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法院发布2021-2022年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2023-09-06    来源: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一  宿迁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关键词】预重整、重整、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宿迁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银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25日,系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因其开发的尚东壹号一、二期楼盘已烂尾数年,涉及到购房户1500余户,且因融资、违约金、施工等问题产生大量债务,信用全面受损,企业生存面临巨大问题。购房业主和债权人频繁上访。美银公司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积极开展债务重组,后向宿豫法院申请启动预重整。


在宿豫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苏1311破申8号决定书,决定对美银公司启动预重整后,宿豫区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办会研究支持法院对美银公司进行预重整。宿豫区政府组织由住建、资规、信访、公安、司法等相关单位组成美银公司尚东壹号项目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对美银公司尚东壹号项目重整过程中遇到的一、二期工程质量维修、物业管理、供水供电、消防验收、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产权证办理及三期工程施工许可、规划许可、信访维稳等难题制定完成时限,限时办结。


在法院裁定重整后,原实际施工人拒绝退场,阻挠重整计划的实施。美银公司尚东壹号项目工作专班在宿豫区政府组织下,召开专题会办会,会议决定由公安分局协助破产管理人和美银公司完成场地交接,确保了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美银公司预重整案件作为宿迁首例,其模式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预重整,在申请时向法院推荐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对公司资产进行梳理、评估,并在预重整过程中与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谈判,形成预重整方案报请法院审查批准。在管理人完成资产调查、营业监督、债权申报和审查、信息整理和披露、偿债能力测算和分析、投资人引进和谈判、预重整方案的论证和制定等预重整工作情形下,宿豫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苏131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美银公司的重整申请,后于2021年10月20日裁定批准美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将对债权人债权的清偿比例由20%提升至债权本金100%清偿。目前,尚东壹号二期扫尾工程正在稳步推进,2022年9月底已通过验收,购房业主将得以顺利办理房产证,并且三期工程亦将正常开工,为后续清偿方案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典型意义】

美银公司尚东壹号项目从预重整到重整,得到了宿豫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实现了挽救企业和清偿债权的破产程序目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是破产重整工作的创新探索。美银公司破产重整避免了企业破产清算,通过重整使尚东壹号小区摆脱烂尾楼盘的负面影响,维护了宿迁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通过破产重整,有力地维护了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了尚东壹号项目顺利竣工及交付,让购房户及时办理房产证,解决了后顾之忧,钝化了社会矛盾。美银公司破产重整大大地提高了债权人受偿比例。


 案例二  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预重整、府院联动、金融机构支持

【基本案情】

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都公司或债务人)成立于2002年4月19日,经营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因公司自有资金短缺,大量对外借款产生高额利息,公司销售回款疲于付息,导致其开发的某小区楼盘项目长期拖欠建设工程款,停工停建,无法按期交房、办证,信访事件层出不穷。2022年2月24日,泗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泗阳法院)应亚都公司申请,决定对亚都公司进行预重整,同时指定了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完成对亚都公司的资产调查、债权申报及确认、重整可行性分析等一系列工作。根据临时管理人提交的预重整报告,法院认为亚都公司具备重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于2022年5月27日裁定受理亚都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会同资规局、县住建局、信访局、金融机构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办会,决定采用变更规划方案、增加建筑面积的方式以增加债务人可处置资产,提高债权受偿率。同时,争取有担保的金融机构予以资金支持,本案中金融担保债权人向破产企业发放贷款3000万元用于重整建设,解决启动资金短缺难题。据此管理人制订的重整计划,债权人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裁定批准亚都公司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执行后,在不到4个月时间里,案涉“烂尾”楼盘一期已达到办证条件,二期已向购房人集中交付,三期已完成部分续建工程,完工后即可向购房人交付房屋,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宿迁法院大力推行以预重整为核心的“庭外重组+预重整+破产重整”工作机制,挽救危困企业的典型案例。

一是利用预重整程序,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全面梳理,充分考虑其重整可行性,重整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得到保障,为重整的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是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本案中,泗阳法院在决定对亚都公司进行预重整后随即与当地政府部门成立专项协调小组,多次对重整过程中的规划许可、解除房屋查封保全措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工程验收、信访维稳等疑难复杂问题进行协商会办,有序推进亚都公司重整工作。


三是创设金融机构助力房地产破产重整的新模式,本案中,银行本身作为亚都公司有财产担保借款债权人,向管理人发放3000万元贷款,解决了重整计划执行的首要难题,有效处理了项目工程遗留问题,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案例三  宿迁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出售式重整案

【关键词】 民营医院、府院联动、出售式重整

【基本案情】

宿迁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妇产医院)是宿迁市一家二级甲等专科民营医院,基础设施完善,拥有多个市级重点学科具备独特专业优势,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广受好评。受资金链断裂和疫情的叠加影响,妇产医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职工工资,2022年4月19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迁中院)裁定受理妇产医院破产清算一案。


