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否知晓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上权利义务关系,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2022-12-30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26日,原告与湖南某某建设⼯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份《协议书》约定:湖南某某建设⼯程(集团)有限公司(甲⽅)、黄某某(⼄⽅)就郴州市某某提质改造⼦项目某某湖、某某⼆湖建设⼯程项目投标及承包权的投标⼯作以甲⽅名义进⾏,并以甲⽅名义对外享有相关权益,该项目的实际权益归⼄⽅所有。协议签订后,两被告在郴州市某某提质改造⼦项目某某湖、某某⼆湖建设⼯程项目中标,并签订了中标合同。随后,原告组织相关⼈员进⾏施⼯建设,现该⼯程已经竣⼯验收,并且投⼊使用,按照三⽅的约定两被告已收取了管理费,其余⼯程款待结算后应归原告享有。原、被告未签订转包或分包合同。郴州市某某提质改造⼦项目某某湖、某某⼆湖建设⼯程项目还在有关审计部门审计,该⼯程价款未结算。


【裁判要旨】

黄某某系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签订案涉《施⼯合同》,并实际履⾏了郴投公司与联合体公司签订的《施⼯合同》,且案涉项目均已通过竣⼯验收并已交付,⽆论郴投公司是否知晓黄厚忠是实际施⼯⼈,均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郴投公司欠付⼯程款的情况下,判令郴投公司在欠付⼯程款范围内向黄厚忠支付⼯程款,并未损害郴投公司的利益。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