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布10件典型案例

2023-09-05    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典型案例

(2018年-2022年)

案例1  数字赋能提升破产重整效率——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基本案情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系一家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的传统制造业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厨房设备、制冷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困难而导致经营停滞,企业陷入生存危机,2020年9月8日经职工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审理,上铁法院裁定确认债权1亿余元,其中涉及职工债权人70余名。破产清算过程中,根据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构成、资产状况、清算与重整两种模式对于清偿率的影响,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招募意向投资人,并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对重整投资人资格开展公开竞价遴选活动,最终确定正式投资人。2022年11月16日,上铁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综合考量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和可行性,裁定其破产重整。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管理人迅速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兼顾重整效率与债权人利益,将非核心资产剥离,成立有限合伙SPV继续追收对外债权。2022年12月16日,通过上铁法院“e法庭”系统在线召开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12月22日获法院裁定批准。上铁法院在终结重整程序后,继续为重整事项推进提供协助,依法提升管理人履职便利度。


典型意义

本案系清算转重整、重整程序快速审结的典型案例。

一是数字赋能提升破产便利化。本案债权人分布较广,通过传统方式推进重整程序耗时费力,上铁法院运用“e法庭”系统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线上投票表决、自动统计结果,实现全流程可视化公开,既节约了破产成本,又加快了重整程序进程,还保障了债权人的知情权。数字赋能破产审判,促进重整程序提速增效,本案从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至重整计划获得批准仅用时36天。


二是兼顾重整效率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与模拟清算相比,债权人在重整模式下所获清偿率更高,这是重整计划得以顺利通过的关键。本案创新性地以“1+X”方式区分核心资产与非核心资产,未清偿债务并未直接免除,通过设立特殊目的组织继续追收并入库,在提高重整效率的同时最大化维护债权人利益。


三是各方协同促进重整计划实施。本案涉及职工债权人众多,总体债务规模较大,破产程序之初各方对立矛盾突出,在法院和管理人的耐心工作下,经过磋商、沟通、释明,债权人和债务人逐渐恢复信任、积极合作。债权人配合重生后的债务人进行信用修复,法院依法为股权变更等事项提供便利,管理人继续履职监督债务人重整,共同促进重整计划顺利执行。


案例2  破产重整促普通债权人获全额清偿——上海某电机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上海某电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18日,注册资金1,900万美元,股东为某电气公司(系国有企业)和某瑞典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60%和40%。该电机有限公司是国内电机行业骨干企业和中小型电机的制造基地,曾获得“上海市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等称号。后因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不善陷入债务危机,上铁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19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上铁法院在综合考量该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市场前景等基础上,认为该电机有限公司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名下有土地、厂房、生产设备等较为优质的资产,具有重整价值,指导管理人确定工作思路并对外发布公告公开招募意向投资人。2021年4月9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众号等发布公告,多渠道公开招募意向投资人。经过两轮竞标,管理人最终选择方案最优的公司作为意向投资人。2021年8月25日,经债权人申请,上海某电机有限公司进行重整。进入重整程序后,经管理人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于2021年9月8日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获得出资人组、税收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全票通过。上铁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除劣后债权外的所有债权在两个月内获得100%清偿,重整计划执行期为两个月。现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破产清算转重整,成功挽救困境企业的典型案例。

一是坚持市场化导向,识别企业重整价值,实现破产程序有效转换。上铁法院坚持市场化导向,遵循法治化路径,在综合分析企业重整价值的基础上,依法裁定由破产清算转入重整,引入第三方投资人化解债务危机。


二是遵循法治化路径,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引入投资人,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本案中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最终经出资人组、税收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全票通过,体现本案的重整获得各利益方的认可,实现了共赢的局面。重整计划执行期仅为两个月,普通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大幅缩短债权清偿周期,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利用信息化手段,破产程序全流程公开,提升相关方参与度。“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通过线上申报债权、线上债权人会议、线上投票表决等的多环节线上开展,大幅提高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便捷性,降低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成本;破产程序的全流程公开,增强了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法保障各方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案例3  府院联动解决“僵尸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上海某服装厂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服装厂系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成立于1956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该厂主要经营范围为服装产业,但因经营不善,长期停止生产,现已无恢复生产、扭亏为盈的可能,故该厂于2019年11月22日主动向上铁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上铁法院认为,上海某服装厂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故于2020年1月14日裁定受理对该厂进行破产清算。上铁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因上海某服装厂闲置时间过久,本案存在缺乏启动资金、职工安置难、财务账册不齐全、资产处置困难等诸多国有企业破产中常见难题,遂一方面指导管理人依法履职,确保准确全面掌握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另一方面加强与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联动,妥善处置职工安置、租赁房处置等难题,最终依法回收资产计4,604,679.74元,妥善化解国有企业债务41,683,169.55元,解决了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国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获得国企积极反馈,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系府院联动妥善化解国企职工安置、资产清理,帮助不具备挽救价值的国有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的典型案例。

