MCN机构应当取得ICP许可证。

 

2、互联网产品销售有关资质

(1)食品饮料销售有关资质

①《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修订)》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根据该规定,MCN机构通过网络销售食品的,应当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持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应当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根据该规定,MCN机构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应当取得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但若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则无需再办理备案。


(2)图书期刊销售有关资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六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根据该规定,MCN机构通过互联网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3)种子销售有关资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应当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虽然目前在法律法规层面暂无明文规定互联网销售种子应当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部分地区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和完善,例如《广东省种子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定及实践,谨慎起见,笔者建议MCN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种子时,应当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具体要求应当以当地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有关资质

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根据该规定,MCN机构从事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正如前文所述,由于目前MCN机构在内容产出过程中,发布的连续性视频可能被广电部门认定为是“网络视听节目”或“网络剧(片)”,故谨慎起见,建议MCN机构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避免被处罚。

 

4、网络文化经营有关资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第九条规定,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根据该规定,MCN机构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从事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的,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i]

 

5、演出经纪有关资质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也规定,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根据该规定,MCN机构在进行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包括网络表演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时,应当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需要提示的是,《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给予了18个月缓冲期(自2021年8月30日至2023年2月28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前已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可在缓冲期内取得经营资质,缓冲期内无经营资质不视为违反本办法规定。

 

三、未取得有关资质的法律后果

从近年有关部门的政策发布频率及各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可以看出,随着MCN机构及网络演出的高速发展,国家对MCN机构的监管也更加严格。


例如,若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明确,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业务的经营单位,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又如,若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未申请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予以查处;未按照许可证业务范围从事网络表演活动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查处。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该两个规定可看出,目前国家对于MCN机构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较为严格,未取得有关许可或备案的MCN机构将可能受到大额罚款,甚至将可能被列入黑名单,在情节严重时,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吊销有关许可证从而丧失经营资质。因此,对于尚未取得有关资质的MCN机构,笔者建议尽快进行节目内容自查,以评估自身运营的合法性,并完善内部合规管理流程及制度,若评估发现可能需要办理有关许可,则应尽快向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文化旅游部门、广电部门咨询和办理。对于欲投资MCN机构的投资者,笔者同样建议投资者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被投资方进行法律、业务、财务尽职调查,以避免不必要损失的产生及投资目的的落空。


业务资质是企业合法开展经营活动最基础的要求,也是近年来各部门重点监管的事项,故每一个MCN机构都应当对自身经营活动是否均已取得对应资质、自身运营是否合法合规进行重点关注,这些也是投资并购MCN机构过程中需要重点尽调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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