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兴,《最高法院案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有效?

2023-03-01  作者:徐忠兴  来源:《最高法院案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1、争议焦点

再审申请人厦门明瑞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苏厝强达鞋塑服装厂、苏奋强、庄秀凤、苏奋真、苏奋勇、苏奋鸣、苏阳京、苏阳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当事人就案涉抵押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


2、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1998年3月27日案涉抵押合同签订时,苏阳耀不满十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苏阳京刚满十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不可能对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这种民事行为与他们的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上述二人的父母代替他们签章让其承担抵押风险的行为不属于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权代理,该代理行为无效。


3、裁判梳理: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作出与被监护人的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亦作了类似规定。由上述规定可知,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行使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应当选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方式,确保财产不能不合理地人为减少,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里的不得处分包括抵押被监护人的财产等。签订抵押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其监护人代替他们签章让其承担抵押风险的行为,属于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4、案例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民申字第766号,裁判日期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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