一是汇聚三方合力,全面准确核查国有企业资产。本案清算工作开始后,上铁法院即与该厂主管部门沟通,释明法律规定,妥善解决相关公章、财务资料等移交手续,为准确全面清产核资打下良好基础;指导管理人对照清单,准确快速核查该厂不动产、车辆、应收债权、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向债权人会议予以汇报。通过聚集法院、主管部门、管理人三方力量,依法查明破产企业资产及债权债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积极维护各方合法利益。


二是加强府院联动,稳妥化解职工安置问题。针对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中常见的职工安置问题,积极利用与国资委共同构建的“三个保障”机制,即前期缺乏清算资金时,由相关股东企业代为支付欠付的职工工资、确认其代偿债权为职工债权顺位,第一时间妥善完成欠付工资垫付及职工安置,避免破产清算造成职工权益受损,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准确处置资产,妥善解决国企历史遗留问题。上海某服装厂登记承租权的公房在清算时拆迁,各方争议较大且矛盾由来已久。上铁法院指导管理人查明原公房均系用于职工居住,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多次组织主管部门、职工、债权人会议协商,征询拆迁单位意见,最终形成各方满意的相关拆迁款分配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保障三方利益平衡,实现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4  司法保障国有“僵尸企业”快速出清——上海某技术开发中心强制清算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技术开发中心于1990年6月5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30万元,性质为全民所有制联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轻工、机械、电脑、医疗器械技术服务,供应开发产品,代购、代销与开发有关的机电设备、器材、电脑等业务。进入二十一世纪后,该企业主要依靠股东投入维持企业运转,因经营不善、转型困难而逐步陷入困境,2003年10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是,上海某技术开发中心被吊销后却未组织清算,长期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导致企业公章、账册、财产等逐步流失殆尽。2020年11月2日,上铁法院根据主管部门的申请,查明上海某技术开发中心在具备解散事由后却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裁定受理对上海某技术开发中心进行强制清算。上铁法院依法指定相关中介机构成员组成清算组后,识别上海某技术开发中心属于典型的中小型国有僵尸企业,指导清算组迅速查明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最终仅用时三个月就完成该企业的全部强制清算工作,办妥注销手续,实现国有僵尸企业快速出清,社会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中央优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法院积极运用强制清算程序等司法手段,实现国有僵尸企业快速出清的典型案例。


一是完善僵尸企业识别机制,实现准确分类、快速处置。法院在申请审查程序中准确查明该企业系长期未实际经营的僵尸企业的现状后,认为其不具备挽救价值,应当快速出清,故指导清算组第一时间制定清算方案,快速开展清理工作。


二是加强府院联动机制,畅通企业清算退出通道。通过积极沟通,与股东达成清算费用垫付方案,保障清算组依法履行职务,确保核资清产等工作全面有效开展。  


三是依法指导清算组认真履职,紧抓流程节点。建立工作台账与清算组周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做到不遗漏、不出错、不拖延,最终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资产调查、债权审核、债务清理、工商注销等工作,实现应淘汰的国有企业通过法治化途径快速退出市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5  小微企业的司法偿债出清路径——上海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主要从事涉日本客户房屋出租业务。受全球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涉日业务停止,致使公司资不抵债。上铁法院依据上海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2月7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公司主要财产为存款,其银行账户存在多家法院冻结,为完成财产接管,管理人向上铁法院提出解除司法冻结申请,要求破产受理法院概括性解除对该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对接上海高院与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的《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 优化营商环境的会议纪要》第9条内容,上铁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裁定解除对该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管理人凭此裁定,顺利接管到该公司银行存款121万余元。2021年7月19日,上铁法院裁定确认经2021年6月10日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无异议债权7,966,236.41元。2021年8月6日,上铁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宣告上海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破产。2021年8月27日,上铁法院裁定认可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将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上铁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受新冠疫情影响且无拯救价值的小微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快速退出市场的典型案例。上铁法院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助力畅通小微企业市场退出路径,依法保护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是兼顾公正与效率,优化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财产归集、破产审计等流程,严控流程时间节点,整合多个破产事项同时办理,节约程序时间和成本,促使被市场淘汰的小微企业高效退出市场,帮助债权人的债权尽早得到受偿。


