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

2022-12-01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生效日期:2022年8月17日

一、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尺度和标准,在制定和管理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法制统一。行政裁量权基准要于法于规有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时,要充分考虑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2、坚持程序公正。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行政裁量权基准要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3、坚持公平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应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要基本一致。


4、坚持高效便民。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二、为有效防止和避免以罚代管、逐利执法、过度处罚等问题,《意见》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了专门规定,明确要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


1、要求行政机关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2、是为了防止逐利执法,明确要求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3、是为了防止以罚代管,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明确实施行政处罚,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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