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入口再收窄,出路在何方?

2023-11-30    来源:TongJi 新知

一、新机制

文件一共是分成总体要求、规范实施、运营监管、政策保障四个部分,共18项条款,正文共4727个字。其中很重要的一条也就是第六条中提到: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还有后续新实施的项目,全部按照新机制执行。


那么这个新机制跟老机制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我们对两个文件做了个对比,新机制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多个方面的规定有了重大变化:包括付费机制、运营模式、参与主体、责任主体以及信息公开的渠道等等。


在付费机制方面,新机制要求所有的 PPP 项目必须要走使用者付费的支付机制,不再允许政府付费回报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支付机制,一方面是严控地方债务风险。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地方能够建设物有所值的PPP项目,运营良好,收益稳定。


第二个很关键的变化是未来新机制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必须全部采取特许经营的模式。


在此之前,不管是42号文还是2019年的财金10号文,都没有明确要求过运营模式,一般只要求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合作伙伴。


新机制强调采用特许经营,这对于合作伙伴来说是一种保障。在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的前提下,合作伙伴通过公开招标、签订合同的方式,拿到30年乃至40年的独家收费权,确保其可以长久稳定的运营。有了前面的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的前提,必须采用特许经营的制度保障,第三个变化就是民企闪亮登场,最初的42号文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国企、民企、地方平台都可以玩,但这一次强调要优先选择、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


在附件中,还根据民企的准入程度划分了三类项目,其中明确指出了环保领域的垃圾固废处理、垃圾焚烧发电,市政领域的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停车场等,一共五大领域的9类项目都是有民企独资和控股的项目,这类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未来不在允许平台或央企国企与地方合作新建。


新机制也把发改和财政的职责理顺厘清了。以前的PPP项目各级管理多在财政条线,新机制要求未来PPP的责任回归发改条线。


我们都知道,《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发改委联合其他五部委在2015年发布的,也就是说,特许经营模式的责任主体其实本就在发改条线。在这次发文的第五条和第十六条中,也都从特许经营模式推行的角度强调了发改的职责,未来PPP也是由国家发改委作为牵头单位,包括模式推进、政策指导、大纲范本的编写以及实施细则制定等。各级财政则回归了原本的职责,执行预算管理、债务管控和监督等。


最后PPP项目的信息公开以前是在财政部PPP项目库。未来,项目信息公开则全部依托发改委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同时还要求特许经营者信息以适当方式公开每季度运营情况和年度财务情况,这也体现了这一次PPP项目回归本源,注重运营的决心。


除了上面的五条,我们对比新机制115号文和原来的42号文,共梳理出26条差异,其中修订了13条,新增了4条,还有9条在新机制里没有体现。新开项目以后都按照新的机制来玩,那它有什么新要求我们需要注意的?


二、新要求

1.首先是这次文件中对于领域收窄了很多,由原来的能源、交通、水利等12个领域,收缩到了八大重点领域,原文件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养老、教育等都没有列入本次的重点领域。


而且重点领域的项目类型也细化了很多,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未来PPP再次泛化,我们可以发现,这里提到的体育、旅游还有新基建类的项目,都是应该注重后期运营的项目。


2.第二是回报机制收窄,此前的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使用者付费三类主要的支付机制,现在统一,只有使用者付费的才能够政府和社会资本去合作。


3.第三是围绕民企如何参与PPP的,在文件中,为了大力支持民企参与PPP项目,把民企参与程度作为依据,重新梳理了支持领域和项目类型。一是市场化程度较高,需要专业化运营的使用者付费项目,这类项目未来必须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给到民营企业,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二是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要求民企占股不低于35%;第三类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项目,也需要尽可能让民企参与进来。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满足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的同时参与进来。


4.第四是严禁地方补贴建设成本,在发改委2017年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的文件第七条中提到,鼓励政府投资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PPP项目。但是在这次发文的第一条就明令禁止了地方对于PPP项目建设成本的补贴,不得通过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弥补项目建设成本,这也就要求我们PPP项目的收益能够覆盖前期建设和后续运营成本。


