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B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向A公司(小型民营企业)提供了一处房屋用于经营养老项目,因历史原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承包经营合同》。合同中未出现“租赁”或者“租金”字样,但核心商务条件为A公司向B公司按年支付固定费用,A公司以自身名义对外经营,自负盈亏,B公司不承担A公司的任何经营风险。
近期,为缓解新冠疫情对广大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国家及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政策,要求国有企业为租赁国有房屋,且位于依据国家标准被划定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县)范围内的小微企业减免3-6个月租金。A公司所在地区在2022年多次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区,长期被要求封闭运行,经营受到了严重影响,A公司自认为符合享受租金减免政策的条件,遂向B公司提出了租金减免申请,但B公司回函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并非租赁合同,双方不具有租赁合同关系,不符合本次租金减免的政策和要求,不同意减免。
问:A公司可否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搞清楚租赁合同与承包经营合同的实质区别。
二、租赁合同与承包经营合同的定义与区别
(一) 租赁合同与承包经营合同的定义
租赁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最大的特点是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等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法律均有所规定。对于租赁合同,《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了租赁合同的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规定了租赁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第七百零五条规定了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第七百零六条规定了租赁合同的形式。除此之外,法律对租赁物的交付、维修、转租、效力等也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
与租赁合同不同的是,承包经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名合同,即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合同双方在该等合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无名合同的认定原则上参照合同订立一般规则以及相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进行。对于承包经营合同的定义,可参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对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释义。根据该释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企业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企业所有权人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二) 租赁合同与承包经营合同的区别
根据上述定义以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观点,租赁合同和承包经营合同一般有如下区别:
区别 | 租赁合同 | 承包经营合同 |
性质 | 有名合同 | 无名合同 |
对象 | 租赁物为资产(含动产和不动产) | 经营权,即经营的业务本身 |
对外名义 | 以承租人名义对外经营 | 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
责任划分 | 以承租人名义承担责任 | 可能以发包人名义承担责任,也可能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名义承担连带责任 |
收益方式 | 一般收取固定费用 | 一般收取浮动费用 |
权利义务的承担方式 | 承租人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独立承担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 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并承担经营风险,且未完成既定的经营任务时,发包人有权进行奖惩 |
劳动人事管理 | 以承租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独立进行劳动人事管理以及职工奖惩 | 以发包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在发包人的控制下进行职工管理,不具有完全的自主权 |
经营利润 | 承租人除缴纳租金以及其他与租赁物相关的管理费用外,其经营所得的税后利润全部归自己所有 | 税后利润形成的新增资产属于发包人,而不属于承包经营者 |
从上述租赁合同和承包经营合同的定义和区别可以看出,二者的最核心的区别在于经营权和经营风险是否实质上转移,若经营权和经营风险实际已转移,即承租人用自己名义对外经营,并且仅向出租人缴纳固定费用,出租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则构成租赁合同关系;若经营权和经营风险未实际转移,即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按照经营情况向发包人支付浮动费用,承包人和发包人都要承担经营风险,则构成承包经营合同关系。
三、司法实践中对“名为承包,实为租赁”的认定观点
实践中,具体的合同条款往往错综复杂,极易产生混淆,且出现了大量为规避租赁关系而以承包经营合同名义签订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在认定一份合同是租赁合同抑或承包经营合同时,应探究双方合同的实质,而非仅仅依合同名称而定。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若实质为租赁,即使名为承包,亦应认定为租赁,实践中常称之为“名为承包,实为租赁”,反之亦同。
笔者以“名为承包,实为租赁”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进行了大量案例检索,发现各地绝大多数法院采取与笔者相同的观点。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及观点摘录如下:
序号 | 审理法院及案号 | 主要观点(有部分删减归纳) |
1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申741号 |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餐厅承包经营合同》来看,原告是将其享有处分权的标的交由被告全虎公司使用,由全虎公司向其支付费用,《餐厅承包经营合同》名为承包实为租赁,原告与被告建立的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餐厅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对承包期限、价金及支付等内容的约定可知,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承包实为租赁,建立的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
2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民申699号 | 法院认为,合同的实质内容决定合同的性质。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实质是小江村委将其位于中山路与建设路交叉转盘西北角属于小江村委集体财产的小江大厦范围内的商业区(包括仓库、楼房、停车场)交给天骄公司使用,由天骄公司按年或者月支付一定对价的合同,符合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基本特征,它不是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经营权的承包经营,原审认定该合同名为承包实为租赁,并定性为租赁合同纠纷正确。 |
3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终6926号 | 法院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具体分析如下:......二者存在如下区别:首先,对象不同。租赁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经营,租赁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总之租赁的对象是资产;而承包是以完成一定的经营任务为目标,对象是经营业务。其次,对外名义和责任承担不同。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并自己承担责任,而承包人则是以发包人的名义从事活动,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发包人作为责任主体。第三,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不同。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承租人有缴纳租金的义务,同时享有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包关系中,承包人需要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并承担经营风险。......(二)案涉合同性质的认定,......,合同对象为具体的资产的使用权,而非抽象的经营权;对外名义方面,.....元晓峰是以某弘大酒店而非瓷海酒店的名义对外经营,也无证据证明元晓峰对外经营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瓷海酒店公司承担;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方面,合同第六条约定,瓷海酒店公司不得无理干预、阻碍、限制元晓峰的正常经营,元晓峰有自主经营权,而非按瓷海酒店公司的要求进行经营。综上,《佛山瓷海酒店客房承包经营合同》虽名为承包经营合同,但实为房屋租赁合同,应适用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防止当事人以承包合同之名规避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各方签订的虽名为《佛山瓷海酒店客房承包经营合同》,但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租赁物,而非对瓷海酒店的经营权。同时,在合同中亦未约定元晓峰需以瓷海酒店的名义对外经营,......且也无证据证明对外经营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瓷海酒店公司承担,故案涉合同不符合承包经营合同的特质。即使如瓷海酒店公司在二审期间举证证明元晓峰存在借用瓷海酒店公司的名义购买员工社保、开具发票等行为,亦不能以此来推定案涉合同性质为承包经营合同。 |
