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国内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内沿海港口、沿海与内河港口,以及内河港口之间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业务量持续增长,市场波动加剧,导致相关纠纷日益增多,因国内交易习惯、市场习惯的特殊性,与国际货运纠纷处理有较大的差异。本产品主要适用于处理该类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服务内容】
(1)仔细听取客户关于案情的陈述,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据材料,并详细了解案情过程和事实。
(2)确定合同效力。
(3)根据上下游合同关系,确认合理索赔主体。
(4)拟定索赔方案,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返还定金。
(5)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组织证据材料。
【服务基本流程】
1、仔细听取客户关于案情的陈述,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据材料,并详细了解案情过程和事实。
证据材料:
(1)航次租船合同、租船确认书等合同文件;
(2)提单、大副收据等运输单证;
(3)装卸事实记录等装卸货文件;
(4)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2、确定合同效力
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不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该合同无效;
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承运人签订的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根据上下游合同关系,确认合理索赔主体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坏、 灭失是下列原因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包装不符合要求;
包装完好但货物与运单记载内容不符;
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不正确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托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
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
4、拟定索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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