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首次审议

2023-03-27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年开征以来,增值税已成为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40%,基本覆盖所有市场主体的纳税人。经近40年实践,增值税立法已提上日程。


2022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不过,《草案》在采纳经合组织国际增值税/货劳税指引方面迈出一大步,特别是定义“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时采用了“在境内消费”的表述,以及允许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此外,在简易计税、视同销售、不得抵扣进项税、混合销售等方面也相较于现行法规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


草案共6章3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二)税率。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一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是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9%;三是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同时规定,出口货物以及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小规模纳税人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三)应纳税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


(四)税收优惠。维持现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并规定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征收管理。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外,还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计税期间、扣缴义务人、涉税信息共享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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