4 |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5民申16号 | 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为承包实为租赁合同。1、从合同内容上看,被申请人将原西花园酒店的固定资产提供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一定费用,由申请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一切责任,以上约定实际为租赁合同的内容,而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2、从收款形式上看,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握美支行给申请人晋城市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备注中载明系”晋城市老干部活动中心房租款”可以证明申请人给付给被申请人的款项形式为租金;3、针对申请人主张租赁合同不应当包含监督条款和用工内容的理由,本院认为,出租方对承租方使用所租赁资产的情况有监督权,劳务用工、以及承担政治性任务的约定属于合同附带的条件,并不影响合同的性质。综上所述,原审将法律关系认定为租赁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
5 |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396号 | 二审法院认为,天子山居委会将本案所涉的摊位交付给联合经营方占有、使用、收益,联合经营方自负盈亏,按约定支付租金,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租赁合同的构成要件。 |
6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辽02民终7888号 | 法院认为,郑财厚同明镜廊公司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内容履行自身义务。郑财厚系案涉房屋的承租人,明镜廊公司系案涉房屋的出租人,明镜廊公司的权利是收取房屋租金,郑财厚的义务是向明镜廊公司支付租金。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是名为承包实为租赁合同。 |
7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云25民终1272号 |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代云惠主张其与原屏边县制药厂之间系承包合同关系,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合同性质并非取决于合同名称,而是取决于合同的实质内容。承包是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交纳一定承包费用的合同;而租赁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方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本案中,因双方均未提交上诉人与原屏边县制药厂的相应合同,根据上诉人管理使用洗澡室系自主经营、利润自享、风险自担等实际情况,认定其与原屏边县制药厂之间系名为承包实为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并无不当。 |
8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1529号 | 本院认为,陈超毅与箱子咖啡店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一方提供经营场所供另一方使用以获取固定收益,该合同名为承包合同,实为租赁合同。 |
9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706号 | 《承包协议书》约定成都七中将勤工俭学楼交付英普尔公司使用、收益,英普尔公司按期支付固定费用,因此该《承包协议书》名为承包,实为租赁,故英普尔公司、成都七中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 |
10 |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19)川0181民初1717号 | 《承包协议书》名称含有“承包”二字,其内容为李伟与何天熊合伙经营“今日农家”,但该协议及《补充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李伟不参与、不干涉何天熊的生产经营管理,何天熊自负盈亏,李伟享有固定收益。双方的约定不符合联营活动中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实为租赁关系。 |
四、地方性法规对租赁合同的认定标准
除了司法判例之外,笔者经检索发现,全国范围内(现行有效的)共计有超过四十个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将房屋提供给他人经营,但事实上房屋提供方不参与经营管理,亦不分配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笔者对此整理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序号 | 文件名称 | 主要条款 |
1
|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三条(术语含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
2 |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三条第二款 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
3 | 《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 | 第六条第二款 以与他人合作、合伙、合资、联营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按照房屋租赁进行登记管理。 |
4 | 《镇江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六条 非居住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范围:(二)以联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
5 | 《衡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五条 下列行为也属于房屋租赁范畴: (一)以联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
6 | 《淄博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内的场地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或者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并取得固定收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为房屋租赁。 |
7 | 《顺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四条 以下行为视为房屋租赁:(一)以承包、联营、联销、合作、入股等名义,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负盈亏责任的…… |
8 | 《青岛市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 第二条第二款 将房屋以联营、承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将房屋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都视为房屋租赁。 |
9 | 《大同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四条下列行为应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一)以联营、承包、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负盈亏责任的…… |
10 | 《枣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二)公有房屋由其单位职工、职工家属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承包费、管理费、利润或者按照营业额比例提成等形式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 |
11 | 《包头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一)以联营、承包,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并以承包费、管理费、利润或者营业额比例提成等形式,取得固定收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
12 |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三条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出租: (一)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
13 | 《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一)以联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
14 | 《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 第三条第三款 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为房屋租赁。 |
15 | 《铁岭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房屋租赁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三)利用自有房屋与他人进行联营、承包经营、人股经营等活动,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 |
16 |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四条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一)只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 |
17 | 《南京市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意见》 | 三、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属于房屋租赁。以下几种情形,均属于房屋租赁:1、以联营、承包、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收取价金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
18 | 《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三)公有房屋由其单位职工、职工家属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承包费、管理费、利润或者按照营业额比例提成等形式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 |
19 | 《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三条第二款房屋租赁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含室内柜台、摊位)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房屋与他人进行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等活动,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按房屋租赁进行管理。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应按转让进行管理。 |