二是探索实践概括性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由于缺乏具体的规范指导以及配套制度,破产受理法院主导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概括性解封难度较大。上铁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据现有政策与银行进行多次协调沟通,银行最终同意对债务人账户进行概括性解封。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接管到被司法冻结的银行存款121万余元,为破产程序高效顺利推进奠定了良好基础。


案例6  破产和解助力优质企业重生——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成立于1998年的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幕墙及钢结构工程建筑的设计、制作、安装服务,曾获得全国建筑幕墙行业百强企业称号,参加建设的工程曾获得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后因管理不善及疫情影响,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上铁法院于2020年12月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2月26日,债务人以和解的清偿率高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为由向上铁法院申请破产和解。上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名下有优质的资质证书,具有挽救价值和拯救可能性,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向管理人银行账户汇入400万元用于处理破产和解,并表示将筹措资金1,000万元左右用于偿还债务,遂于2022年3月1日裁定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解。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后,债务人经与管理人、部分债权人协商后制作《和解协议(草案)》。在上铁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通过在线方式组织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后,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破产和解程序,现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破产和解制度是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认可的企业挽救法律制度。相较于破产清算及重整而言,破产和解的司法实践较少,本案是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的一次有益尝试。


一是因案施策、因势利导。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拥有多项优质资质,基于这些资质难以通过拍卖、变卖变现的现状,在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表达破产和解的意向后,若拘泥于采用传统的破产清算程序,这些资质将因债务人企业注销而丧失、无法再利用,对于债权人而言将是巨大且无法挽回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引导债务人通过交纳款项提高和解成功的机会。


二是各方协同、快速偿债。债务人、债权人充分利用破产和解程序简便、成本较低、周期较短的制度优势,既维护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确保债权债务快速清理,也保住债务人免于退出市场,给企业创造涅槃重生、东山再起的机会,成功挽救困境企业。


案例7  科技型民营企业的司法拯救路径——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成立于2002年的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是国内特种阀门制造龙头企业,曾获得“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小巨人企业”等荣誉称号。后受母公司债务危机影响,加上自身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相关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上铁法院经审查于2019年9月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之后,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以其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上铁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上铁法院在综合考量该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市场前景等基础上,认为该公司名下拥有多项阀门制造专利,在该领域具备一定技术优势,且名下还有土地、厂房、生产设备等较为优质的资产,具有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性,也更有利于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故于2021年5月裁定对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进行重整。上铁法院指导管理人以公开招募方式引入最优投资人。同时,为促进管理人制定最佳的重整计划草案,上铁法院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对普通债权采取四段式递减的清偿方案,最终重整计划经债权人分组表决获高票通过。上铁法院于2022年1月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通过重整方式,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从模拟破产清算的16.62%提升到了29%,大幅提高了普通债权清偿率。为完成资产移交,切实解决投资人的融资问题,上铁法院积极协调,促成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产等概括性解封,为后续经营提供良好环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破产清算转重整,成功挽救科技型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

一是坚持市场化导向,采用出资人权益调整方式引入投资人,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率。通过偿债式股权转让方式引进投资人,避免因资产拍卖可能带来的高额税收问题,切实降低破产费用,大幅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创新清偿模式,采取四段式递减方案清偿普通债权,促成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管理人在综合考虑普通债权的人数、债权总额、单笔债权金额等因素,结合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寻求小额债权人和大额债权人利益的最佳平衡点,最终采取四段式递减清偿方案的重整计划草案取得了全部小额债权人和多数大额债权人的表决同意。


三是践行能动司法,概括性解除执行保全措施,助力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本案系上铁法院首次探索实践对不动产财产进行概括性解封,经协调沟通,最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完成了对不动产概括性解封,助力重整计划如期顺利执行完毕,为重整后的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经营环境。


