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常见审判思路(以在海上、通海水域运输及港口作业为背景)

2023-12-25  作者:项炜刚  

一、案例检索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勾选“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纠纷”“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纠纷”案由,共查询到海事法院及上诉法院审结的相关案例10件,其中有4件以撤诉结案,笔者选取其余6件以作探讨,详情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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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原因分析

通常而言,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后,无论是船舶自沉,抑或碰撞、触碰,均先由政府或海事、渔业等职能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再由法院依法作出责任认定。在海上、通海水域运输及港口作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纠纷中,当事人争议或影响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因素主要有两项:事故原因、过失程度比例。

▲查明事故原因并划分过失程度比例为解决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创造了前提条件。

(1)事故原因类型

相关职能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是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在海上、通海水域运输及港口作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纠纷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船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人身和财产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事故,且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相关案例表明,事故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船长无证或不适任;船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码头作业人员违反各地方《港口管理条例》货物装载不当;船舶公司管理不善等。6件责任事故纠纷中,5件事故原因都涉及船舶实际控制人的违规操作。由此可见,该类纠纷的事故原因较为集中,船舶实际控制人的违规操作的因素具有普遍性。


(2)与技术事故的原因区分

实际上,技术因素同样是导致海上及港口重大事故的原因之一,且前者具有不可避免性,是在划分责任比例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因此,将该类重大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的原因进行区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技术事故是指因不良技术设备条件而引发的事故。船舶在海上从事运输生产作业,发生技术故障十分常见,如舵机失灵、主机故障导致船舶失控等。但并非所有船舶设备原因引起的海上事故都是技术事故。法律、法规、规章对船舶安全管理有严格的要求,如对船公司的体系管理要求,对船舶检验的要求,对船员资质的要求,对航行值班的要求等。如果违反有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比如船舶未按规定持有有效检验证书的,导致船舶设备出现障碍,进而造成重大事故的,才属于该类重大责任事故纠纷。

▲只有在事故是由船舶设备原因引起并且是在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情况下发生,才能确定为技术事故,进而排除适用上述两类案由。


▲(2015)武海法商字第00163号案件中,表面上看系船舶燃油舱无符合技术规范的呼吸阻火装置,且船舶加装了低于国标的船用燃油,导致机舱及尾部楼层全部烧毁。但事故调查发现,当班船员在机舱、舵机舱等易于聚集油气的重要场所未能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导致舱室油气浓度达到可燃气体爆炸极限,且在舵机舱相对密封的电工间进行作业,此类违规行为违反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不属于技术事故。


三、民事责任分析

(1)过失程度比例划分

审理法院通常援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作为划分该类纠纷过失程度比例的依据。(2013)甬海法事初字第63号一案适用过错相抵规则,裁判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所有的“浙普26017”轮船方是现场装载作业过程的指挥者与控制者,但其船长无证任职,未能有效履行职责,配载不当、超载装货,应对事故承担60%的主要责任。被告雄震码头未能恪守职责,未能与船舶建立有效及时的沟通,未按船舶核定载重线标志控制该轮的载货量,促成该轮超载,且完货时未使船舶均匀积载而发生右倾,应承担40%的次要责任。


(2019)辽民终981号一案法院援引《民法典》第1172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关于“鲁济宁货1925”号船舶船长和实际经营人陈亮亮的责任承担问题,陈亮亮具有安全驾驶船舶的责任,其错误估计潮水涨落,将船舶锚泊在不当位置,导致船舶在退潮时发生搁浅,最终翻扣沉没。关于工程分包人宏宇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其调度人员对陈亮亮的指示导致陈亮亮作出放弃在营口港抛锚避风的决定,将船舶开往工地附近,最终导致船舶因锚泊位置不当翻扣沉没。此外,宏宇公司选用无海上经营资质的内河船舶从事海上运输,且该船的船舶证书均已过期,存在选任过失,宏宇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且其过错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关于涉案船舶挂靠的亨通公司责任承担问题,虽然陈亮亮未使用亨通公司名义营运案涉船舶,亨通公司就事故造成孙洪奎的财产损失不与陈亮亮承担连带责任,但亨通公司认可其未适当履行案涉船舶的管理职责,故亨通公司对陈亮亮经营的船舶沉没具有一定过错,应对事故承担较小责任。最终裁判载明:依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及过错与事故发生的关联程度,原审法院将各方的责任比例裁量为:陈亮亮责任比例为55%,宏宇公司责任比例为35%,亨通公司责任比例为10%。


(2)被告的赔偿数额认定

相关案件的争议焦点还体现在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是否包含原告所受行政处罚损失。(2013)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33号一案,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与原被告间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赔偿比例为20%。威海海事局另作出对原被告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海事局基于行政管理权能作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针对的是驾驶船舶行为本身,与涉案水上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并无直接关联,故原告就该处罚款项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语

由于海上、通海水域运输及港口作业的复杂性和连续性,相关事故纠纷呈现多发性、严重性特点,该领域一直以来被认定为高风险行业。特别是船舶实际控制人违规操作等因素,通常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因此,在海上、通海水域运输及港口作业的安全问题亟须关注。一方面,应当注意到该类纠纷的典型事故原因,并与技术事故原因进行区分;另一方面,在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上应当根据各方履行义务情况依法确定过失程度比例、认定被告赔偿数额,以此促进海上、通海水域运输及港口作业主体正视合规操作、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确保相关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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