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监管时代下MCN机构法律风险指南

2022-12-29  作者:刘晓珀、周同  

引    言

多频道网络模式(Multi-Channel Network,简称MCN)作为一种新型的在线经济模式,是域外网红经济中的一种发展较为成熟的商业运作模式。MCN机构的主营业务分为电商型、泛内容型、营销型三种类型。据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自2015年起,中国MCN发展规模不断扩大,2017年,国内MCN行业开始火热,2022年我国MCN机构数量超40000家,预计2023年我国MCN机构数量将达47177家。同时,2022年我国MCN机构市场规模超432亿元,预计2023年市场规模超545亿元。


本文聚焦MCN机构在新兴互联网领域之电商直播业态下的行业数据分析、涉诉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旨在针对MCN机构提供法律风险的提示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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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机构的基础作业链条  图片来源:前瞻展业研究整理


01  政策背景及行业发展数据分析

近年来,国家网信办多次开展的清朗系列专项整治活动,针对互联网领域,着重打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并对MCN机构信息内容乱象进行整治。同时,国家机关及行业协会陆续颁布的《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更加明确了国家及行业对MCN机构进一步的规范和监管。因此,MCN机构在日新月异的新兴领域中,面临着各类博弈,外部风险、内部防控,这些问题都需要MCN机构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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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2年11月15日,以“互联网”、“直播”为关键词,检索案件数量,民事领域纠纷涉诉案件数量高达10241件。知识产权类纠纷案件数量4402件,不正当竞争类纠纷数量395件,合同、准合同纠纷类案件数量4012件,侵权责任纠纷类案件数量284件,劳动人事争议类案件数量361件,人格权纠纷133件,其他案由纠纷654件。


其中,不难看出知识产权类纠纷、合同类纠纷、侵权类纠纷这两类的案件数量在总体中占比较大。实践中,互联网平台、MCN机构也往往成为几种类型纠纷的涉诉主体。而关于MCN机构和主播之间的纠纷,多数集中在劳动人事争议纠纷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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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领域的案件数量高达1522件,其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27件,侵犯财产罪580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35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3件,危害公共安全罪30件,其他案件9件。


其中,MCN领域涉及到的主要集中在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开设赌场(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诈骗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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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涉诉法律风险表现形式及种类

针对平等法律关系,MCN机构所涉及民事诉讼的纠纷主体包含以下三种情形:MCN机构与平台/商家之间、MCN机构与消费者之间、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在发展运营过程中的整个方式来款,对MCN机构的法律风险点提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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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类纠纷

(一)著作权侵权:

1、音乐作品侵权、美术作品侵权:MCN机构及主播在输出产品内容或者是直播过程中,会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将各类视频进行剪辑与拼凑,或者是各种美观的图片插入,从而提升自己产品的质量、增加流量和热度。


2、影视作品侵权:视频制作、影视解说过程中,即使是在获得著作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将原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的现象,从而更改了作品的主旨思想,破坏其完整性,这种情况可能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3、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表演侵权:如MCN机构旗下艺人最容易在直播的时候侵犯著作权人的广播权,比如主播在自己的直播间将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翻唱一些音乐作品、或是在直播间直播观看一些影视剧、综艺同时与直播间观众互动。


(二)商标侵权:

使用他人商标的,应依法征得权利人同意。值得一提的是,不同于普通商标,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因此,如需播出涉及地理标志的相关内容,建议先行确认是否有权使用该地理标志。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现今司法实践的观点,多数认定为MCN机构及主播等构成侵权行为,最终的判决结果,多数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二、不正当竞争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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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宣传

在直播电商领域除了直播中对商品/服务所作描述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情形之外,还包括以刷单炒信等方式虚构主播人气、商品人气、销量等。


(二)商业贿赂:

主要基于品牌方的推广需求,MCN机构作为撮合交易主体,链接上游的推广业务,分发给其内部或下游的主播,由各主播(或直播间)借助直播平台向用户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在此过程中,容易出现商业贿赂的环节包括品牌方向MCN机构员工或主播、或向平台相关人员给予账外返点、回扣,下游主播向MCN机构员工给予账外返点、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除涉嫌不正当竞争的民事纠纷外,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三)商业诋毁:

