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受人对强制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不否认原生效判决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2022-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情概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天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起诉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和丰公司支付中天公司工程款42746020元及利息,设备转让款23万元,中天公司可就春江花园案涉楼栋折价、拍卖款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中天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该院裁定由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中天公司申请作出执行裁定,查封春江花园案涉楼栋的11××-××号商铺。王四光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王四光的异议请求。


此后,王四光以其在查封上述房屋之前已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占有使用该房屋为由,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对强制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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