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洲与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案

2022-12-01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李亚洲诉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万宁市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行终297号行政裁定,以万宁市政府强制拆除其向万宁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泽公司)购买的候鸟嘉园二期红英花园xx房(以下简称xx房)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且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并提审本案,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万宁市政府强制拆除xx房的行政行为违法等。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一般也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因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受损的,应优先选择民事法律途径救济解决,其直接针对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公法上的利害关系,故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本案中,李亚洲向惠泽公司购买的xx房是惠泽公司在未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证件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建设的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且万宁市政府在强制拆除案涉房屋时,李亚洲也未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故万宁市政府对惠泽公司违法建设的案涉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与李亚洲没有公法上的利害关系,李亚洲不具有针对该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李亚洲因与惠泽公司签订《红英花园职工房合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属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遭受的债权损失,其可向惠泽公司主张赔偿,另循民事法律途径救济解决。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一般也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关于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债权人与该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具有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行政诉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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