常见表现为入驻商家对自身品牌与其他品牌进行比较过程中,对其他品牌进行虚假的描述或传递其他误导性的信息,从而对该品牌造成信誉、声誉的伤害。如知名主播雪梨[1],在直播过程中诋毁好奇纸尿裤的质量,并向公众进行误导性对比,恶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声誉,最终法院认定朱宸慧(雪梨)在直播间的相关言论构成商业诋毁,其涉案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责令两个MCN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公开赔礼道歉。


(四)侵犯商业秘密:

在直播电商领域,MCN机构运营中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品牌客户名单、合作/运营模式、内部方案、交易数据、与平台的合作协议等客户信息。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若是权利人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秘密性,譬如主播基本信息可以从平台了解到,不具有秘密性,则不构成商业秘密,其主张也无法得到支持。


(五)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

较为典型的表现为借助场控软件制造虚假流量、数据,破坏平台算法公平。此外,还有利用技术手段爬取直播平台的非公开数据。另一种是通过“挖人”“跳槽”的方式,这种不正当竞争一般发生在MCN机构和MCN机构之间,或MCN机构和主播之间。


三、合同、准合同纠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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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部分的合同纠纷多集中于MCN机构/主播与商家之间,主要是商家委托机构/主播为其提供直播带货服务。MCN机构/主播通常会与商家协商确定合作定价及利益分配方式,这就涉及到带货佣金和坑位费的问题。这类法律关系涉及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1、作为委托方的商家违约,主要违约事项包括:商家提供的产品存在大量客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以及带货完成后商家拒绝结算货款或少结算货款等情形。可能对主播及MCN机构的商誉、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2、作为受托方的MCN机构/主播违约,主要违约事项包括: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直播业绩承诺;未经商家同意擅自变更直播内容;擅自停播或单方解除合同;MCN机构无法安排商家指定的主播提供直播服务等,这种情况MCN机构/主播可能就面临支付高额违约金的风险。


四、广告变现之侵权责任纠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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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变现之侵权责任纠纷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情形中。如果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直播网络购物合同约定不一致,类似“辛巴假燕窝事件”、“李湘羊肚菌事件”等事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将产生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对产品或服务作出承诺,其也应在承诺的范围内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五、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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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MCN机构在培养、推广阶段,为红人打造人设,通过流量平台进行吸粉、推广也需要花费巨额成本。如果在初期并不能明确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则合同的相关违约责任可能得不到适用,那么推广费用损失、直播收入分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平台主播流失导致固定受众流失、访问流量降低等无形损失均由机构承担。而对于主播来讲,由于法律意识薄弱,在初期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并未合理注意到向MCN机构倾斜的霸王条款,使得主播在履约过程中被资本剥削劳动力,在最终解约时面临天价违约金的问题。


因此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二者关系时,一般通过双方签订协议内容、人身依附性、经济收入来源及分配方式、工作内容、管理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最高院2020年公布的公报案例之李林霞诉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就是根据上述判断标准,定性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2]


六、其他侵侵权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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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财产权:

这一类的涉诉纠纷主要集中于账号权益归属的争议中,对于MCN机构来讲,尽管在与主播签订合同时利用其优势缔约地位,采取“一刀切”的形式,约定账号及相关权利归属MCN机构。司法实践中对账号归属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来说,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来判定:


1、账号的人身属性,比如注册时实名认证的信息;

2、账号管理运营,比如说谁在实际控制、主导、运营账号;

3、知识产权因素,账号注册、运营中是否涉及MCN机构的品牌、商标、著作权等信息;

4、合同约定归属,虽然以上分析,合同约定似乎不能完全获得支持,但这不代表不能约定或者约定无效,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MCN机构和主播可进行自由约定账号归属,也会起到占据先机的效果。


(二)侵犯人格权:

