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背景要求
(一)股东履历
部分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一定的金融背景或类似从业经历,不对全体股东背景做此要求。
按《新版登记清单》(2022年9月3日后施行)要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最好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等方面工作经历。如不具备的,中基协要求申请机构需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二)出资能力
股东的出资能力应与申请机构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证明材料区分自然人股东与非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并计算除贷后净值)、非固定资产(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为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及金融资产证明;如涉及家族资产,应说明具体来源等情况。
非自然人股东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资产负债表等证明材料。
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说明相应资产、资金合法来源,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限制性规定
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不得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新版登记清单》(2022年9月3日后施行)规定: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申请机构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架构及人员配置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架构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公司部门设置至少应包含投资部、风控部、行政部、财务部等,其中投资部、风控部等应重点安排人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员配置结构
序号 | 职位 | 具体人员 | 人数 |
1 | 高管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 | 2名以上 |
2 | 投资部 | 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 2名以上 |
3 | 合规风控部 | 风控总监、风控专员 | 2名以上 |
4 | 行政部/综合部 | 行政总监 | 1名 |
5 | 财务部 | 财务总监 | 1名 |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员从业资格要求
1、高管人员相关从业资质要求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
投资部、风控部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一般员工(行政、财务)无资格证书要求。
3、基金从业资格与证券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 |
(3)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 |
(4)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注:拟通过上述第(2)、(3)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注:【协会资格认定】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高管人员通过中基协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基金从业资格的维持方式】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关于基金从业资格与证券从业资格的考试成绩衔接问题】因《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7〕100号)《关于开展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管理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131号)《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348号)均已废止。2022年5月10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基金从业资格与证券从业资格的考试成绩衔接问题做出新的规定。
关于其他考试成绩认可的安排 | 基金从业人员 |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 | 可向中基协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销售业务的从业人员 |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 | ||
提醒:通过上述相关科目考试首次向中基协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应当在注册之前两年内完成不少于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或者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的履历背景及业绩要求
1、高管的履历要求
按照《新版登记清单》(2022年9月3日起适用)的规定:
类别 | 高管 | 负责投资的高管 |
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 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
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 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
【静默期规定】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2、负责投研的高管人员业绩要求
(1)法定代表人的业绩要求
根据中基协的反馈,法定代表人的业绩要求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的审核标准可由中基协结合法定代表人在申请机构的任职及所提交的材料确定。
(2)证券类/股权类基金对高管的业绩要求
类别 | 《新版登记清单》 (2022年9月3日起适用) | 备注 |
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 注: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体现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
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其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 注:投资项目证明材料应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原则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
3、高管履历的限制性规定
《新版登记清单》(2022年9月3日起施行)规定: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员兼职规定及要求
(一)法定代表人的兼职规定
注: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二)除法定代表人外的高管兼职规定
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
高管若有兼职情形,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且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
(三)一般员工的兼职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四)兼职常见问题
1、担任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算兼职?
(1)法定代表人专职在申请机构工作,在关联性的私募机构兼职。
法定代表人任申请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并专职工作,社会保险由申请机构缴纳,在具有关联性的私募机构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职工作、日常工作由关联性私募机构另行聘请专职公司的总经理主持。
申请机构需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
(2)法定代表人在申请机构专职工作,在同一实控人下的其他企业兼职。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专职工作,在同一实控人下的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
目前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反馈,一般不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在非关联私募机构或其他企业兼职,如兼职则需提供材料解释说明存在法定代表人兼职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内部制度有效落实。
2、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是否算兼职?
这种情形目前没有明文规定,通过咨询中基协得到的答复是,此类人员可先按“专职员工”处理,因为此类人员只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在其他机构担任的职务只是兼职,并没有与其他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因此在申请机构处可以按“专职员工”处理,但最好不要在涉及冲突类业务的机构兼职。若协会就此问题进行反馈,可以再按照反馈意见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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