20 | 《呼和浩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三条 下列行为也应视为房屋租赁:(一)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 |
21 | 《沈阳关于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的通告》 | 二、凡将房屋以出租方式交付承租人使用,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入股和合作经营的名义,将房屋交付给他人使用,但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以及将房屋内部的柜台、摊位、档口等形式的房屋分割出租行为,均属房屋租赁行为,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
22 | 《厦门市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的暂行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二、转租公有房屋,即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将承租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经管的或行政、企事业单位属财政投入资金购建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转租,以及将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合资、联营(含承包经营)。公有住宅不得转租。 |
23 | 《宝鸡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 第八条下列行为视同房屋出租: (一)以房屋的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建立经济联合体或建立承包关系的…… |
24 | 《佛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或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以合作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等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
25 |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三条 下列情形应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一)以房屋为资本采取承包、联营、合作、入股等形式,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该房屋由企业使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
26 | 《文山州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十条提交房屋由单位职工(含外单位职工)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以房屋为股份参与联合经营的,应将有关资料提交联合办公室审查。若在承包经营中财务帐目独立核算,具备法人资格或实行承包额上交的,视同租赁。 |
27 | 《肥东县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三)公有房屋由单位职工家属或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承包费、管理费、利润或者按照营业额比例提成等形式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 |
28 | 《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 (一)以联营、承包等方式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或者以合作、联营方式,不参与直接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 |
29 | 《平顶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三条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二)以联营、入股、承包等形式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
30 | 《萍乡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二)公有房屋由其单位职工、职工家属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公有房屋所有权人以承包费、管理费、利润或者按照营业额比例提成等形式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 |
31 | 《秦皇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下列情形,应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自有产权房屋与他人进行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等活动,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 |
32 | 《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九条 以与他人合作、合伙、合资、联营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33 |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鹰潭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同房屋租赁:(三)公有房屋由其单位职工、职工家属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承包费、利润或者按照营业额比例提成等形式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 |
34 | 《宿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二条凡在我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其房屋出租或以合资经营,柜台、货架的出租以及联营、承包、转包等形式将房屋提供他人居住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属租赁房屋行为,适用本办法。 |
35 | 《宜春市中心城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五)公有房屋由其单位职工、职工家属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承包费、管理费、利润或者按照营业额比例提成等形式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 |
36 | 《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一)以联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
37 | 《抚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三)公有房屋由其单位职工、职工家属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承包费、管理费、利润或者按照营业额比例提成等形式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 |
38 | 《济南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条 以下行为视为房屋租赁(转租): (一) 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以合作、合资、联营(包括承包经营)等形式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该房屋由新设立企业使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视同租赁…… |
39 |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 二、关于“承包、承租”、“合作”、“合资”企业是否有房屋租赁关系的鉴别(一)涉及房屋的“承包、承租”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承包、承租方以发包方、发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承包、承租”企业无须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否则,一律视为以“承包、承租”名义隐瞒的房屋租赁行为。(二)涉及房屋的“合作”、“合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以房产折资入股的“合作”、“合资”企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产权属合作或合资企业所有);房屋所有人与企业之间应是一种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关系。 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屋所有人不参与企业经营,只以收取保底利润为条件的,一律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
40 |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的通知》 | 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自有房屋交付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且获得租金性收益,房屋所有权未随之发生变更的行为,均为房屋租赁。但旅馆业的客房出租和房屋场地经营中的柜台出租除外。 |
五、关于A公司可否享受租金减免政策问题的分析意见
从上述司法判例以及地方法规规定不难看出,对一份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仅看合同标题,而是需要仔细探究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从合同条款反映出来的合同实质。
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虽然标题和正文中均未出现过“租赁”或者“租金”字样,但究其实质,仍然是B公司向A公司提供资产(房屋),A公司向B公司支付固定费用,所有经营风险均由A公司承担,符合租赁合同的实质特征,亦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租赁合同的定义,仍然属于租赁合同。显然不能仅因为合同标题不叫“租赁合同”而被排除在相关政府扶持政策之外。因此,笔者认为,在符合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A公司可以享受目前的租金减免政策。
推而广之,如果房屋提供方与房屋使用方所签订的合同既不叫租赁合同,也不叫承包经营合同,而是叫其他名称(比如联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乃至就叫合同或者协议),只要实质内容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仍然应当按照租赁合同对待,切不可机械地光看合同名称。当然,这也提示广大企业,除非另有特殊考虑,在签订合同时还是尽量按照合同内容的实质来命名,不然保不齐哪天就会遭遇A公司这样的尴尬,把一件原本很简单的事情搞得非常复杂,要是因此失去了享受有关政策的机会,那就更加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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