MCN机构生产的内容可能出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披露他人隐私、对他人进行辱骂或者诽谤、恶意扭曲“鬼畜”他人肖像以及利用AI技术制作“换脸”视频等情形,上述情形都涉嫌侵犯他人的人格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等。实践中以侵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较为常见,如主播引导粉丝对某个人进行“网暴”、侮辱或者诽谤。同时,还包括侵犯特定自然人姓名权的情形,如MCN机构在主播具有知名度以后注册艺名商标,后期在某主播走红之后,该艺名商标存在侵害主播在先权利之嫌,被宣告无效的风险极大。根据司法实践观点,法院认定上述情形构成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03  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及种类

针对非平等法律关系,MCN机构的营销行为或其他义务行为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规定,则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经过统计和分析,MCN机构面临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许可、备案的行政处罚

对于MCN机构来讲,其关于许可、备案的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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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相关行政机关发布的要求,直播平台、MCN机构和个人应当“持证上岗”,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包括大量网红),如果继续从事直播,就属于违法行为。


二、关于税务的行政处罚

对于MCN机构来讲,其在税务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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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是网络主播偷逃税较为常见的手法。网络主播的收入主要来自坑位费、带货收入分成、打赏、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年应纳税额超过96万元将适用最高45%税率,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扣除成本费用等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且税率最高为35%。若网络主播通过违法转换所得性质,会减少税收,但也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因此,MCN机构或者主播如果违反税务征收管理规定,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三、关于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

对于MCN机构及主播来讲,其在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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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于社交平台上网红主播为了提高流量、吸引粉丝,通过挖剧、搬运、二次创作等方式牟利,或者通过“暗踩”“贬低”其他商家抬高自己。同时,一些主播直播带货时信口开河、夸大其词,以及MCN机构通过“网红”直播带货,利用工厂直销、库存清理等噱头诱骗消费者,以假冒品牌冒充正品的欺诈式售假等行为。上述行为这都可能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


四、关于产品质量的行政处罚

对于MCN机构来讲,其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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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消费者销售伪劣产品,部分商品和服务存在质量缺陷,在新型电商业态,如直播营销、社交软件营销中更为突出。如果MCN机构或主播的销售行为,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并造成消费者损害的,MCN机构或主播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关于禁止内容的行政处罚

对于MCN机构及主播,为了博取点击量,有的主播们没有守住法律底线,发布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等行为,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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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实质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起到了教唆、帮助他人犯罪的作用,如果行为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另外,危及或者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直播内容,以及利用网络直播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等合法权利的,都涉嫌违法。


六、关于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对于MCN机构来讲,其在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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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类别之外,还包括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违反价格法,实施法律禁止的价格欺诈行为;违反物价管理规定;谎称现货、虚假折扣促销、直播数据流量造假、虚构销售状况等。


七、关于网络安全的行政处罚

MCN机构及主播在网络安全领域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主要表现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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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互联网直播公司存在网络服务器存在系统防火墙未开启、远程连接未限制访问IP、域控未配置安全密码策略等多个问题,未采取完善的网络安全监测、防护技术措施,服务器处于“裸奔”状态,导致网站被植入违法信息。还存在未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采取网络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等问题。开发的某APP收集个人信息时,未向用户明示全部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而且违反必要原则,对不同意开启某个非必要权限的用户,拒绝提供某功能服务。这些行为都会导致互联网公司被行政处罚。


结    语

直播领域与网红经济在现如今呈现出节节攀升的快速增长模式,新兴互联网行业日新月异、前景广阔,但随着行业逐步发展、成熟,以及监管政策日趋严格、完善。在这个机遇、挑战、风险并存的时代,MCN机构如何能在这片汪洋蓝海中减少风浪的拍打?唯有遵循法律、法规、行业管理的规定,更加审慎的看待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点,严格防控法律风险,提高合规意识,才能够凭风起浪,持久发展,实现赛道超越。



注    释

[1] (2021)沪0110民初11719号,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与杭州辰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

[2] (2021)京0108民初6194号,赛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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