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工作指引出台,湖北高院助力困境企业重生!

2024-01-16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预重整指引》),探索在预重整程序中统一重整识别的具体标准,引导有挽救价值和一定重整可行性的危困企业积极运用预重整制度妥善化解债务危机,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预重整指引》的出台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持续深化我省以控制成本为核心的营商环境建设,充分践行现代化破产审判理念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预重整指引》分为五个部分共三十九条。

 

明确规定了预重整的识别。将预重整限定为债务人与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申请之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的谈判协商行为,破产申请前的自行谈判协商认定为庭外重组。预重整的适用前提是对企业“重整原因”“重整价值”“一定重整可行性”的有效识别。为了严防程序空转和被滥用,债务人在特定情形下不宜适用预重整程序。


明确规定了预重整的启动。包括申请预重整应提交的书面材料,预重整的编制案号,预重整申请的审查期限及听证程序,决定启动预重整的有关程序,预重整期间的计算方式和时间限制,临时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和职责,预重整启动后有关执行中止和财产保全的司法效力。


明确规定了预重整的程序推进。包括破产债权的申报、审核、确认及异议程序,临时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集表决程序和职权,临时债权人委员会的组建和职责,债务人在谈判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之前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利害关系人的保密义务,债务人及有关人员的其他义务,招募重整投资人的程序和重整投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预重整期间为继续营业而对外借款的优先清偿效力,预重整方案的制定与表决,预重整程序提前终结的事由,预重整程序正常终结的程序及预重整工作报告的内容。


明确规定了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包括预重整程序的终结与重整申请受理的衔接,临时管理人与管理人的衔接,预重整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核查与重整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核查的衔接,预重整方案表决效力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效力的衔接以及请求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的特定条件,预重整方案表决的禁反言规则。


明确规定了其他事项。包括预重整转化为庭外重组的条件以及庭外重组方案获得一定司法强制力的路径,预重整的费用,临时管理人报酬,预重整指引的试行时间等。


近年来,湖北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清理“僵尸企业”和挽救危困企业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2019-2023年共有1052家企业通过破产清算有序退出市场,128家企业重整或和解成功焕发新生,为湖北疫后重振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但在破产案件逐年大幅增长的情况下,湖北法院办理重整案件仅占比10%左右,破产审判在强化破产保护、挽救危困企业等方面尚未能充分满足市场主体的需求,为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探索危困企业预重整拯救机制”纳入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改革项目,并确定辖区6家中基层法院作为改革试点单位。《预重整指引》吸收了辖区中基层法院部分优秀实践经验,形成了以下亮点:


一是统一重整识别的具体标准。探索在预重整程序中对企业“重整原因”“重整价值”“一定重整可行性”进行初步识别。对重整原因之“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作出解释,帮助企业尽早识别债务风险,其中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强调因核心业务受市场影响而被迫暂停经营或有停业可能,防止“经营危机”认定标准的泛化,第(三)项新增“或有负债随时间推移不断增加”的情形,第(五)项新增“满足特定行业的财务危机监管标准”的情形。对重整可行性的识别采相对宽松衡量标准,强调债务人、主要债权人的重整意愿和恢复正常经营的重整基础,将主要债权人界定为债权额单独或合计占已知总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尽可能促进有重整价值和一定重整可行性的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


二是赋予预重整程序一定的司法强制力。明确了预重整程序启动后在本省辖区范围内产生执行中止和财产保全的司法效力。明确了预重整期间附利息的债权不停止计息,利息应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但在确定附利息债权的预表决权比例时,利息统一计算至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之日。明确了预重整方案表决的禁反言规则,防止部分利害关系人在重整计划表决时非因法定事由随意否定或变更预重整表决时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侵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信赖利益。


三是降低预重整拯救的制度性成本。明确当预重整方案经包括全体债权人在内的各方预重整参与人一致同意并表决通过,无需继续转入重整程序时,预重整方案视为庭外重组方案,申请人请求撤回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裁定准许;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该预重整方案或庭外重组方案出具司法效力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予以支持,最大限度降低企业重整和庭外重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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