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代子女抚养照顾未成年孙子女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的判断标准

2023-03-01    来源:全国法院优案评析

1、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的法定抚养义务人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在与抚养义务人无约定的情况下,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人的,应当认定其与抚养义务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垫付的抚养费可视为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请求抚养义务人偿还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基本案情:

张某甲系被告张某某、周某某的婚生子女。原告罗某某系张某甲祖母,张某某之母,张某甲自出生后一直由罗某某抚养。张某某、周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张某甲由张某某抚养,周某某不支付抚养费。张某某与罗某某口头约定,张某甲继续跟随罗某某生活,张某某每月向罗某某给付张某甲的抚养费1000元。罗某某在抚养张某甲期间,承担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经多次向二被告讨要均无果。遂请求:

(1)张某某、周某某支付罗某某垫付的张某甲12年的抚养费共计20万元;

(2)张某某、周某某从2019年2月起每月按时支付张某甲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1500元。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某辩称:张某甲从出生后主要随原告生活,双方对相关费用未作约定。原告要求张某某、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其请求过高。另外,原告提出其垫付相关费用2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请依法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被告(被上诉人)周某某辩称:张某甲自出生主要随原告生活,双方对相关费用未作约定,原告提出其垫付相关费用2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故其不应承担责任。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并约定张某甲由张某某抚养,周某某不承担抚养费,现原告要求周某某给付抚养费的请求不当,请依法驳回原告对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3、裁判结果:

一、张某某、周某某共同向罗某某支付张某甲2006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39500元;

二、张某某向罗某某支付张某甲2013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75000元。


4、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张某甲自出生后一直由祖母罗某某抚养照顾,在抚养照顾期间,罗某某垫付了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张某某与周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未支付过张某甲的抚养费。故罗某某要求张某某、周某某支付张某甲从出生至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张某某与周某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甲由张某某抚养,周某某不支付抚养费,故张某甲此后的抚养费应由张某某承担。罗某某系张某甲的祖母,并非其法定抚养义务人,而张某甲的法定抚养义务人张某某在案件审理中明确表示今后自行抚养张某甲,不再由罗某某抚养,故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自法院判决后张某甲由父亲张某某直接抚养,张某某不再向罗某某支付相关费用。


5、案例注解:

从近年以无因管理为案由的案件来看,代为履行法定义务或公益上之义务已成为无因管理的一大主流。父母怠于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管理人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人、垫付抚养费用,此种行为虽不符合传统观念对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解,但作为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例外情形,在符合无因管理法定构成要件时也宜被认定为构成无因管理。这不仅能为善良管理人提供经济补偿,也能督促父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筑牢法律防线。


6、案例信息: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渝01民终10387号,裁判日期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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