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明确平台侵害个人信息的过错推定认定标准

2024-01-23    来源:北京日报

近日,北京四中院判决了一起消费者诉电商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明确了平台侵害个人信息的过错推定认定标准。法院认为,该电商平台提供的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备案证明以及一系列安全保护政策,并不能证明实然层面中,对原告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处理环节中尽到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涉案订单配送信息记载的收货人姓名为刘先生化名,而原告主张泄露的个人信息为其真实姓名、订单号码、电话等。根据平台提交的流程,物流企业掌握的信息不包括原告主张泄露的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且刘先生主张泄露的信息,并非支付信息和收货信息,故排除了支付和物流环节。据此,北京四中院推定平台对原告信息泄露事件发生存在过错,故支持了原告要求电商平台赔礼道歉的诉求。


报道详情请见:海外购泄露个人信息致消费者险遭电诈,电商平台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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