5.第五是严禁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将合作项目变种成BT模式,以前很多地方的这种玩法在上一波PPP清查中暴露出来了,所以在新文件的第十四条中明令禁止了BT模式。


文件的附件规定了这些具体的项目,比如垃圾处理、停车场、农业旅游、物流类项目是要求民企独资控股的,新基建类项目、污水、供水供热等项目都是要求民企占股不低于35%。文件还提到,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也是可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的。


除了前面的五条新要求外,新机制还规定包括特许经营者及项目关键信息变更如何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范围,还有严惩违约失信行为等三个要求。因为这些新要求,很多朋友都觉得PPP这条路被堵死了,没得玩了。但是真的没得玩了吗?


如果真的没得玩,为什么文件第八条要把特许经营期限由 30 年延长到 40 年,这不多此一举吗?还有,如果说 PPP 凉了,为什么文件的第17条要放宽金融机构贷款条件,可以用项目的预期收益质押,而不像以往一样需要地方人大预算批复?


还有全文最后一条的最后一句,提到了“国有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规范参与盘活存量资产”,这也是全文唯一一次提到国企。也就是说,新机制下,虽然有新要求,但是也给了我们新机会。那新机会在哪里?根据我们的研究,我们发现对于地方和国企而言,不乏新的投资机遇。


三、新机会

首先,虽然说自己的要求变高了,但是它却反向告诉我们,使用者付费类的PPP项目是完全可以搞的,比如智慧停车场、智慧充电桩、风光充储智慧能源,以及智慧物流园、城市综合供暖,这些使用者付费本就比较好的项目,其实以后就可以光明正大走PPP模式。


这对地方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就是我们在谋划使用者付费项目的时候,要学会深度挖掘项目的收益来源。我们在之前专项债和项目谋划的视频里也介绍过创造性收益来源的内容,比如在物流园项目中合理增加集装箱清洗、智慧仓储等服务内容,也可以相应的增加收益来源。


虽然说这一次的文件极大地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但并不代表国有企业没有机会。从文件我们发现,这一次后续的PPP如果要玩,应该是政府+民企+国企三方参与。国企如果介入,可以与民企作为联合体参与,而且民企占主导,国企退居幕后。国企承担一定的建设风险,民企能够专注技术和后期的运营。


第三个机会是针对民营企业的,这一次的文件第十八条允许政府把超额收益全部给到特许经营者,这对于技术驱动型的企业来说有了更大的机会。


除此以外,新机制下最大的机会是在地方盘活存量 ,前面几年各地尝试发行REITs,很多地方都在努力,但是REITs要求太高,到目前为止,全国真正发成功的基础设施公募REITs也就30多个项目,远远达不到地方投资和存量盘活的需要。


在新机制下,对于地方来说可以用特许经营去盘活存量,而不再只局限于REITs一种方式。本地很多的国有企业,就可以参与带有一定自然垄断属性的存量资产的盘活。同时,我们可以参照这个文件,把整个存量资产的收益由 30 年拉到40 年,通过预期收益质押融资,那么这很有可能是一个巨大的机会。


我们来算一个简单的账:假设我们的一个经营性项目收益是每年1000万元,我们通过挖掘收益和高效运营,收益可以上涨到每年2500万元,那再把特许经营期限延长至40年,通过预期收益质押的方式,我们存量资产的估值就可以从原来的3个亿,变成10个亿。据非官方统计数据,目前全国地方政府手里拥有的基础设施资产共有100多万亿,这或许将是国有资产盘活的一条很好的路。


四、回归本源

文件发布后的一周,国家发改委投资司的同志在答记者问时提到了非常关键的信息,不管是新机制还是老机制,我们的目的是回归 PPP 的本源,就是提高公共基础设施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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