案例8  简化审理程序促进“僵尸企业”快速出清——上海某商务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商务公司于1994年成立,系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工商登记虽显示为存续状态,但已多年未实际经营,属于应清理的“僵尸企业”。该商务公司的母公司于2018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对该商务公司作出清算处置之安排。为尽快执行该重整计划,该商务公司向上铁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上铁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裁定受理。考虑到母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的效率,同时该商务公司管理人对该全资子公司财产、债权情况等均比较了解,结合该商务公司多年未实际经营情况,在与管理人充分沟通后,上铁法院将债权申报期限缩短为33天,要求管理人在此期间科学统筹,完成债权审查、清资核产等各项工作。2021年11月4日,该商务公司如期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此时距离案件受理不足两个月。会后,法院指导管理人针对异议债权人加大解释说明工作,有效化解矛盾,避免债权异议诉讼拖延破产进程。在异议期内,管理人同步着手财产变价、分配方案起草等工作,并就分配方案提前征询债权人意见,为各债权人高效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打好基础。2021年12月28日,上铁法院裁定认可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该方案中,普通债权清偿率100%,劣后债权清偿率3.99%。管理人将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上铁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简易审理方式高效推进“僵尸企业”出清的典型案例。上铁法院高度重视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快速识别、着力探索破产案件“简案快审”模式。


一是优化标准,甄别“简案”。“简案”不等同于“小案”,而是要综合企业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清晰、资产是否易于变价、是否存在维稳隐患等各种因素予以判断。就本案而言,债务人并非“三无”企业,相反其有高达1,600万元资产可供分配,但其主要资产为银行存款,债权债务关系亦相对简单,故认定为“简案”。


二是压缩流程,实现“快审”。本案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即完成了债权申报审查、财产管理清收、资产变现和分配等各项事务工作,是优化破产程序、严控流程节点、科学统筹安排事务的结果。本案的快速高效审理,不仅实现了破产企业市场快速出清,还使得普通债权人及时获得全额清偿,极大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9  “执转破”案件各方协同实现和解——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和解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某案件期间,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上铁法院经审查认定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于2020年8月3日裁定受理该案。债权申报期限内,共10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其中9户系职工债权、1户为社保债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上铁法院裁定确认债权总额17万余元。审理过程中,根据债权结构的特殊性,法院指导管理人从维护职工权益出发,积极与股东协商股东垫付,股东具有垫款的初步意愿,但对于付款期限、破产费用的负担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在征询了债权人、债务人及股东的意见后,上铁法院指导管理人组织双方进行了协商,最终促成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债务人分期支付欠付的债权,全额支付职工社会保险账户欠款。上铁法院于2021年2月2日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执转破”工作中强化企业挽救的典型案例。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准确识别有继续运行价值和动力的企业,为困境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通过破产和解程序,一方面,债务人依法了结了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化解了企业债务危机,得以继续运营。另一方面,债权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未能实现的债权受偿,在和解程序中得以顺利实现,取得了较高的清偿率。 


案例10  特定化的货币财产可成为破产取回权的行权对象——原告上海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诉被告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于2012年6月11日全资设立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展某E2、E3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建设。2012年10月31日,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与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签订协议书,约定项目销售价格与建房价格之间的差额,扣除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后,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统筹专用。后,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住房保障中心、农行宝山支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2019年7月5日,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向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前将E2地块已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差额资金137,738,569.16元,E3地块已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差额资金101,869,210.59元缴付转账至住宅发展中心,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上铁法院于2019年8月2日裁定受理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两原告向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取回保障住房专项资金的申请。但管理人以原告申请取回的款项属于被告财产为由,不同意两原告提出的取回申请。为此,两原告起诉要求取回住房保障住房专项资金170,220,386.51元。


审判情况

上铁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事务中心)返还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专项资金149,186,163.96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事务中心)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生效裁判文书认为:原告主张行使取回权的对象为保障住房专项资金。保障住房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后,统筹用于政府收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政府优先购买、回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及保障性住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目的在于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的民生问题,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知道保障住房专项资金应归政府所有,销售差额资金只是暂存于其监管账户内,所有权不因其占有而发生变动。案涉保障住房专项资金自销售差额资金在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管后,已特定化,属于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案涉保障住房专项资金占有与所有相分离。原告上海市住宅建设中心作为政府授权的职能主体,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向铭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主张取回保障住房专项资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专项资金取回的破产衍生案件。货币原则上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通常不能作为破产取回权的行权对象。只有占有与所有相分离的特定化货币,才例外不适用该规则。保管于破产企业名下银行账户的保障住房专项资金能否在破产程序中被取回,关键在于判断该资金是否已特定化。


货币财产特定化应具备下述两要件:一是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或依交易的性质,货币所有权不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二是有独立的账户或其他保管方式,使货币财产具有可识别性,足以保证不与占有人的财产相混同。厘清货币财产取回权的审查认定规则,有助于促进货币财产取回权纠纷的类案适法裁判统一,有助于明晰特定化货币财产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界限,进而优化破产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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