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受新冠疫情影响,中外公民出入境成为一大难题,相应的涉外民商事业务也普遍受阻。公证作为办理上述业务的必备环节,深刻影响着涉外民商事案件代理工作的进展。为保证中外公民享受同等的便捷高效服务,国家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对应政策,同时,不少国内公证机构也开通了远程视频公证业务并快速推广。
今年4月,我所吕星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在代理一起涉外离婚诉讼案件中完成了四川省首例跨国视频见证及首例跨国网上立案。本文将立足涉外民商事热点问题和最新出台的政策,结合团队涉外民商事服务的经验,从该实际案例出发,结合理论,分析在当前疫情管控局势下,如何帮助境外诉讼委托人突破无法回国当面委托也无法通过国外机构办理公证的障碍,达成有效授权委托并成功跨境立案。
一、案情回放
原告Z(妻子)和被告Y(丈夫)于2012年在四川成都登记结婚,育有二子。婚后夫妻二人长期生活在澳大利亚并在当地拥有相关财产。被告于2019年回国生活工作,原告则一直居住在澳大利亚,其二子在国内同外公外婆生活。现Z在澳大利亚向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与Y的婚姻关系并争取二子的抚养权。
二、完成涉外授权委托公证的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其中“侨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的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授权委托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依法证明的活动。
在本例跨境离婚诉讼中,对于Z委托我所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法院需要审查该委托行为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一般而言,法院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审查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性:一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对于华侨应当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对国内无居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二是涉外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三是在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不需要公证。
但本案当事人Z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回国也因澳洲疫情管控无法在国内法院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在澳公证流程,而本案法院又拒绝认可由国内公证机构对授权委托进行的在线远程公证(注:实务中存在以该种方式完成授权委托认证的先例,因此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有鉴于此,在处理本案授权委托公证时,只能另寻可行路径。
三、申请人民法院线上视频见证具备的要件
2021年2月,最高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下称《跨境网上立案服务规定》),为中外当事人完成诉讼立案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本案便是依据此规定顺利完成立案。跨境诉讼当事人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即可申请人民法院线上视频见证。
首先,Z作为跨境诉讼当事人,需要符合申请委托代理视频见证的条件。根据《跨境网上立案服务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指引、查询、委托代理视频见证、登记立案服务。第一,根据《跨境网上立案服务规定》第一条第二款,Z具有中国国籍,只是经常居住于澳大利亚,属于“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我国内地公民”,即属于“跨境诉讼当事人”。第二,根据《跨境网上立案服务规定》第二条之规定,Z在澳大利亚向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与Y的婚姻关系,符合“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案件范围包括第一审民事、商事起诉。”。
其次,Z第一次向国内受诉法院申请网上立案以及线上视频见证,还需要完成自身身份验证。根据《跨境网上立案服务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由于Z是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因此除了向受诉法院提交我国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普通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中国公民身份的证件外,还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在澳大利亚合法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证明材料。本案中,Z选择提供其在澳大利亚的永居签证作为证明材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跨境网上立案服务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证明材料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文字或者有相应资质翻译公司翻译的译本。由于Z提供的永居签证使用的是澳大利亚的通用文字,因此应当提供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译本。
最后,通过身份验证后,Z即可根据《跨境网上立案服务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向受诉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本案遵循以下流程成功完成了授权委托的视频见证。具体来说,线上视频见证由法官发起,法官、跨境诉讼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三方同时进入特定的会议室房间进行视频在线见证。跨境诉讼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或者配备翻译人员。法官应当确认受委托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行为是否确为跨境诉讼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同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此后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线上视频见证完成后,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开展网上立案、网上缴费以及网上开庭等事项。
实务中,当事人可以与承办法官协议选择在特定地点(如受诉法院)通过特定平台(如移动微法院)由受委托人现场三方连线,完成特定见证工作,最后由法院拍摄视频并留存入卷。以本案为例,Z在澳大利亚、承办法官在国内某法院、代理律师在律所,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平台,在Z实名注册完成身份验证后,由法官发起线上视频见证,三方同时在法官视频见证下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后续即无须再办理其他手续。
结 语
涉外诉讼案件对公证事项的办理需求会因不同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在处理涉外诉讼问题时,应该对需要办理的事项性质有清晰的认知,明确哪些事项仅需要办理一定证明手续、哪些事项需办理公证、哪些事项还需要经过认证程序。就本案而言,在立案阶段,授权委托须经过公证程序。
对于跨境诉讼当事人来说,提起诉讼通常需要面对非常复杂的手续流程。加之疫情影响,现场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通常需耗费巨大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使当事人即便身处国外也能通过线上平台高效顺利地完成委托代理视频见证和跨境立案,无需再四处奔走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为法官、当事人、代理人提供了便利,为疫情当前下解决跨国诉讼案件提供了高效快捷途径。
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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