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深圳建泓时代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09-13    来源:中基协

违规事实:

经查,深圳建泓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未及时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圳建泓管理的“建泓时代建泓7号奔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建泓7号”)合同约定深圳建泓对投资者负有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投资者向协会提交的投诉材料、公司提交的核查情况说明,深圳建泓在“建泓7号”跌破止损线时仅以要求产品基金经理告知的方式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事实上该员工未及时告知投资者产品情况。根据深圳建泓自认,直至相关投资者至公司询问“建泓7号”具体情况,公司才知悉前述事实。核实情况后,深圳建泓已安排员工主动与投资者沟通,并于2022年4月对相关员工做了开除处理,同时将“建泓7号”移交其他基金经理管理。深圳建泓在管理“建泓7号”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重大信息的情形。


二是内控管理存在缺陷。深圳建泓未建立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常规渠道,且未建立通过基金经理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控制机制,致使投资者知情权受到严重损害,前述情形反映出深圳建泓内控管理存在缺陷。


处罚结果: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深圳建泓进行警告。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五)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十四)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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