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收房延期认定存在为逾期交房行为

2022-12-30    

【案情概览】

2018年4月21日,胡茂秋(买受人)与寰安置业公司(出卖人)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


2020年4月11日,胡茂秋前往收房,并于当日提出37项整改问题,寰安置业公司对胡茂秋提出的整改问题进行修复,之后通知胡茂秋前往复验,胡茂秋复验提出新的整改问题,其中包括双方争议最大的主卧卫生间漏水问题。寰安置业公司已针对渗水部位进行单点修复,房屋目前未再渗水,因此认为已经整改完毕。胡茂秋认为,目前未渗水,不能代表以后不会渗水,寰安置业公司只是修复了目前的渗水点,并未重新做防水,并未根本解决漏水问题。


【裁判要旨】

本案双方争议应该适用主合同第十八条之约定,对于胡茂秋收房时提出的屋面开裂、门窗不能使用、灯具不能正常使用以及后面提到的房屋存在的漏水问题,均需修复后再行交付,故在寰安置业公司寰安置业公司存在逾期交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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