考虑到妇产医院在本地医疗服务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以及陷入债务危机的原因,宿迁中院综合分析认定其具备挽救价值并裁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对妇产医院进行重整。案件涉及近200名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超过6.2亿元,涉及职工近400人,在宿迁地区具备较大影响力。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宿迁中院通过多方论证最终决定采用出售式重整,即将妇产医院的主要营运资产整体出售并限定投资人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妇产医院职工,实现资产与债务的完全剥离以及医疗服务事业的持续,同时也最大限度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022年12月15日,妇产医院主要营运资产被投资人以3.83亿元价格竞得,相较于破产清算程序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提高了70%,达到了医疗服务不断、医疗队伍不散的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运用出售式重整手段挽救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典型案例,为民营医院转型升级提供了借鉴,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府院联动有预案。因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加之经营困难,妇产医院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可能面临债权人集中挤兑、职工信访以及病患安全等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宿迁中院在审查阶段就主动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情况,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通过府院联动机制,统筹确定信访维稳、医疗安全、程序推进等任务分工和工作预案,最大限度保障了案件办理的良好外部环境。


二是顾全大局有担当。大量孕妇在妇产医院建档立卡需要长期接受健康检查,进入破产程序后妇产医院仍有病患就医以及产妇康复,为最大限度保障孕产妇以及新生儿等特殊群体的卫生健康,宿迁中院在征询医院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果断同意妇产医院继续营业,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市区妇幼医疗服务秩序的稳定。同时,妇产医院进入破产程序时正值本地疫情严峻之时,部分医护人员仍坚守在抗疫一线,继续营业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医护人员的情绪,为本地疫情防控保存了有生力量。


三是挽救事业有成效。在不具备挽救企业进行存续式重整的现实条件下,宿迁中院最终确定采用挽救事业的出售式重整,将主要营运资产和职工接收作为投资人招募条件,投资人通过新设立的医院接收主要营运资产后继续从事妇幼医疗服务。通过出售式重整,妇产医院原有的重点学科和骨干医护人员得以保留,原有的医疗服务秩序得到稳定和发展,同时主要营运资产和债务得以完全隔离,既降低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又提升了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和投资人的三方共赢。


案例四  宿迁市格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沭阳康诺木制品厂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基本案情】

宿迁市格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赛诺公司)系2019年8月21日在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刚设立时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许新江。因经营不善,负债较多,截至2021年6月22日,格赛诺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尚未执结案件共9件,执行立案标的额共计440余万元。2021年8月9日,本院依申请裁定受理格赛诺公司破产清算案。康诺木厂系2017年7月11日在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设立的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许新江。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对格赛诺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康诺木厂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后,申请将康诺木厂并入格赛诺公司破产清算案中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沭阳法院经审查,认为康诺木厂与格赛诺公司实质上均为许新江所直接控制的关联企业,两家企业在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业务)、人员、财产尤其是债务等表征企业人格的要素方面具有高度混同情形,合并破产有利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及公正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于2022年3月2日裁定上述两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后康诺木厂不服申请复议,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裁定维持沭阳法院作出的合并破产清算裁定。合并破产后,无需再区分两家企业之间的混同财产及大量债务,破产工作推进实效得以大大提高。


2022年11月,两家企业名下不动产及机器设备等全部财产得以顺利处置。2022年12月29日,因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普通债权清偿率为32.06%),沭阳法院裁定终结上述两家企业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制度,打击企业逃废债务,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典型案例。法院裁定受理一家企业破产清算案后发现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其关联企业,造成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人格高度混同,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可依法作出合并破产裁定,消灭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各成员的财产合并作为实质合并破产后的破产财产、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实质合并破产后的债权人在同一破产程序中公平受偿。


本案中,在对外负债方面,格赛诺公司对外所负债务多来自对康诺木厂债务的自愿承担或基于混同的共同还款,而康诺木厂却主张格赛诺公司最主要的财产即住所地所在厂房权属归康诺木厂所有;如若不予合并破产,则对格赛诺公司债权人极为不公,也让康诺木厂及许新江有逃废债嫌疑。通过审慎合理运用合并破产规则,既有效维护了两家企业债权人的整体合法权益,也有力打击了许新江企图以格赛诺公司的“壳”来达到逃废债不法目的之行为,同时将格赛诺公司20余名债权人的信访投诉风险妥善地予以整体化解,得到了绝大部分债权人的支持与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例五  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反向出售式重整案

【关键词】  反向出售式重整、实质合并

【基本案情】

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建设集团)是我市老牌建筑企业,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因经营管理不善,产生大量债务。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156件,执行立案标的高达3.45亿元,虽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18年1月,经债权人申请,宿迁建设集团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经调查发现,宿迁建设集团与其他4家企业存在人格混同情况,且关联企业名下拥有大量资产。经管理人申请,宿城法院决定采用实质合并破产程序,处置关联企业财产后用于清偿债务。考虑到宿迁建设集团拥有的建筑资质是稀缺的“壳资源”,且宿迁建设集团有重整意向,宿城法院决定采用资债分离的模式对宿迁建设集团进行反向出售式重整模,最终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引进战略投资人进行公开竞价,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宿迁建设集团全部股权,并将宿迁建设集团在破产前的全部债权债务剥离至其关联公司。经过两次分配,宿迁建设集团的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农民工工资、税收债权已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也大幅提高。目前,宿迁建设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顺利终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反向出售式重整及实质合并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典型案例。创新采用反向出售式重整模式将宿迁建设集团的100%股权转让给战略投资人,同时将企业在破产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及资产剥离至关联企业,用于公平清偿债务。既保留了建筑资质,又增加了破产财产,提高了债权清偿率,可谓一举多得。此外,通过实质合并破产程序,将关联企业的财产统一处置,用于清偿债务,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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